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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範博物館管理工作,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博物館,是指收藏、保護、研究、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過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相關行政部門批准許可取得法人資格,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
利用或主要利用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
第三條 國家扶持和發展博物館事業,鼓勵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博物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博物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博物館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文物等資源條件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統籌兼顧,最佳化配置。鼓勵優先設立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
第四條 國家鼓勵博物館發展相關文化產業,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享有通過依法徵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權利。
第五條 博物館應當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傳播有益於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在博物館參觀或開展其他活動,應當愛護博物館設施、展品和周邊環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博物館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博物館行業組織建設,指導行業組織活動,逐步對博物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對發展博物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博物館設立、年檢與終止
第九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設定專用的展廳(室)、庫房和文物保護技術場所,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覽環境適宜對公眾開放;
(二)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運行的經費;
(三)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一定數量和成系統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
(四)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設立的審核工作。
博物館名稱一般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簡稱“中國”等字樣);特殊情況確需冠以“中國”等字樣的,應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非國有博物館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由館址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後,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設立申請書;
(二)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三)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四)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五)陳列展覽大綱;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七)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準;
(二)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三)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
(四)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式。
第十二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博物館設立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應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審核同意設立博物館的,申請人應持審核意見及其他申報材料,向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取得博物館法人資格。
博物館應當自取得法人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向社會開放。
本辦法實施前已批准設立的博物館,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一)項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國有博物館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
第十三條 博物館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有關標準和規範。博物館建築應當劃分為陳列展覽區、藏品庫房區、文物保護技術區、公眾服務區和辦公區等,相對自成系統。
第十四條 國有博物館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請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論證。
第十五條 博物館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有關法律和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藏品、展覽、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以及社會教育、安全、財務管理等情況。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年度檢查的初步意見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的年度檢查情況進行審核,並匯總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博物館的名稱、館址、藏品、基本陳列以及非國有博物館的章程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前,應當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博物館終止前,應當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終止申請及藏品處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指導,完成博物館資產清算工作。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博物館終止申請和藏品處置方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藏品處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準予終止;藏品處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責令其改正後準予終止。相關行政部門根據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給予辦理博物館法人資格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國有博物館終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接收。
非國有博物館終止的,其藏品屬於法律規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許其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應當轉讓給其他博物館;接受捐贈的藏品,應當交由其他博物館收藏,並告知捐贈人。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九條 博物館藏品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等,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並報所在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博物館應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和設施。館藏一級文物和其他易損易壞的珍貴文物,應設立專庫或專櫃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條 博物館應建立藏品總賬、分類賬及每件藏品的檔案,並依法辦理備案手續。
博物館通過依法徵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的藏品,應在30日內登記入藏品總賬。
第二十一條 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博物館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館可以對提供藏品的博物館給予實物、技術、培訓或資金方面的合理補償。補償數額的確定,應當考慮藏品保管、修復、研究、展示等過程中原收藏博物館發生的實際費用。調撥、交換、借用國有博物館藏品的申請檔案,應當包括合理補償的方案。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不夠本館收藏標準,或因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並無繼續保存價值的藏品,經本館或受委託的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後,可以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退出館藏。
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包括擬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稱、數量和退出館藏的原因,並附有關藏品檔案複製件。
第二十三條 國有博物館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複審。專家委員會複審未通過的,終止該藏品的退出館藏程式。
專家委員會複審通過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在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有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公示30個工作日。期間如有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願意接收有關藏品,則以調撥、交換等方式處理;期間如沒有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願意接收有關藏品,則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處置。處置方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處置所得資金應當用於博物館事業發展。
國有博物館應當建立退出館藏物品專項檔案,並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專項檔案應當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非國有博物館申請藏品退出館藏,申請材料應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書面意見。博物館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退出館藏的決定,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應當以本館藏品為基礎,開展有關專業學科及套用技術的研究,提高業務活動的學術含量,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在確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館應當為館外人員研究本館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 展示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本館性質和任務相適應,突出館藏品特色、行業特性和區域特點,具有較高的學術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運用現代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
(三)展品應以原件為主,復原陳列應當保持歷史原貌,使用複製品、仿製品和輔助展品應予明示;
(四)展廳內具有符合標準的安全技術防範設備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損害的展出設施;
(五)為公眾提供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六)陳列展覽的對外宣傳活動及時、準確,形式新穎。
第二十七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結合本館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文化建設。
鼓勵博物館利用電影、電視、音像製品、出版物和網際網路等途徑傳播藏品知識、陳列展覽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對公眾開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告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變更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7日公告;
(二)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學習及休閒時間相協調;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三)無正當理由,國有博物館全年開放時間不少於10個月,非國有博物館全年開放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二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逐步建立減免費開放制度,並向社會公告。
國有博物館對未成年人集體參觀實行免費制度,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特殊社會群體參觀實行減免費制度。
第三十條 鼓勵博物館研發相關文化產品,傳播科學文化知識,開展專業培訓、科技成果轉讓等形式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博物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撤銷審核同意意見,由相關行政部門撤銷博物館法人資格。
博物館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