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文物局於2018年6月5日研究制定印發,共六章三十七條,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文物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文資〔2018〕27號

各市財政局、文物局(文廣新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文物局(文廣新局):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9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魯政辦發〔2015〕2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省文物局《關於全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實施意見》(魯宣發〔2008〕2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文物局
2018年6月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資金(以下簡稱兩館免費開放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9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魯政辦發〔2015〕2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省文物局《關於全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實施意見》(魯宣發〔2008〕23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是指由省財政統籌中央補助地方專項資金和省級預算安排,專項用於補助全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的資金。

市、縣兩級應當保障本級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條 鼓勵博物館、紀念館在做好公益性免費開放工作的同時,依託其自身資源按照市場化方式舉辦特色(臨時)展覽,開發文創產品,增加經營收入。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對博物館、紀念館進行捐贈,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第四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管理使用遵循“統籌安排、上下結合、分級負責、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資金管理制度,組織預算編制及執行,會同省文物局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資金,配合做好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省文物局負責編制兩館免費開放工作規劃,組織免費開放工作實施,參與研究制定資金管理制度,提供分配資金依據的資料,具體組織預算執行及績效管理工作,對免費開放工作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對象、範圍和內容

第六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主要用於對山東境內(不含青島市)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和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實施免費開放發生的支出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自行實施免費開放工作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七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補助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省級文物部門正式備案,非國有博物館還須在民政部門完成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二)管理規範,統計資料健全,納入文物部門統計年鑑。

(三)持續免費開放滿一年。

(四)申請陳列布展補助的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應具有省級文物部門批覆的展陳大綱。

第八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支持範圍具體包括:

(一)運轉經費補助。用於補助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及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免費開放後正常運轉及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等支出。

(二)陳列布展補助。用於補助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改善基本陳列展覽等支出。

(三)對非國有博物館自行確定免費開放給予獎勵性補助。有關獎勵條件、範圍和標準,根據工作開展和預算安排情況另行制定。

第九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支出內容主要包括:

(一)正常運轉支出。包括文物安全保護、運轉設備購置及小型維修改造、水電暖物業等支出。

(二)陳列布展支出。包括陳列布展方案設計、相關材料及布展設備購置維修、施工、監理、布展、專家諮詢、展品運輸等支出。

第十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不得用於基本建設、大型維修改造、文物徵集等支出,不得用於發放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福利性支出、彌補公用經費以及與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

第十一條 省文物局負責編制全省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中長期發展規劃,根據規劃確定年度工作計畫、資金需求和績效目標,隨下年度部門預算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年度工作任務和財力狀況,編制年度支出預算草案,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審查。

第十三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實行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第十四條 省級館兩館免費開放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場館免費開放情況,結合正常運轉經費預算核定。

第十五條 市縣級館兩館免費開放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展陳面積、觀展人數、地域因素、績效評價、承接重點任務等。

(一)展陳面積(權重40%)。以文物部門統計年鑑數據為準計算核定。

(二)觀展人數(權重20%)。以文物部門統計年鑑數據為準計算核定。

(三)地域因素(權重20%)。分東、中、西部地區三檔確定補助係數。其中:東部地區包括濟南、淄博、煙臺、威海、東營;中部地區包括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西部地區包括棗莊、臨沂、菏澤、德州、濱州、聊城。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按照所在市確定補助係數。

(四)績效評價(權重10%)。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分檔確定。

(五)承接重點任務(權重10%)。根據博物館、紀念館、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承擔國家和省級確定的重點任務數量、規模確定。

第十六條 納入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免費開放名單的重點博物館、紀念館和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按照確定標準核定補助經費。

第十七條 博物館、紀念館陳列布展補助按照項目法管理,根據中央補助項目數量、金額確定省級補助資金規模。

第十八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申報程式:

(一)每年11月底前,省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測算下達下一年度部分資金預算。

(二)每年2月底前,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文物部門將上一年度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總結和陳列布展項目資金申請以正式檔案形式聯合上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

(三)每年3月底前,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要求匯總報送全省上年度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總結,同時上報資金申請檔案。

(四)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根據中央資金安排情況,結合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測算資金分配額度,由省財政廳下達資金。

第十九條 上年度中央和省級兩館免費開放資金已經支持的陳列布展項目,原則上本年度不得申報。對省里確定的重點陳列布展項目,可視情況分年度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省財政廳下達資金檔案後30個工作日內,將檔案下達至項目單位,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並將下達情況同時抄送同級文物部門。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收到資金下達檔案後,要儘快辦理資金使用手續,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按時限完成。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信息公開

第二十二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嚴格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申請陳列布展補助的項目單位,在申請資金時要明確提出本項目完成後將要達到的績效目標,不按規定報送績效目標的,不得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文物、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檔案後60個工作日內,要將修訂後的本地區績效目標報省文物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實施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省文物局、省財政廳根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按照管理職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資金管理辦法、申報通知、績效評價和分配結果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金支出過程中,按照規定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兩館免費開放資金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確保專款專用。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上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准。

第三十條 項目結轉結餘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委託省財政廳各駐市財政檢查辦事處或中介機構實施,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檢查機制。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資金安全、規範、高效使用。

第三十三條 對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和文物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申報、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評價組織實施工作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兩館免費開放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5日。

辦法解讀

(一)申報主體。對山東境內(不含青島市)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和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實施免費開放發生的支出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自行實施免費開放工作給予獎勵性補助。

(二)申報條件。在省級文物部門正式備案,非國有博物館還須在民政部門完成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規範,統計資料健全,納入文物部門統計年鑑;持續免費開放滿一年;申請陳列布展補助的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應具有省級文物部門批覆的展陳大綱。

(二)使用範圍。用於補助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及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免費開放後正常運轉及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支出和陳列布展支出;對非國有博物館自行確定免費開放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申報程式。每年11月底前,省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測算下達下一年度部分資金預算;每年2月底前,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文物部門將上一年度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總結,陳列布展項目資金申請以正式檔案形式聯合上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每年3月底前,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要求匯總報送全省上年度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工作總結,同時上報資金申請檔案;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根據中央資金安排情況,結合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測算資金分配額度,由省財政廳下達資金。

(四)信息公開。省文物廳、省財政廳根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按照管理職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資金管理辦法、申報通知、績效評價和分配結果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五)績效評價。兩館免費開放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要按規定實施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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