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律師協會

南寧市律師協會成立於2003年,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市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寧市律師協會成立於2003年,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市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南寧市律師協會常設執行機構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在機構和人員上相互分離,律師協會將更好地履行行業管理職能,對南寧律師進行“政府巨觀指導下律師協會的自律性行業管理”。凡是在南寧申請執業註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均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截至2009年10月,共有執業律師716人,其中公職律師31人;律師事務所69家。
南寧市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市律師代表大會。南寧市律師協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全市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執行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在全市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南寧市律師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組織領導協會常設機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常務副秘書長負責。

協會宗旨

南寧市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服務。

主要職責

南寧市律師協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會員的執業保障體系;
(二)指導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制定律師繼續教育規劃,開展律師業務培訓,制定實習律師的培訓計畫,開展執業前培訓工作;
(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八)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九)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一)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二)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指導下級律師協會的工作;
(十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五)協調與相關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六)司法行政部門與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權。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會員登記管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員登記管理辦法
(2010年4月23日經廣西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六次通訊表決通過)
為加強律師協會對會員信息的採集,規範對會員的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律師協會提供服務、規範管理的職能作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會員登記範圍
第一條 廣西律師協會會員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直屬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
(一)團體會員:各市律師協會,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所、公職律師辦公室、公司律師辦公室)。
(二)個人會員: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執業的律師,包括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
二、團體會員登記
第二條 各市律師協會辦理團體會員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登記表(一)》;
(二)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司法行政機關同意成立律師協會的檔案;
(四)律師協會章程;
(五)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名單。
第三條 律師執業機構經依法核准設立後,應當在設立登記手續辦妥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其直屬律師協會辦理團體會員登記。辦理團體會員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登記表(二)》;
(二)司法行政機關同意設立該律師執業機構的核准檔案;
(三)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四)其他涉及律師執業機構依法設立和存續的相關材料。
公職、公司律師辦公室提交上述第(一)、(二)項材料。
第四條 各市律師協會章程或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廣西律師協會辦理會員變更登記手續,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員變更登記表》,並提交變更後的章程或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名單。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住址、負責人、合伙人、組織形式等登記事項,應在司法行政機關核准變更或備案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其直屬律師協會辦理會員變更登記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員變更登記表》;
(二) 司法行政機關核准變更的檔案;
(三)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
(四) 其他相關的變更證明材料。
第六條 律師執業機構終止執業的,應在司法行政機關核准註銷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由該機構負責人向其原直屬律師協會辦理團體會員註銷登記,並提交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註銷檔案。
三、個人會員登記
第七條 律師應當自司法行政機關核准執業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其執業機構向其直屬律師協會辦理個人會員登記手續。辦理個人會員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個人會員登記表》;
(二)律師執業證
第八條 律師轉所或其他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在司法行政機關核准變更或登記信息變更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由其執業機構向直屬律師協會辦理個人會員變更登記手續,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員變更登記表》;
(二) 變更後的律師執業證書;
(三) 其他相關的變更證明材料。
第九條 個人會員終止(中止)執業或調離廣西執業,應自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律師執業證書註銷(歇業)登記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其執業機構向其直屬律師協會辦理個人會員註銷(歇業)登記,並提交相關終止(中止)執業或調離廣西執業的證明材料。
四、登記管理
第十條 各律師執業機構應指定專人(登記專員)統一負責辦理本單位會員登記或變更登記事務。
登記專員應及時在廣西律師協會網站上做好本單位會員的信息錄入及更新。
第十一條 各市律師協會應在收到所屬會員登記材料後,指定專人對上述材料進行整理、建檔,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將上季度的會員登記表報廣西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二條 廣西律師協會對會員上報的登記材料有權進行核查,並在廣西律師協會網站及相關傳媒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登記信息作為律師行業管理的基本資料,用於行業管理,律師協會相關工作人員對登記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對於不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會員,或在會員登記中營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廣西律師協會將根據行業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行業處分。
五、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4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沒有登記的現有會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初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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