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郵監管

海關行郵監管

行郵監管是指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也包括一些單位、團體等)郵遞物品的監管。由於這些監管的對象都是屬於個人所有而非貿易性的物品,品種繁多,牽涉面廣,情況十分複雜。建國前,由於海關兼管國內貿易,海關對行郵的監管面更廣,往來國內各口岸的旅客行李物品和郵寄國內各地的個人物品,也屬於監管範圍。行郵監管的時間性要求很強,如對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需要在進出境時,當場決定放行或扣退,不容耽擱,對郵遞物品的監管,雖有緩和的餘地,但也不能拖延過久。所以,海關針對行郵監管的特點,都作了特別的規定,以區別於一般的進出口貨物,從而有利於行郵監管的實施。

一、郵遞物品監管

自從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12月由甌海關兼管的溫州郵政總局建立後,營業範圍即逐步擴大。從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5月1日起,就開辦國內和國際郵遞物品業務。同年11月14日起,還開辦保價包裹業務。1911年(宣統三年),我國郵政脫離海關獨立後,甌海關便派員駐在郵局,負責辦理郵寄物品的檢查和徵稅工作。1949年5月溫州解放前夕,該關駐郵局辦事機構對外稱甌海關駐郵局支所。
在建國前一段較長的時間中,由於海關對國內貿易也進行管理,國內轉口貨物都徵收關稅,所以當時甌海關除了監管進出境的郵遞物品外,對國內郵遞物品也一直堅持進行查驗徵稅。1945年1月原由海關負責徵收的戰時消費稅裁廢后,國內運銷的土貨可以免徵關稅,但海關仍負有檢查應完貨物稅物品及違禁、限制運輸物品的任務,所以對國內郵包仍繼續進行檢查。
建國前,溫州雖然已有數千人僑居國外,但因受到當時經濟條件的限制,經甌海關監管的進出國境的郵包也較少,一般為從國外郵寄西藥等零星個人自用物品。
1949年5月溫州解放後,甌海關仍繼續派員駐在郵局,負責郵包的檢查工作。1950年3月4日,甌海關改名為上海海關溫州分關,原來甌海關駐郵局支所名義已不適用,即於次月下旬取消。嗣後有關郵包事宜對外行文,即改以溫州分關名義出面。1950年9月20日,該分關根據海關總署的指示並徵得溫州郵局的同意,取消了原來郵局代征國際郵包進口稅扣取手續費辦法。不久,隨著海關職責範圍的變化,海關總署和郵電部於1950年12月22日發布聯合指示,規定自1951年1月1日開始,全國各地海關停止監管國內郵包,至於檢查國內郵遞包件中應征貨物稅及違禁、限制運輸物品等工作,改由郵局辦理。溫州支關因溫州郵局的準備工作跟不上,延期至1951年2月16日方才停止監管國內郵包,而改由溫州郵局負責檢查。
溫州支關停止監管國內郵包以後,由於當時溫州進出口國際郵包數量不多,所以即不再派員駐在郵局,如有國際郵包進出時,即由郵局通知該支關派員前往辦理查驗、徵稅手續。1949年5月溫州解放至1954年12月溫州支關撤銷止,溫州海關共監管進出口郵包1 462件。1954年12月後,進口國際郵遞物品即由上海等地國際郵件互換局轉交各該地海關查驗,出口國際郵遞物品按照其他內地城市轉口郵包管理辦法,由郵局代為辦理海關手續。
1973年3月溫州海關重建後,根據當年4月2日交通部、外貿部的指示,溫州、麗水地區的國際郵遞物品應改由該關查驗。因此,溫州海關和溫州郵局經過一段時間的準備以後,經與上海海關和上海郵局協商確定,自1974年7月1日起,溫州、麗水地區的進出境國際郵遞物品的監管工作,改由溫州海關負責。各國際郵件互換局發往該兩地區的國際郵遞物品,皆直發溫州郵局,交由溫州海關開拆查驗;該兩地區寄出的國際郵遞物品經溫州海關查驗後,交溫州郵局按郵件發運路線,直接向各國際郵件互換局封發。該項進出境國際郵遞物品的具體監管工作,由溫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負責辦理。另外根據外貿部1964年9月5日發布的《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的規定,海關查驗國際郵遞物品的範圍,還應包括印刷品(非貿易性)在內。因此經溫州海關聯繫各有關部門後,自1976年5月1日起,接管了溫州、麗水地區進出口國際印刷品的查驗工作。
溫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原來設在信河街溫州郵電總局內。1985年3月,溫州郵局為了擴展營業場地,決定將溫州海關查驗進出口郵遞物品場所遷往西郊半腰橋的郵運站中;1992年6月1日,又遷往雪山路郵件處理中心大樓中。
由於溫州是一個僑鄉,至1990年底,約有10多萬溫州僑胞分布在世界50多個國家和地區。加上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溫州出境人員不斷增加,因而進出境的國際郵遞物品數量逐年增多,1990年達119 606件,為改革開放前1978年17 335件的6.9倍,其中郵包達86 848件,為1978年15 528件的5.6倍,使溫州海關成為全國監管進出境郵包總數量最多的前10名海關之一。
根據上述外貿部發布的《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及其以後修訂辦法的規定,溫州海關監管的進出境郵遞物品只包括包裹、小包郵件、貨樣和印刷品(非貿易性)對信件一般不予以監管,但遇有利用信件夾帶物品(貨幣)情事,則由郵局將有關信件及夾帶的物品移交給海關處理。
裝運進口郵包的郵袋到達溫州郵局後,即由郵局通知溫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派員會同開拆郵袋,海關憑“關封”或郵袋內封送的路單,對該郵袋按進口郵袋進行監管。袋內原有的郵包清單一式二份,由郵局以一份交海關,以便由關員核點袋內郵包或小包郵件的件數,隨後即開始查驗。
溫州海關以郵包的報稅單或小包郵件的“綠色標籤”,作為接受收件人對郵包的申報依據,並憑以檢查郵包內物品是否與申報的名稱、價格、數量相符。為了加速郵運,當場由溫州郵局代收件人向海關辦理報驗手續,並負責開拆和重封郵包,溫州郵局向收件人收取驗單手續費。郵包的折驗和重封,須由海關和郵局派員會同進行。
海關對進出口個人郵包的管理,嚴格堅持以親友之間互相饋贈為限,以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為了方便正常往來,照顧合理需要,防止投機牟利,海關對進出境郵包規定了限量和限值。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對郵包限量和限值曾進行了多次調整,逐步放寬。1988年1月1日起,溫州海關根據海關總署對1984年修訂的《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中所規定的進出境郵遞物品的限值進行調整的通知,進出境國際郵包每次限值從人民幣100元提高至人民幣200元,全年每戶收、寄限值各為人民幣1 000元,港澳地區的郵包每次限值從人民幣30元提高到為人民幣100元,全年每戶收寄限值仍各為人民幣300元。(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自1994年11月21日起,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的個人物品,每次允許進出境的限值為人民幣800元,免稅額為人民幣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區以外的個人物品,每次允許進出境的限值為人民幣1 000元,免稅額為人民幣500元)。對郵寄出境的中藥材、中成藥等物品,溫州海關自1990年7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規定》,寄往港澳地區的價值限人民幣100元,寄往國外的,限人民幣200元。對於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海關總署於1988年4月1日規定:通過香港、澳門地區轉寄進境或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處理,通過外國轉寄進境或轉寄台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進出境國際郵遞物品處理。
海關所規定的各項禁止進口或出口的物品,一律不準郵寄(包括個人攜帶)進境或出境。根據海關總署1987年11月1日的公告,禁止進境物品有:各種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雷射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各種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有礙人畜健康,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價等等;禁止出境的物品有: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手稿、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雷射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瀕危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等。1992年12月15日起,根據海關總署和公安部的聯合決定,將仿真武器列為禁止進出境物品。另外,為了防止愛滋病專入我國,血液製品除人血清蛋白外,其他所有品種一律禁止進口。
進口郵遞物品的關稅起征點為人民幣1元,稅款在1元以下者免收。進口郵遞物品除按規定享受免驗、免稅待遇外,海關還對免稅額作了具體規定。1985年12月1日,海關總署規定,進口國際郵包每次稅額不足人民幣50元者,或從港澳地區寄進的郵包,每次稅額不足人民幣10元者,均予免稅放行。如超過免稅額時,僅征超出部分,但超出不足人民幣l元者,仍予免徵。經查驗免稅者,海關在郵包上加蓋“免稅放行”的印章後,交郵局投遞。如屬應稅郵包,由海關開具稅款繳納證三聯單後,將郵包和繳納證一併交付郵局,由郵局投遞局代收稅款,並由海關按稅款額的2%付給郵局作為代征手續費。
出口個人郵包由寄件人或郵局向海關申報驗關。經查驗放行後,在郵件上加蓋“驗訖”章,其中l公斤以下的小包郵件加貼“綠色標籤”,l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的郵包單上加蓋放行章後,即可交郵局辦理寄遞手續。
在進出口郵包件數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溫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為了加快驗放,以方便收寄人,自1986年以來,以嚴肅的科學態度,開拓創新的精神,採取了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措施,對郵包查驗方法進行了改革。對於出口郵包,採取了審單、外形查驗、技術檢驗和抽包開拆相結合的查驗方法,從而使出口郵包開拆率從原來的100%下降至10%以內。對於進口郵包,以國外小包為主,國外小包又有免稅包多、軟體物品多的特點,對於免稅額內的軟包,一般不予開拆,只通過技術檢驗後放行,開拆率也從原來的100%下降至50%左右。這樣,在郵包查驗中,突出了重點,充分發揮了技術檢驗的作用,提高了效率,避免了壓包現象的發生。但在查驗方法改革以後,溫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仍加強郵包分揀環節,不定期地調配力量,對進出口郵包基本上件件開拆,進行突出檢查,有效地發揮海關監管的職能作用。
進出境的非貿易性印刷品包括報紙、雜誌、印本或抄本書籍、日曆、掛曆、圖畫、照片、郵票、幻燈片、傳單、標語貼上畫、廣告以及各種音像製品等(以下簡稱印刷品),其進出方式和用途都屬於國內外個人攜帶、郵寄、託運進出口,供自用、相互饋贈,或者是國內外廠商、學術和宣傳機構、人民團體之間免費贈送、交換和宣傳之用。這些非貿易性印刷品,大部分屬於各國人民民眾之間的正常交流,或者國際間的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交流。但也有小部分往往夾雜一些不健康的、黃色淫穢的、甚至非常反動的內容。為了防止這些毒害人民和國家的印刷品進出口,同時防止利用進出口印刷品進行走私活動和泄露國家機密,海關對非貿易性的印刷品也要進行監督管理。溫州海關自1976年5月對印刷品開始監管以後,每年都查獲了許多帶有反動、黃色淫穢等內容的印刷品,依照規定,予以沒收處理。1977——1990年溫州海關沒收進出境非貿易性印刷品(包括音像製品)件數.
進口印刷品郵袋到達郵局後,由郵局交海關單獨開拆檢查。經審查準予放行的印刷品,即交郵局投寄。出口印刷品在交郵局投寄前,應先交海關查驗,有時還需填寫報告單,經海關檢查準予放行後,海關在郵件上加蓋“三角章”,郵局方可辦理投寄手續。

二、旅客行李物品監管

1977年4月甌海關設立以後,即於當年制訂的《甌海新關暫定試辦章程》中,對旅客行李監管事宜作出了規定。進出口的旅客行李物品,都必須經該關關員查驗後,方準上下船。如有未經查驗的應稅的行李物品擅自上下,一律沒收充公。如果應稅的行李物品已向關員報明,而為數不多,準予納稅放行,如果數量過多,又未載入艙單之中,除照章徵稅外,仍須處以罰款。當時海關對國內轉口貨物也徵收關稅,所以甌海關對往來國外和國內各口岸的旅客行李,都進行檢查。但後來該關對於查獲的旅客所攜帶的應稅物品,在處理上逐步放寬,除情節嚴重者予以沒收,一般處以罰款。1945年1月戰時消費稅裁廢后,國內轉口貨物皆免徵關稅,但該關對來自上海等地的旅客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仍繼續進行查驗,以防止私運未稅的洋貨進口。
近代溫州正式對外開放後,僅於1893——1896年間和抗日戰爭初期港口出現繁榮局面時,曾有客貨班輪往來香港。因通航時間較短,所以往來香港的旅客人數不多。至於國外或其他地區,溫州都未開辟客運航線。因此,絕大多數旅客都是往來國內沿海通商口岸,其中以上海為主。1877——1928年經甌海關監管的溫州口岸往來沿海通商口岸旅客人數,參閱表2—15。從表中可以看出,該項旅客人數基本上是上升趨勢,1928年達到23 625人次,為1878年324人的72.91倍。至1947、1948兩年,又分別達到61 824人次和60 428人次。近代溫州開埠設關後,往來國內沿海口岸旅客流量的增加,表示溫州的沿海貿易運輸不斷發展,商品經濟日趨活躍。在旅客中,以華人為主,外人只占極小部分,一般只有數十人,少數年份有100多人,最多的1924年也僅有202人。這表示前來溫州從事貿易等活動的外人不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了溫州貿易的發展。
建國初期,溫州尚未開闢通向香港或國外的客運航線,因此溫州海關一直沒有擔負起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任務。至於溫州和待解放區間,也沒有客班輪行駛,惟僅有少數貨主搭乘貨船往來待解放區,溫州海關對他們所攜帶的行李物品,都要進行必要的檢查,以防止私運手錶等應稅物品以及武器彈藥、人民幣、外幣、金銀等違禁物品或管制物品。
1973年3月溫州海關重建後,在一段較長的時間中,溫州口岸也一直沒有客輪行駛香港或國外。1985年,為了改善溫州市的交通條件,加強和港澳地區的聯繫,適應進一步對外開放的需要,交通部、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溫州市開闢通往香港的客貨班輪航線,由溫州市甌興船務有限公司、香港招商局、浙江省遠洋運輸公司、中國銀行溫州分行四方合資組建的溫州市甌江船務有限公司經營。1987年12月26日,該公司所屬“雁盪山”輪首航香港,溫州至香港航線正式開通,使建國後溫州口岸開始有進出境的旅客,而溫州海關也開始擔負起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管任務。1987——1990年溫州口岸進出境旅客人數,參閱表2—16。對進出境旅客的聯合檢查,起初在安瀾港區的沿海客運站中進行。但由於該處場地窄小、條件簡陋,因而在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的協調下,從1990年3月1日起,聯檢廳移至麻行新建的沿海客運大樓中,有利於聯檢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也大大地方便了旅客。由於溫州往來香港的旅客人數不多,所以在聯檢廳中沒有設立紅綠通道。
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形勢的變化,曾進行了多次變動、修改。溫州海關自1989年12月1日起,開始執行海關總署公布的《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進出境旅客必須將所帶全部行李物品交海關查驗。在交驗前,必須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向海關如實申報;入境旅客如有分離運輸行李物品,應當在申報單內註明,經海關核准後,自旅客進境之日起六個月內(含六個月)運進;海關辦理該項行李物品驗放手續時,連同已放行的行李物品合併計算,總數量不能超過海關限值、限量的有關規定;出境的分離運輸的行李物品,應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證件,應在出境前辦妥海關手續;經海關核准暫時進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應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期限內,由旅客復進境或出境;依照海關規定憑擔保準予暫時免稅放行的其他物品,應由旅客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進出境手續或將原物復帶進境或出境;進境旅客攜帶“境外售券、境內提貨”單據進境,應向海關申報,海關辦理物品驗放手續時,連同其隨身攜帶的實物合併計入有關征免稅限量之中;旅客行李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不準進境或出境。
上述監管辦法附有《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一類物品為食品、衣料、衣著、工藝美術品,價值人民幣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手錶和其他生活用品;第二類物品為菸草製品,酒精飲料;第三類物品為價值人民幣1 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第四類物品為電視機、洗衣機、電冰櫃、照相機、錄像機、音響組合、收錄音機、機車和價值人民幣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含1 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第五類物品為打字機和價值人民幣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電子琴、照相機等其他生活用品。至於該分類表所列準許旅客攜帶進出境各類物品,具體限值、限量及征免稅規定,則另由海關總署制訂。
另外,海關對於進出境旅客攜帶人民幣、金銀及其製品、中藥以及其他某些物品,還作了特別的規定。如對人民幣,建國以來一直禁止旅客攜帶進出境(1993年3月1日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的規定,準許出入境旅客每人每次攜帶人民幣6 000元)。對金銀及其製品,根據1989年2月3日海關總署的規定,旅客攜帶黃金及其製品入境時,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經海關審核後,予以免稅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黃金及其製品,即作為進口貨物處理,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予以徵稅放行;至於出訪、探親、旅遊及前往國外或港澳地區工作或學習的人員,每人攜帶金銀飾品如符合規定限量的,經海關查驗後,準予登記放行,回程時,必須將原物帶回;對於遷往國外或港澳地區定居的旅客,根據1983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金銀管理條例》的規定,攜帶金銀出境定居限量為:黃金飾品l市兩(合31.25克)、白銀飾品10市兩(合312.50克)、銀質器皿20兩(合625克),經海關查驗後,符合規定限量的準予放行。對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前往國外的總價值,根據海關總署1990年7月1日公布的管理規定:前往國外的,每人限人民幣300元,前往港澳地區的,每人限人民幣150元;麝香及超出規定限值的中藥材、中成藥不準出境。進出境旅客如攜帶零星貨樣、廣告品時,可由本人在《旅客行李申報單》上填報,海關根據海關總署1986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辦法》以及1990年8月海關總署對該辦法第七條予以修改的規定,經審核數量合理,並且每次總值在人民幣400元以下的,準予免稅放行,如果每次總值在人民幣400元以上的,徵收超出部分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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