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管理職責。
(三)增加污染物總量減排、核與輻射環境監管、規劃環評以及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等職責。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範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落實省減排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污染減排計畫,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和動態更新。負責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源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監督管理。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污染防治資金安排意見。組織申報中央、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國家、省、市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省、市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污情況和國家、省、市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環境稽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對市核心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擬訂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市內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綜合性報告及規章制度並督促實施;牽頭局系統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處理、會議組織、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政務信息、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安全保衛、環境衛生、車輛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牽頭承辦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市際、縣際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出國(境)政審和技術職稱(等級)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市環保系統思想政治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環保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規範化建設;協助管理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負責局系統黨建、精神文明和機關作風建設;負責局機關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三)法規宣教處組織全市環境問題和環保政策研究;負責有關環境執法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和上報備案工作;指導全市環保法制建設;組織推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組織開展對全市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負責實施政府、企業等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化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改革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負責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科技與監測處)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和中長期規劃;參與編制全市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和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項目計畫;承辦國家和省補助我市環保系統的項目審核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污染防治基金、市環保專項資金計畫;編制全市排污收費財務報表;編制環保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計畫及環保專項資金預算;負責局系統財務審計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環保科研及環保實用技術的推廣;負責環保科技信息工作,組織環保科技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承擔全市環境監測管理工作;負責編制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和全市小康社會環境質量綜合指數考核工作;歸口管理環境服務業統計工作。
負責監督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規定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許可;按規定審查重大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區域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匯總提出區域限批、行業限批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協助上級環保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視窗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承擔落實全市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全市污染物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三大體系”建設和國控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市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組織、指導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全市大氣、水體、噪聲、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計畫、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負責煙控區和噪聲達標區建設;按規定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配合有關部門實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工藝和設備;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許可;參與編制和實施市環保專項資金計畫。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實施監督管理;按規定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發、放射源同位素轉讓、轉移活動的審批和備案;負責核技術套用、伴生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評檔案的審批(預審)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全市輻射污染源的排污申報登記工作;指導、協調市輻射環境監測工作。
組織擬訂全市自然生態保護髮展規劃和地方行政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區,提出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初審意見;組織生態建設示範區(生態市、生態縣、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指導生態破壞區域的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和重大生態環境建設;組織對重大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並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承擔全市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委。
四、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9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18名,其中正處長(主任)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9名。
五、其他事項
(一)設立市環境保護局開發區分局,為市環境保護局派出機構,副處級建制,履行對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市環境保護局開發區分局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5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科職)。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市環境保護局履行的排污費核定、徵收與稽查,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閒置許可,市區夜間建築施工審批以及現場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等職責由市環境監察支隊承擔。
(四)市環境保護局履行的進口廢物預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轉移計畫(聯單)審核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現場執法檢查的職責由市團體廢物管理中心承擔。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