即墨市民政局

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供站的工作;指導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

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上級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民間組織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戰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審核傷殘人員等級認定。

(五)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核查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城鄉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七)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八)負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報批。

(九)承辦全市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報批;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本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負責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

(十一)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定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核准全市新建福利企業;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工作和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報批。
(十三)負責全市收養登記管理工作,監督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十四)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銷售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六)負責全市移民接收、安置與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烈士報批審核

許可單位 即墨市民政局
許可依據 1.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413號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民政部《〈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釋義》(2005年印發);
3.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1980年6月4日公布施行);
4.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1982]優22號)。
許可條件 1、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的;
2、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3、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招待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4、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危害或致死的;
5、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申請材料 1、調查人的綜合報告;
2、批烈對象所在單位或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有關情況的報告;
3、原始證件和旁證材料;
4、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要求批准為烈士的書面申請;
5、填寫《呈批革命烈士登記表》一式五份。
上級機關對不符合批烈條件的,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申請人或申報單位,原件由申報單位存檔備查。
許可程式 對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中有關烈士相關規定的死亡人員,由死者家屬向死者戶口所在地的區、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由死者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當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死者有關死亡情節的詳細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由市民政局代當地政府行文向上級政府提出報批烈士的請示,經青島市民政局審核,對其中材料詳實、手續完備的,再以青島市政府名義報省政府審批。
受理單位 即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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