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2006年4月4日第606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為加強我校學生社團管理,深化學生社團學習與育人功能,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和北京大學相關規章制度,參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檔案規定,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在共同的興趣、愛好、志向和責任感的基礎上自發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
第二條
社團是根據社團創辦程式在學校登記註冊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學生團體。社團實行登記成立,學期註冊,活動審批的基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社團是高等教育育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有效載體,應在全面提高學生素質、活躍校園文化生活以及維護學校穩定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條
社團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團結,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與安定和諧的校園氛圍。
第五條
社團應遵循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加強紀律;既要活躍氣氛,又要保證秩序的活動原則,完善自我管理,確保健康發展。
第二章 社團成員及管理機構
第六條
社團的所有成員必須是我校正式註冊的在校學生。外籍學生加入社團後須到國際合作部備案。
第七條
社團負責人和主要骨幹納入學校學生骨幹培養體系,其社團工作成績在相關的綜合測評和推優評獎中給予相應考慮。
第八條
社團必須具備固定的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指導單位應是我校所屬部門或組織,指導教師應是我校專任教師。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應對所指導的社團進行必要的指導;各部門、各院(系、所、中心)也應大力支持社團工作和社團活動,並從學生管理的角度進行必要的審批和指導。
第九條
社團可根據發展需要和團員人數成立團支部,受共青團學生社團總支部委員會的指導。社團中團員應參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團團支部的活動。
第十條
學生課外活動指導中心(以下簡稱“指導中心”)受學校委託,負責社團的登記管理和指導監督工作;社團必須接受指導中心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指導中心應積極引導社團依據社團章程自主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努力為社團活動創造有利條件,不斷完善社團管理制度並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社團正常進入和合理退出機制,切實加強和改進社團管理與建設。
第十二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在指導中心正式登記註冊的社團及其舉辦的所有活動。所有社團必須經指導中心登記註冊,否則即為非法社團。學校禁止非法社團開展活動。
第三章 社團成立
第十三條
申請成立社團應同時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團應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學發起成立,社團發起人應具備一定條件,成立社團必須履行相應的手續。
第十四條
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學生組織的性質一致,與自身宗旨相符,準確反映自身特徵,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團的名稱原則上應包含“學生”字樣,社團全稱須冠以“北京大學”,社團組織正式活動或公開發放宣傳品須使用全稱。
第十五條
社團的內部關係、組織方式和機構設定由各社團自行決定。原則上社團應建立民主決策的理事會制度。社團組成人員情況須報指導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社團負責人必須符合必備的條件,原則上應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新的社團負責人應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團委、社團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的一致同意並報由指導中心認可。
第十七條
社團可聘請若干專家、教師或社會人士,擔任顧問或名譽社長(或名
譽會長),但須事先經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及指導中心的審批同意。
第十八條
社團在徵得指導中心同意後,可自備藝術圖章或其他標誌,以便開展工作。社團不得刻制任何圓形辦公圖章。
第四章 社團活動
第十九條
社團舉辦活動須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制度,並按照相應審批程式進行。所有社團活動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活動安全有序的進行。社團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活動,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
第二十條
社團在舉辦重大活動之前,須按規定向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和指導中心提交申請報告,經初步審核同意後提交一份包括經費預算和安全預案等在內的完整活動方案,經共同批准後方可按規定程式開展活動。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必須向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和指導中心以書面形式進行總結匯報。
第二十一條
社團開展具有一定安全風險的活動,應視情況舉行專家答辯會;開展出國出境活動,須經學校外事主管部門批准,以上兩類活動的出行社員均須經其家長和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簽署書面同意意見,並報指導中心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舉辦活動,必須經各自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同意,並由主辦活動的社團負責人把聯合活動方案提交指導中心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三條
社團邀請校內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動須提前向指導中心請示,徵得批准後方可進行。社團邀請外籍人士參加活動須經校外事部門同意並報指導中心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四條
社團與指導單位以外的校內外其他單位進行聯絡或聯合開展活動,須事先上報指導中心並徵得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
社團出具證明、發布公告、進行宣傳時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內容真實可靠並署社團全稱,不得盜用指導中心、相關業務部門、社團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五章 社團財務
第二十六條
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範圍內的活動,社團負責人或其他成員須嚴格遵循學校相關財務制度及社團內部經費管理規範,應自覺
接受指導中心的監督,同時還應具備一定的自律意識和節約觀念。
第二十七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指導中心對社團舉辦的具有較高水平、較大影響的活動,以立項審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條
社團舉辦活動可以尋求校內外單位和個人的經費支持。社團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捐贈資助,須事先徵得指導中心的同意,並向社團成員公開說明。
第二十九條
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建立財務收支賬目,賬目由專人負責,定期向社團成員公開,並接受社團成員及指導中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
第三十條
社團財產由社團集體占有使用。社團解散時,其財產由指導中心結合社團章程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六章 社團管理
第三十一條
社團須在每學期開學後的規定時間內到指導中心履行學期註冊手續。若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註冊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說明。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對社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社團每周都要按指導中心的要求及時簽到並登記活動預告和總結。指導中心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社團負責人工作會。
第三十三條
社團活動的責任由社團自行承擔。社團負責人及其主要成員在活動過程中有重大過錯的,其個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社團負責人或骨幹成員必須接受社團內部成員的監督。社團成員發現社團內部有違法亂紀、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等不良行為,可向指導中心以書面材料形式報告。
第三十五條
社團創辦內部刊物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須經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同意後報指導中心審批。
第三十六條
社團網站(主頁)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條例。社團建立網站(主頁)須事先向指導中心提交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著手進行。社團對其網站(主頁)上的內容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七條
社團BBS版面(論壇)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條例。社團開設BBS版面(論壇)須事先向指導中心提交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著手進行。社團負責人對BBS版面(論壇)的內容負責,並負有說明學校相關活動或相關管理條例的義務。社團BBS(論壇)版主和版務均有義務刪除在該版上發表的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學校管理條例相悖的文章。
第三十八條
指導中心應定期根據各社團活動情況開展社團評優表彰活動,對社團及其負責人以適當的方式進行獎勵。在社團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社團負責人或社團主要成員,指導中心可根據情況向學校相關部門予以推薦,授予其相應的獎項和榮譽。
第三十九條
指導中心對違反規定的社團,有權予以批評教育等處理。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指導中心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限期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或組織機構;
(二)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學校及各有關部門的各項規定和指導;
(四)財務賬目收支不清,出現差錯和混亂;
(五)骨幹成員有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
(六)成員盜用社團名義舉辦活動;
(七)出現其他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四十條
社團嚴重違反規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成員,由指導中心予以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者,由指導中心報請學校相關部門予以校紀處分。因在社團活動中違反規定並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未經指導中心同意,不得再組織任何社團活動。
第七章 社團變更及解散
第四十一條
社團如需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其他社團登記事項,須及時到指導中心履行相關審批與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社團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解散時,可以自行解散,並報送指導中心備案。
第四十三條
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指導中心可以將其解散: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嚴重違犯校紀校規、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嚴重不符,影響惡劣;
(三)盜用指導中心、相關業務部門、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名義,引起嚴重後果;
(四)社團財務狀況嚴重混亂;
(五)被責令停止活動予以整頓,而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六)其他應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自動解散:
(一)實際成員人數不足二十人;
(二)連續一個學期未按章程或宗旨進行正常活動;
(三)在學期初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註冊,也未在規定時間說明理由。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校本部以外的校區(分部)原則上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特殊情況可在指導中心的指導下結合實際制定專門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指導中心,本條例的有關實施細則由指導中心另行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式由指導中心確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經2006年4月4日第606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北京大學學生社團組織管理條例(試行)》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