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第1次修正;根據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第2次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3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結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具體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第一次會議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開會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區、縣人大常委會和北京衛戍區政治部召集全團代表,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討論召開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
(一)討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的會議議程草案;
(二)討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準備向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議案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三)討論準備提請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稿;
(四)在代表大會會議有選舉議程時,討論選舉的準備工作;
(五)提出或者準備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討論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授權的範圍內,可以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等各項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大會設立的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擔任常務主席,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的人選;
(三)大會新聞發言人;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向代表團團長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長。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根據主席團常務主席的決定,大會新聞發言人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記者經大會秘書處同意,可以採訪報導。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章 審議、議案、社會發展計畫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向大會提交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報告工作的機關根據審議的需要向會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一個代表團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議案的提出,應當用書面形式,寫明議題、理由和解決的方案。
議案經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後,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依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代表團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審查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上述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審議工作報告、地方性法規案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審查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提出的意見,並聽取有關機關的說明,進行討論,討論的結果由代表團團長向代表通報。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根據代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可以就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有關機關和部門的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大會審議的議題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
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主席團交付的議案進行審查,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
第二十五條 各審查委員會在審議有關工作報告和議案,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提案人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集中代表的意見,提出關於工作報告和有關議案的決議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根據代表意見修改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關於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和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審議後,印發代表,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責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予以答覆;問題複雜的,經交辦機關同意,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辦理結果不同意的,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需要再次辦理的,可以責成承辦單位在二個月內重新研究辦理並答覆代表。
第四章 選舉、辭職、罷免和補選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應當制定選舉辦法。選舉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聯名推薦。
本市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 推薦候選人的主席團、政黨、團體或者代表,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四條 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協商之後,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並向大會宣布。當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三十七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對於副市長或者本市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經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依法決定是否撤銷其副市長或者罷免其代表職務,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議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代表。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副市長、本市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出缺,除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個別任命、補選外,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補選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條 代表團和代表小組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的時候,代表可以提出詢問,由到會的有關機關負責人作出回答,或者由有關機關派人到會回答。
主席團和有關委員會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報告或者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二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在會議期間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在主席團會議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團或者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團或者代表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各代表團通報。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代表團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根據代表要求,可以將代表本人整理的發言材料印發會議。
第四十九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代表,應當準備書面材料,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報名後因時間關係未能在大會發言或者要求書面發言的,由大會秘書處將發言材料印發全體代表。
第五十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一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二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按表決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