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二)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音像製品 2.單位進出境非貿易性印刷品、音像製品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1.個人攜帶、郵寄進境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進境。

印刷品、音像製品的概念

印刷品,是指通過將圖像或者文字原稿制為印版,在紙張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內容相同的複製品。進出境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手抄本、複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圖像、符號等內容的貨物、物品的,海關按照有關進出境印刷品的監管規定進行監管。
音像製品,是指載有內容的唱片、錄音帶、錄像帶、雷射視盤、雷射唱盤等。進出境載有圖文聲像信息的磁、光、電存儲介質的,海關按照有關進出境音像製品的監管規定進行監管。

印刷品、音像製品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一)印刷品,音像製品的申報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接受海關查驗。
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
違反海關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並且接受海關監管。
(二)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音像製品
1.禁止含有下列內容的印刷品、音像製品進境: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5)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6)宣揚邪教、迷信的;
(7)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8)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1O)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1)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2.禁止含有下列內容的印刷品、音像製品出境:
(l)有禁止進境內容的;
(2)涉及國家秘密的;
(3)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出境的。
3.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禁止郵寄出境。

無違禁內容的管理規定

(一)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印尉品,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1.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2.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音像製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1)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2)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3)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3.對不涉及我國邊界的地方志的複製件和本人家族譜的複製件可以放行。
(二)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印尉品、音像製品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1.超過上述規定的數量,但是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不屬於下列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有關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徵收規定對超出規定數量的部分予以徵稅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1)個人攜帶、郵寄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50冊(份)的;
(2)個人攜帶、郵寄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
(3)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進境的,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4)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5)其他構成貨物特徵的。
有上述所列情形的,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請退運其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2.單位進出境非貿易性印刷品、音像製品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1)進口音像製品成品或者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母帶(盤)、樣帶(盤),經營單位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以下簡稱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有關報關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2)非經營音像製品性質的單位進口用於本單位宣傳、培訓及廣告等目的的音像製品,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契約、有關報關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數量總計在200盤以下的,可以免領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
(3)隨機器設備同時進口,以及進口後隨機器設備復出口的記錄作業系統、設備說明、專用軟體等內容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口時,進口單位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契約、發票、有關報關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但是可以免領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等批准檔案。
(4)境外贈送進口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受贈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贈送方出具的贈送函和受贈單位的接受證明及有關清單。接受境外贈送的印刷品超過100冊或者音像製品超過200盤的,受贈單位除向海關提交上述單證外,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5)用於展覽、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主辦或者參展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手續。
(6)進口用於學術、文化交流等活動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海關憑舉辦單位和省級以上(含省級)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按照海關有關征免稅管理規定辦理征免稅驗放手續。
(7)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駐中國使館、領館及人員,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以及其他與中國政府簽有協定的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及人員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8)各類境外企業或者組織在境內常設代表機構或者辦事處(不包括外國人員子女學校)及各類非居民長期旅客、留學回國人員、短期多次往返旅客進出境公用或者自用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數量的核定和通關手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宗教類印刷品、音像製品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1.個人攜帶、郵寄進境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進境。
2.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海關憑國家宗教事務局或其委託的省級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予以徵稅驗放。無相關證明的,海關按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禁止進境。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是指運輸、攜帶、郵寄進境,不屬於自用、合理數量範圍並且具有明顯傳播特徵,違反國家宗教事務法規及有關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四)貿易性印刷品,音像製品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1.國家對文化產品進口實行特許經營,對經營單位實行文化產品進口經營許可制度。進口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進口業務-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指定經營。未經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口業務。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應當委託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進口經營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3.對進口文化產品實行準入制度,各級海關憑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進口文化產品準入檔案辦理驗放手續。
4.申請進口音像製品成品及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進口單位初審後,填寫“進口錄音製品報審表”或“進口錄像製品報審表”,按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查。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單位應持新聞出版總署簽發的“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批准單”、“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著作權引進)批准單",到海關辦理音像製品成品或者母帶(母盤)的進口手續。
5.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類印刷品,經營單位應當持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進口批准檔案、目錄清單、有關報關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6.從事印刷品、音像製品出口業務的企業應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海關憑登記表及其他相關檔案辦理出口手續。
7.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通關手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8.為促進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實行方便快捷的出口審核驗放機制,在“有效監管、快速通關”的前提下,國產音像製品出口單位可自願選擇將音像製品送新聞出版總署進行預先審核。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核,在“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出口審核單”上加蓋“新聞出版總署音像製品(成品)進出口審查專用章”後,海關按規定直接辦理通關手續。

有違禁內容的管理規定

(一)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1.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禁止郵寄出境。
2.對因特殊情況屬於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須我外交信使或國家保密局核准的單位、個人攜運出境,憑有關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境許可證),並由出境許可證簽發部門對攜運出境的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包裝並鉛封(特大物品或不便包裝的,可要求攜運人進行包裝),海關憑出境許可證對經鉛封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進行核放。
3.海關按照規定,對批准攜運出境的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憑加蓋鑑定印章的出境許可證和與鑑定印章號碼一致的鉛識章號碼驗放。絕密級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不得辦理出境許可證。
4.對郵寄或非法攜運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當事人,海關可根據有關規定視情處以罰款;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5.對查扣的郵寄或非法攜運出境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或其他物品,待案件辦結後,海關將有關物品移交當地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門處理,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二)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如實向海關申報的,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
(三)運輸、攜帶、郵寄國家限制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如實向海關申報,但是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予以退運。
(四)下列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由海關按照放棄貨物、物品依法予以處理:
1.收貨人、貨物所有人、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
2.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
3.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
(五)違反《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2.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3.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製設備由海關予以收繳: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散發性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或攜帶數量零星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進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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