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博物館事業的發展,發揮博物館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滿足公眾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提升城市文化影響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博物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博物館的設立、管理和服務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國有博物館包括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其他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
第三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博物館發展規劃以及全市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商務、民政、教育、交通、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對博物館事業作出下列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設立的博物館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在藏品徵集、收藏或者保護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的;
(三)在與博物館有關的科學研究、陳列展覽、宣傳教育、志願服務、文化產業發展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四)向國有博物館捐贈重要文物和資料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章 發展與保障
第五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博物館發展規劃。博物館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經市國土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編制博物館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藏品資源、文化特色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等,合理確定博物館發展方向、數量、種類、規模和布局等,使本市博物館充分展示嶺南文化中心地、海上絲綢之路發祥地、近現代中國民主革命策源地、改革開放前沿地等獨特的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博物館體系。
博物館發展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博物館。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轄區自然、歷史、文化、科技等資源,設立特色鮮明的博物館。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體現行業特色、地域文化、民族或者民俗特點的博物館。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設立博物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新建的博物館選址應當位於交通便利、市政設施配套良好的區域或者本市規劃重點發展建設的城市新區內,但依託古遺址、文物建築、歷史建築、名人故居、舊址等設立的博物館除外。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建成或者已經動工建設的博物館選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周邊的配套公共運輸、市政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改善博物館周邊的安全、衛生和環境狀況。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博物館應當符合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等國家標準,設定與博物館藏品規模相適應的展廳、庫房等場所,並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和消防設施。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場租優惠、購買服務、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等方式,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的發展。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國有閒置的名人故居、工業遺產等房產為博物館提供館舍。
將建築物改建為博物館,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依法批准後可以變更土地用途。
第十一條 建設博物館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博物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和用途,不得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抵押。博物館終止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館,不得擅自改變博物館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博物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或者遷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重建或者遷建的博物館的設施配置、建築面積、展廳面積等不得低於原有標準。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本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的運行維護、藏品徵集、陳列展覽、宣傳教育、科學研究、人員培訓、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扶持非國有博物館和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有博物館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博物館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博物館收取門票、獲得非營利性收入和接受捐贈的,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非國有博物館繳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減免,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博物館發展社會基金。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博物館發展社會基金,或者向博物館發展社會基金進行捐贈。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金、藏品、設備、設施等財產,或者出借藏品、開辦展覽、舉辦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支持博物館事業發展。
接受捐贈的博物館應當出具接受捐贈憑證,定期編制受贈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博物館使用受贈藏品時,應當根據捐贈人的意願標明其來源。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六條 設立、變更、終止博物館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
第十七條 博物館實行名錄管理。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市博物館的名錄。博物館名錄應當載明博物館的名稱、地址、設立主體、基本陳列概況、等級、類別、開放時間、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十八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對博物館實行統一標識管理。
地名、交通、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博物館納入路標、路牌、公共運輸、地圖等城市標識系統。
第十九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旅行社和博物館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合作,並支持、指導符合條件的博物館申報國家A級旅遊景區。
第二十條 博物館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對本館和本館舉辦的陳列展覽、社會教育等重要活動進行宣傳,擴大觀眾覆蓋面,提升博物館的社會影響力。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網路、電視、報紙等媒體宣傳推介博物館。
第二十一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促進博物館行業組織建設,指導行業組織開展活動。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建立健全理事會制度。
博物館館長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館長還應當具有相應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應當制定人才發展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培訓和教育制度,促進專業人才的培養。
博物館應當根據服務時間、館舍規模、藏品數量、參觀人數等因素為本館配備合理數量的工作人員。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區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新進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並實行公開招聘。
第二十四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博物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全市博物館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及其管理單位、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本館的宗旨、性質和任務編制藏品徵集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區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應當將本館藏品徵集規劃草案和年度計畫草案報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博物館擬徵集的藏品,對藏品徵集規劃草案和年度計畫草案提出調整意見。
第二十七條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區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應當將擬徵集的藏品和擬接受捐贈的藏品提交市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或者指定的鑑定機構鑑定、估價。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區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因緊急情況需要徵集預算外藏品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專項經費,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安排。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有關藏品徵集的管理辦法。藏品徵集管理辦法應當包括藏品徵集的標準、流程、渠道和徵集經費的使用、管理等規範。
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建立電子和紙質的藏品總賬、分類賬及檔案,並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博物館應當在新取得的藏品入庫之日起三十日內建立電子和紙質的藏品檔案,並同時登入藏品總賬和分類賬。
第二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藏品的保護管理制度。
博物館應當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和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並根據實際需要更新和添置藏品保護設備,改善庫房條件。
博物館應當制定年度藏品修復計畫,及時搶救修復材質脆弱、瀕危的珍貴文物。
第三十條 博物館應當加強對藏品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範機制。
他人對博物館藏品享有智慧財產權的,博物館應當與藏品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就藏品智慧財產權的行使及藏品衍生產品智慧財產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博物館之間可以依法借用藏品。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可以通過交換、申請調撥等方式依法交流藏品,最佳化藏品結構,提高藏品利用率。
第三十二條 博物館依法享有對本館藏品進行數位化創作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博物館可以依法將數位化成果用於陳列展覽、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科學研究等。
第三十三條 博物館應當為參觀人員提供下列基本服務:
(一)展覽服務;
(二)講解服務;
(三)諮詢服務;
(四)提供博物館的宣傳介紹資料;
(五)依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三十四條 博物館參觀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博物館的展品、設備、設施,不得損毀;
(二)服從博物館的管理,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博物館內追逐打鬧、高聲喧譁;
(三)未經允許,不得在展廳內攝像或者使用閃光燈拍攝,不得觸摸展品;
(四)不得將動物帶入博物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遵守博物館明示的其他規章制度。
博物館參觀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博物館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應當堅持公益性的原則,突出科學性和知識性,增強觀賞性和互動性,注重挖掘藏品文化內涵,提高陳列展覽的服務水平。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應當提供準確、規範的文字說明。
博物館應當定期舉辦臨時展覽,其中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每年舉辦的臨時展覽不少於四次,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區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每年舉辦的臨時展覽不少於兩次。
第三十六條 鼓勵博物館通過舉辦聯合展覽、互換展覽等形式開展交流合作。
鼓勵博物館通過舉辦流動展覽參與機關、部隊、學校、企業、社區、農村等文化建設,擴大陳列展覽的影響力和傳播力。
第三十七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不同觀眾群體編寫準確、生動的講解詞,提供優質的講解服務。
國有博物館應當定期組織義務講解,並根據需要配備現代化自助語音講解設備。
第三十八條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區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應當免費開放,但因保護文物建築、遺址等的除外。
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群體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國有博物館全年向社會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十個月,且每周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八小時,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非國有博物館開放時間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將本館的服務指南、開放時間、義務講解時間、收費項目和標準、參觀人員須知等事項在博物館入口處、館內顯著位置和本館網站上進行公布。
博物館變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七日公示,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四十條 博物館應當通過舉辦講座、論壇等形式開展社會教育活動。
鼓勵學校與博物館建立合作關係,結合學校的教學計畫和課程設定,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學、社會實踐活動。學校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的,博物館應當提供支持。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鼓勵學校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學、社會實踐活動。
科學技術、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博物館申報科學普及、研學旅行等基地。
第四十一條 博物館應當以本館藏品為基礎,開展有關專業學科和套用技術的研究,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
博物館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為公眾開展科學研究提供支持與幫助。
第四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建立常態化志願服務機制,加強與志願服務組織、學校等的合作,根據需要組織志願者參與博物館的宣傳、導覽等日常運行和服務工作。
第四十三條 鼓勵博物館通過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途徑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形成多渠道投入機制。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博物館開發、經營文化創意產品提供指導。
第四十四條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區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開發、經營文化創意產品取得的收入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有博物館開發、經營文化創意產品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用於博物館的運行和維護、藏品徵集、陳列展覽、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並可以用於獎勵對開發、經營文化創意產品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鼓勵博物館通過多媒體導覽、電子講解、互動展示、設立數字博物館等方式,豐富藏品展示手段,提高智慧型化服務水平,提升觀眾參觀體驗。
第四十六條 鼓勵博物館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機制,通過博物館聯盟、對口幫扶、總分館制等方式,促進博物館共同發展。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博物館在藏品徵集和管理、陳列展覽、科學研究、宣傳教育、人員培訓、社會服務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四十七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博物館評估機制,定期對本市博物館在藏品徵集和管理、陳列展覽、科學研究、宣傳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和經營等方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給予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博物館扶持資金的依據。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評估結果和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建立博物館信息共享機制,將博物館的登記、備案情況以及對博物館的違規懲戒等信息進行共享。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區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應當將組織章程、機構設定、財政經費的撥付和使用情況、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和購買服務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編制或者擅自變更博物館發展規劃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製定和公布博物館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公布博物館名錄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博物館實行統一標識管理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製定藏品徵集管理辦法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博物館進行評估,未將評估結果作為給予博物館扶持資金的依據,或者未將評估結果和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博物館信息共享機制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條 地名、交通、建設、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將博物館納入城市標識系統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製定鼓勵學校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的規範性檔案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區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出具接受捐贈憑證或者未編制、公布受贈目錄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編制、公布藏品徵集規劃和年度計畫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建立藏品總賬、分類賬及檔案,或者未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立藏品保護管理制度,未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和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或者未制定年度藏品修復計畫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為參觀人員提供基本服務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定期舉辦臨時展覽,或者每年舉辦臨時展覽次數未達到最低要求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實行免費開放,未按照規定對特殊群體實行免費、其他優惠,或者開放時間未達到最低要求的;
(八)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將博物館服務指南、開放時間等信息進行公布的;
(九)未按照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將博物館組織章程、機構設定、經費撥付和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的;
(十)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非國有博物館和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有博物館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條 博物館參觀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未經依法登記,擅自以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博物館繼續以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2018年9月1日,《廣州市博物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台。這是國務院頒布《博物館條例》後,全國第一部地方性博物館專項法規。今天起,該《規定》正式實施,也意味著廣州市域博物館建設和發展邁向新時代。
差異化管理不同類型博物館
《規定》對廣州市博物館的發展與保障、管理與服務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為博物館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據介紹,《規定》具有五大亮點,包括:細化對國有博物館的分類、為非國有博物館等發展保駕護航、推動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對博物館提出規範化要求、理清政府有關部門的義務。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針對不同類型的博物館設計了差異化的管理規範、資金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這在地方性立法中是一種積極的嘗試和探索。《規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資金用於扶持非國有博物館和除利用或者主要利用本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博物館以外的其他國有博物館。同時,明確規定可以採取場租優惠、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的發展。其他為博物館提供幫助和服務的規定,如提供館舍和建館用地支持、教育培訓等,同樣適用於非國有博物館和其他國有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