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建立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中國小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條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環保、安全的原則,從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C、D級產品範圍內,確定本市允許經營和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種類(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除外),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局規劃。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布局規劃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市)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布局規劃由縣(市)公安部門會同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報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本市城市市區不得設定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市區每個居(村)民委員會管轄範圍內布設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不超過二個。
第八條
經營煙花爆竹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本市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布局規劃,並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方可經營。本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的煙花爆竹零售點為臨時銷售點,其零售許可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許可的期限、地點、種類和限制存放量銷售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條
臨時銷售點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實施配送服務。臨時銷售點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後,應當停止銷售,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收回。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幹道及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
(七)商場、超市、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八)風景名勝區和林地、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城市木屋毗鄰區;
(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為本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一)三環路以內地區;
(二)晉安區新店鎮;
(三)馬尾區馬尾鎮、羅星街道。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在農曆臘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六時至二十三時(其中除夕和初一為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在其他節日和重大慶典活動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以外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時間。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除允許燃放時間外,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單位、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從具有經營許可證的零售點購買,並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安全攜帶和運載
煙花爆竹應當按照說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三)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允許燃放時間外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沒有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的,由公安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予以制止,並對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徇私枉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六)其他違法行政行為。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關於《福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送審稿)的說明
制定必要性
逢年過節尤其是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是傳統文化、民間文化的組成部分,適當燃放煙花爆竹有利於增加春節期間的歡樂祥和氣氛,但如燃放不當,極有可能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自20世紀90年代初,由於這類事件逐年上升,我市及全國280多個城市均開始實施禁放令。1992年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禁止在市區燃放煙花爆竹“。實施禁放政策對減少我市主城區的環境污染尤其是火災、人身傷害等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近幾年來,人們對春節燃放煙花爆竹傳統習俗的情結不斷增長,不少市民對我市“解禁“也充滿了期盼之情,要求節日期間特別是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增加歡樂祥和節日氣氛的呼聲日漸強烈。
起草過程
對於“禁放“與“限放“這個問題,各方面認識看法不一,有的贊成“開禁“,有的反對“開禁“。在此次起草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論證會及網上和報紙徵求意見反饋情況上也有不同的意見,總體上看,約有60%的市民贊成“禁放“改“限放“。贊成“開禁“者認為,燃放煙花爆竹是春節期間的傳統娛樂方式,它能夠營造歡樂祥和的節日氛圍。反對者認為,燃放煙花爆竹可能引發火災、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尤其是集中燃放煙花爆竹會對環境造成嚴重噪聲、空氣污染,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市政設施、消防設施更加健全、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一系列外部環境的變化為實行“限放“創造了客觀條件。從我國其他城市的情況看,截至2005年底,全國已經有200多個城市對燃放煙花爆竹放開了限制,有的是全部放開,有的是有條件的限制性燃放。在31個省會城市中,已經有8個城市完全放開,有15個同北京市一樣,是有條件限制燃放,還有8個省會城市禁止燃放。
從行政管理角度而言,禁放令的執行出現了尷尬局面。這幾年我市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屢禁不止,部分市民為逃避執法,大多在“暗處“燃放煙花爆竹,選擇燃放的地點和煙花爆竹品種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受執法力量有限、取證難、處理難等因素制約,無法真正做到“違法必究“,已經直接影響到了地方性法規的權威性和執法的嚴肅性,既影響了政府的形象,也不利於公民養成踐守法律的觀念。與其讓市民違法燃放煙花爆竹,不如改“禁“為“限“,改“堵“為“疏“,這樣既有利於增加節日期間歡樂祥和的氣氛,也順應民意,體現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
今年市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將“禁放“改為“限放“的議案,市人大常委會對此十分重視,將此項目列入2006年地方立法計畫,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人大法工委牽頭負責法規起草工作。從今年2月份開始,市政府法制辦、市人大法工委組織市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工商局、執法局等部門開始起草工作,認真研究了國務院於今年1月初頒布實施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收集查閱了北京、重慶、江西、濟南等省市最新制定出台的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煙花爆竹產品標準等相關資料,組織召開了十幾場調研論證會,分別徵求了市直有關部門、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城區部分鄉鎮(街道)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4月28日,市政府法制辦將法規徵求意見稿在“中國福州“入口網站和《福州日報》、《福州晚報》上刊登,公開徵求廣大市民的意見,期間共有645人次上網閱覽了《規定》(徵求意見稿),許多單位和市民發表了看法和意見。我們還在網站上就是否贊成“禁放“改“限放“等若干問題進行民意調查,在參與投票的474人中,有288人贊成“禁放“改“限放“,約占60%。期間綜合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反覆作了修改,形成《規定》(送審稿),經6月1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後作為議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經過兩個多月的廣泛論證後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後建議市人大在修改另一個法規《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時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內容作出規範,此法規暫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就此與省人大協調後後議定此法規改由市政府制定實施規定。根據市人大意見,市政府法制辦在市人大審議通過的《福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基礎上,根據市政府研究議定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對《規定》作了修改。現再次提請常務會議審議,擬以政府規章出台。
主要內容說明
(一)立法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
此項立法的指導思想是既尊重傳統民俗,滿足廣大市民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願望,又能做到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和火災、人身傷害等安全事故的發生,基於這一指導思想,將“禁放“改為“限放“,而不是完全放開。鑒於國務院條例對煙花爆竹生產、運輸環節的許可單位、條件、程式和期限等管理內容已作了具體規定,本規定本著補充細化的原則,著重對市民普遍關注的煙花爆竹燃放、銷售環節管理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間;禁止燃放地點;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布設要求;市民安全燃放要求以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二)關於各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是一項長期複雜的綜合性工程,涉及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等各個環節和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等多個部門,同時也離不開社區居委會、各企業單位等社會各界人士的密切配合,以及人民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從我市10多年禁放工作實踐經驗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僅靠個別行政部門進行管理難見成效,必須在市政府統一組織下,相關部門通力協作,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形成合力,才能管好。送審稿在第三條對有關部門的協作機製作了原則性規定,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從現在開始應著手做大量的準備工作,制定相關的實施性規定,如市公安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制定煙花爆竹經營布局規劃,並會同質監部門確定限制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具體品種等。
(三)關於煙花爆竹的批發和零售管理
根據國務院《條例》規定,煙花爆竹的經營包括批發和零售,都必須具備法定條件並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在批發環節,國家明確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批發場所,零售網點也應該遵循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因此,經營布局規劃問題顯得尤為重要,送審稿第六條、第七條為此規定了經營網點布局規劃的編制部門、編製程序和布局要求。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單位及部分市民建議借鑑外省市做法對批發實行專營,我們認為,從安全管理角度考慮,對煙花爆竹批發實行專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企業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可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並未規定批發實行專營。地方性法規如果規定專營,不僅與國務院《條例》不符,而且也違反了《行政許可法》關於“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的規定,因此,送審稿未對專營問題作出規定。
關於煙花爆竹的零售,從安全形度考慮,零售網點如果過多,勢必難以管好源頭,也易產生亂放問題,對市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較大威脅,但如果太少,不便市民購買,有可能給非法銷售商提供可乘之機。對此問題,起草過程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一致認同要對零售點數量予以控制。從外省市實踐經驗看,北京市規定本市五環路以外地區,300米範圍內只能設定一個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五環路以內地區,500米範圍內只能設定一個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總體上北京市零銷點總量控制在3000個(其中五環路內1000個)。綜合考慮上述情況,經過多次論證後,我們考慮以社區居委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管轄範圍為標準確定數量較為適宜,目前全市市區範圍內有307個社區居委會、284個村民委員會,按照一個村(居)民委員會零售點數量不超過2個為標準,全市市區零售點數量最多不超過1200個,因此,送審稿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市區每個村(居)民委員會管轄範圍內布設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不超過2個。
(四)關於煙花爆竹的燃放品種
限制煙花爆竹的燃放品種是燃放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2004年10月發布的煙花爆竹國家標準《安全與質量》(GB10631-2004)中,根據煙花爆竹產品藥量及所能構成的危險性分為A、B、C、D四級,其中A級藥量最大,適用於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B級適用於室外大的開放空間燃放的產品。從保護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形度考慮,我市不應允許經營和燃放這兩種大藥量的煙花爆竹,只適宜經營和燃放C、D級產品。即使C、D級產品,其中有的品種危險性還是較大,仍應禁止。由於每一級產品有不同的品種,不宜在規章中具體羅列,具體允許經營和燃放的品種應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並組織有關專家依照環保、安全的原則確定 後向社會公布,送審稿第五條對此作了規定。
(五)關於煙花爆竹的燃放時間
煙花爆竹由“禁放“改為“限放“,核心是如何確定燃放時間,這也是本規定中市民最為關注的熱點問題。從徵求意見情況看,部分單位和市民認為如果允許燃放的期間過長會嚴重影響市民尤其是老年人的正常休息。多數人提出應當將休息時間排除在外。綜合各方面的意見並借鑑北京、重慶等外地市做法,燃放時間和時段應當確定在春節等重大傳統節日期間,同時還要考慮市民的正常休息,既不能太集中,也不能搞“全面開放“。送審稿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限放區域內的燃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