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園林工程管理協會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京市園林工程管理協會於2009年10月28日成立,是由南京市園林工程管理處、南京市園林經濟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南京市園林實業總公司、南京園林建設總公司、南京凱進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盛景觀建設有限公司、南京林業大學科技發展總公司、南京開林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萬榮園林實業有限公司、南京金埔園林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南京揚子園林景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發起,南京市從事園林工程專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現共有會員企業77家,主要為施工、養護企業、事業單位,並有部分園林監理及綠化設計單位。其中包含具有園林綠化一級資質的企業5家,園林綠化二級資質的企業31家,其餘均為具有園林綠化三級資質的企業。
協會宗旨:加強我市園林綠化工程的監督和管理,規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的市場行為和市場秩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適應園林經濟建設發展的新要求。
成立協會的目的:協會以服務廣大園林工程企事業單位為宗旨,以搭建一個溝通政府、行業、企業、社會公眾的平台為主要方式,目的在於凝聚南京市園林工程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加強園林工程行業的橫向聯繫,整合行業資源,提高專業水平,改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園林工程行業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

南京市園林實業總公司

南京市園林實業總公司成立於1952年,是江蘇省園林綠化重點企業,也是首批國家建設部批准的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企業。
總公司下轄工程公司、計程車公司等9家基層單位。公司經營項目涉及園林生產、工程設計、工程施工、花卉苗木生產銷售、計程車經營、專業市場經營、公園風景區經營等,是一家集園林工程、專業市場開發、公園景區管理的綜合型園林企業。其中園林工程平均年業務量3億多元,在職員工452人,總資產3.2億元。
近幾年,公司先後承接了寧滬、寧連、繞城公路一、二期及水西門廣場、龍蟠路景觀改造、山西路廣場、獅子山閱江樓、新莊立交二期、南京長江二橋、三橋、總統府景觀改造、南京南山醫院、南京捷運、南京奧體中心、西安長安城遺址公園、姜堰市民廣場、連雲港東方紐約城及浙江師範大學新校區、太倉市大半徑地塊項目園林綠化與市政工程第I標段、鳳凰井景區改造工程、巢湖半湯國際溫泉中心一期及酒店客房環境景觀工程、南京市朝天宮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御湖國際二期景觀綠化工程及緯一路(長江大橋至繞城公路段)快速化改造工程等一大批省市重點綠化工程項目,奠定了公司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高的社會信譽。十幾年來,南京市園林實業總公司先後被評為“江蘇省文明單位”、“南京市文明單位”、“江蘇省先進基層黨組織”、“南京市先進基層黨組織”、“江蘇省思想政治工作優秀企業”、“南京市城市建設立功競賽先進單位”、“城市園林綠化先進企業”、“建設新南京有功單位”、“南京市重點工程建設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及嘉獎四十餘項。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龍蟠路145號

協會章程

南 京 市 園 林 工 程 管 理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南京市園林工程管理協會。英文譯名:NANJING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SSOCIATION。縮寫NLA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為南京市從事園林工程專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加強我市園林綠化工程的監督和管理,規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的市場行為和市場秩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適應園林經濟建設發展的新要求。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園林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1-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園林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促進建設節約型和生態型園林,促進、提高協會會員單位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各項事宜,組織業務技能培訓以及開展促進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三)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誠信平台。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四)收集、整理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的相關信息,開展課題研究,協助政府制定與貫徹實施有關園林建設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實踐、理論調研,提高企業、會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五)組織評選、推薦園林工程行業的優秀工程、調研報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從事園林綠化設計、招投標、施工、養護及監理的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承認本協會章程,在園林建設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均可提出入會申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園林工程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十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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