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政府官制

包括廣州中華民國軍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大元帥大本營和國民政府的官制。
廣州中華民國軍政府初期﹐即1917年9月10日至1918年5月20日﹐根據孫中山在廣州召開國會非常會議通過的《軍政府組織大綱》﹐采大元帥獨任制。設大元帥一人﹐元帥二人﹐均由國會非常會議選舉﹐以得票過投票數的半數當選。大元帥為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元帥協助大元帥籌商政務。其行政各部有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交通六部﹐各部設總長一人﹐由國會非常會議選出後咨請大元帥特任﹐輔助大元帥執行政務。大元帥府設參謀﹑秘書﹑參軍三處﹐衛戍總司令﹑顧問和參議若干人。國會非常會議為最高立法機關﹐由南下廣州的現任國會議員組成﹐1917年8月15日開始集會。設正副議長各一人﹐由現任國會兩院正副議長內推定。
1918年5月﹐在桂系軍閥操縱下﹐非常國會通過改組政府案﹐依《修正軍政府組織大綱》﹐改大元帥獨任制為總裁合議制。設總裁會議﹐由總裁組成。總裁由國會兩院聯合會選舉﹐以得票過出席議員數的半數當選﹐人數無定。總裁下設內閣式的政務院和軍事委員會及參謀部。政務院由政務員組成﹐政務院院長和各部總長均為政務員。政務院院長由國會兩院聯合會選舉﹐以得票過出席議員數的半數當選﹐經總裁會議任命。政務員輔助總裁﹐對國會非常會議負責。政務院分置行政各部和代表地方“民意”的參事會。各部設總長一人。參事會由各省議會選出二人經總裁會議任命組成。軍事委員會由各省軍事長官所派軍事代表一人和軍政府任命軍事委員若干人組成﹐以建設及備諮詢軍事計畫為職責。參謀部仍照北洋政府官制組織。最高立法機關初仍稱國會非常會議﹐1918年9月宣告成立“正式國會”。
中華民國政府1921年5月5日﹐依《中華民國政府組織大綱》﹐取消軍政府﹐成立正式政府﹐並改採總統制。設非常大總統一人﹐由國會非常會議選舉﹐有總攬政務﹑發布命令﹑統率海陸軍﹑任免文武官員﹑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等權力。設外交﹑內務﹑財政﹑司法﹑陸軍﹑海軍六部﹐另設總統府秘書長。最高立法機關仍稱國會非常會議。
大元帥大本營1923年3月2日﹐大元帥大本營成立。由大元帥總攬軍政大權﹐任免文武官員﹐決定政府機關的設定或裁併等。下設內政﹑外交﹑財政﹑建設四部﹔法制﹑審計二局﹔參謀﹑秘書二處﹔金庫一所﹔並置大理院(最高審判機關)與總檢察廳
國民政府1925年7月1日﹐按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在廣州成立國民政府。國民政府受中國國民黨的指導及監督﹐掌理全國政務。其政制采合議制﹐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推選委員若干人組成﹐並於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席﹐五人為常務委員﹐處理日常政務﹐但重要國務須由委員會議執行。下設軍事﹑外交﹑財政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以委員兼任﹔並設秘書處﹐受常務委員指揮。北伐時期﹐廣州國民政府遷往武漢﹐官制與廣州國民政府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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