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背景
中埃自2003年建立全面合作夥伴關係以來,兩國關係持續快速發展,政治互信不斷增強,在國際和地區事務中保持著密切溝通與配合。隨著兩國經貿和人員往來的日益頻繁,雙方在民商事司法協助領域開展合作的需求不斷上升。
2011年4月,埃方向我方提出締結民商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建議,並遞交了埃方條約草案。
2012年9月25日至27日,由外交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埃方代表團在亞的斯亞貝巴就締結此條約舉行了談判,並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
2014年5月4日,外交部部長王毅與時任衣索比亞法務部部長蓋塔丘·安巴耶分別代表本國在亞的斯亞貝巴簽署了條約。經了解,埃方已將該條約提交議會審議。
批准頒布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這一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主要內容
條約除序言和約尾外共38條,主要內容包括:司法協助的範圍,司法保護,訴訟費用減免和法律援助,司法協助的聯繫途徑和適用的法律,司法協助的拒絕,司法協助請求的形式和內容,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安排有關人員作證,移交在押人員以便作證,證人和鑑定人保護,法院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交換法律資料,外交或者領事代表機關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爭議的解決,條約的生效、修正和終止等。
條約同時規定,雙方負責聯絡的中央機關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和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