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市、區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國小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區域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賓館、酒店、婚慶服務經營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活動範圍內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區域協作機制,加強煙花爆竹流通管理、燃放管控、信息共享、協查處置等方面的區域合作。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本市對銷售、運輸煙花爆竹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第十條 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並儲存。銷售儲存場所的設定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准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二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
(八)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有關單位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負責看護。
第十四條 本市五環路以內(含五環路)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五環路以外區域,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點和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空氣重污染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臨時銷售網點,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區域設定銷售網點。
第十七條 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採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於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採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並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後,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並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的;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不按照規定燃放時間燃放的;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在空氣重污染橙色或者紅色預警期間燃放的;
(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1、煙花爆竹的定義是什麼? 答: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配製成的工藝美術品,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並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2、煙花的定義是什麼? 答: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爆竹的定義是什麼? 答:爆竹是指燃放時主體爆炸並能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4、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是哪一年發布的,何時實施?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於2004年10月25日發布,2005年3月1日開始實施。
5、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哪幾個級別?從高到低分別是什麼?各級別燃放的要求是什麼?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四個級別,從高到低依次為A、B、C、D。 A級:適應於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 B級:適應於室外大的開放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2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 C級:適應於室外相對開放的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於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D級:適應於近距離燃放,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1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於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6、煙花爆竹共分為哪幾類,分別是什麼?其中哪些品種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煙花爆竹共分為14大類,分別為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旋轉升空類、吐珠類、線香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爆竹類、組合煙花(由多個單筒組合而成的煙花產品)。其中升空類、旋轉升空類、煙霧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7、我國有哪些涉及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的規定? 答:我國對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標註規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995-2004)。
8、煙花爆竹的外包裝標誌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外包裝標註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淨重、體積和“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行標準代號。
9、煙花爆竹的產品標誌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標誌(內包裝標誌)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藥量、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應標明數量。
10、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應為幾年? 答: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為3年。
11、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場所、注意事項等,摩擦類應註明“不許拆開”字樣。
12、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為什麼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答:煙花爆竹產品的質量,不僅關係到生產廠家本身的經濟效益和聲譽,更重要的是直接關係到燃放者的人身安全。因此,產品質量和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凡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均須沒收銷毀。
13、本市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有哪些? 答:一是D級產品。各種規格的D級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產品。 二是C級產品。 (一)各種規格的C級噴花類、線香類、吐珠類產品。 (二)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的C級鞭炮。 (三)長度≤60毫米、內徑≤8毫米且裝藥量≤0.3克的C級單個爆竹[帶升空效果的多響(含雙響)爆竹除外]。 (四)單筒內徑<40毫米,單發裝藥量在20克以下,且總裝藥量在1500克以內的C級組合煙花類產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組合煙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屬漂浮物、漂浮物帶燃燒效果的組合煙花除外)。 三是B級組合煙花類、噴花類、旋轉類產品和帶升空效果的多響(含雙響)爆竹僅允許煙花爆竹專營單位配送給確定的燃放點有組織的燃放,其他地區不得銷售和燃放。
14、我市允許銷售和燃放的D級煙花爆竹包括哪些類別?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D級煙花爆竹包括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共四類產品。
15、我市對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鞭炮的規格有何限制?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鞭炮的規格為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
16、我市對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組合煙花的規格有何限制?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組合煙花的規格為單筒內徑<40毫米,單發裝藥量在20克以下,且總裝藥量在1500克以內。
17、造型玩具類產品燃放時其行走距離為多少? 答:合格的造型玩具類產品燃放時,其行走距離應≤2米。
18、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為多少?旋轉直徑範圍為多少? 答: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應≤0.5米 ;旋轉直徑範圍應≤2米。
19、噴花類產品的噴射高度有何規定? 答:噴花類D級要小於1米,C級要小於3米,B級要小於8米。
20、線香類產品燃放效果有何規定? 答:線香類產品燃放時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米時)。
21、新法規名稱是什麼?何時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於何時開始正式實施? 答:新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名稱是《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05年9月9日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2005年12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
22、簡述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的演變過程? 答: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49年至1986年,我市未制定專門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依照當時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規進行管理;第二階段為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對煙花爆竹採取逐步限制,趨于禁止的政策,對煙花爆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三階段為1993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北京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明確規定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第四階段為2005年12月1日開始,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通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開始施行,將本市劃分為禁放點、限放區、準放區進行分類控制,並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煙花爆竹。
2017年12月1號,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本次修改包括將原規定中五環路以內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等,修改為“本市五環路以內(含五環路)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