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規則

羽毛球規則

《羽毛球競賽規則(2010)》是根據世界羽聯最新的羽毛球規則翻譯和修訂的。魯鋼、馮平善、林傳潮、郁鴻駿、劉代娣、劉國珍、劉小峰、陳揚、趙小矛、劉茜、鄭三糧和張浩然等同志參與了翻譯、修訂和審定工作。如有本規則以外的新規定,以中國羽毛球協會頒發的檔案為準。

羽毛球比賽規則
定義:
運動員:參加羽毛球比賽的人。
一場比賽:雙方各一名或兩名運動員是決定勝負的最基本的單位。
單打:雙方各一名運動員進行的一場比賽。
雙打:雙方各兩名運動員進行的一場比賽。
發球方:有發球權的一方。
接發球方:發球的對方。
1. 球場和球場的設備
1.1 球場應是一個長方形。用寬40毫米的線畫出。
1.2 線的顏色最好是白色、黃色或其他容易辨別的顏色。
1.3 所有線都它所確定區域的組成部分。
1.4 從球場地面起,網柱高1.55米。當球網被拉緊時(如規則1.10所述),網柱應與地面保持垂直。
1.5 不論是單打還是雙打比賽,網柱都應放置在雙打邊線上。
1.6 球網應由深色、優質的細繩組成。網孔為方形,每邊長均在15~20毫米之間。
1.7 球網全長至少6.1米,上下寬760毫米。
1.8 球網的上沿應有75毫米寬的白布對摺成夾層,用繩索或鋼絲從夾層穿過。夾層上沿必須緊貼繩索或鋼絲。
1.9 繩索或鋼絲應牢固的拉緊,並與網柱頂取平。
1.10 從球場地面起,球網中央頂部應高1.524米,雙打邊線處網高1.55米。
1.11 球網兩端與網柱之間不應有空隙。必要時,球網兩端應與網柱繫緊。
2 羽毛球
2.1 球可由天然材料、人造材料或用它們混合製成。只要球的飛行性能與自然羽毛和包裹羊皮的軟木球托製成的球性能相似即可。
2.2 球應有16根羽毛固定在球托部。最好的是鵝毛球,一隻鵝身上只取4隻。
2.3 羽毛長62~70毫米,每一個球的羽毛從球托面到羽毛尖的長度應一致。
2.4 羽毛頂端成圓
2.5 形,直徑為58~68毫米。
2.6 羽毛套用線或其他適宜材料扎牢。
2.7 球托底部為圓球形,直徑為25~28毫米。
2.8 球重4.74~5.50克。
2.9 非羽毛製成的球:
2.9.1 用合成材料製成裙狀或如天然羽毛製成的球狀。
2.9.2 球的尺寸和重量由於合成材料與天然羽毛在比重、性能上的差異,可允許不超過10%的誤差。
2.10 只要球的一般式樣、速度和飛行性能不變,經有關組織批准,以下特殊情況可以不使用標準球。
2.9.1由於海拔或氣候等條件不宜使用標準球時;
2.9.2 只有更改才有利於開展比賽時。
3 球的檢驗
3.1 驗球時,在端線外用低手向前上方全力擊球,球的飛行方向應與邊線平行。
3.2 符合標準速度的球,應落在離對方端線外沿530~990毫米之間的區域內.
4 羽毛球拍
4.1 球拍的各部分規格要求如規則4.1.1~4.1.7所述,各部分名稱。
4.1.1 球拍由拍柄、拍弦面、拍頭、拍桿、連線喉構成。
4.1.2 拍柄是擊球者握住的部分。
4.1.3 拍弦面是擊球者用於擊球的部分。
4.1.4 拍頭界定了拍弦面的範圍。
4.1.5 拍桿通過規則4.1.6所述的部件連線拍柄與拍頭。
4.1.6 連線喉連線拍桿與拍頭。
4.1.7 拍頭、連線喉、拍桿和拍柄總稱球拍框架。
4.2 球拍長不超過680毫米,寬不超過230毫米
4.3 拍弦面
4.3.1 拍弦面應是平的,用拍弦穿過拍頭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編織而成。編制的式樣應保持一致,尤其是拍弦面中央的編織密度不得小於其他部分。
4.3.2 拍弦面長不超過280毫米,寬不超過220毫米。不論拍弦用什麼方式拉緊,規定拍弦進連線喉餓區域不超過35毫米,連同這個區域在內的整個拍弦面的長度不超過330毫米。
4.4 球拍
4.4.1 球拍不允許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為了防止磨損、斷裂、振動或調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預防球拍脫手而將拍柄系在手上的繩索;但其尺寸和位置應合理。
4.4.2 不允許改變球拍的規定樣式。
5 設備的批准
有關球拍、球、設備以及試製品能否用於比賽的問題,由國際羽聯裁定。這種裁定可由國際羽聯主動作出,或根據對其有切身利益的個人、團體(包括運動員、設備廠商、國家協會或其他成員組織)的請求而裁定。
6 擲挑邊器
6.1 比賽前,雙方應執行擲挑邊器。贏的一方將在規則6.1.1或6.1.2中作出選擇。
6.1.1 先發球或先接發球;
6.1.2 一個場區或另一個場區。
6.2 輸方在餘下的一項中作出選擇。
7 記分方法
7.1 除非另有商定,一場比賽應以三局兩勝定勝負。
7.2 除了規則7.4規定的情況之外,雙打和男子單打先得21分的一方勝一局。
7.3 除了規定7.4規定的情況之外,女子單打先得21分的一方勝一局。
7.4 如果比分為20平必須一方勝出兩分.但是到29-29平時,先得到30分的一方勝一局
7.5 一局的勝方,在下一局首先發球。
8 交換場區
8.1 以下情況運動員應交換場區:
8.1.1 第一局結束;
8.1.2 第三局開始前;
8.1.3 在第三局或只進行一局的比賽中,領先的一方得分為:11分時交換場地
8.2 如果運動員未按規則8.1的規定交換場區,一經發現即在死球時交換,已得比分有效。
9 發球
9.1 合法發球
9.1.1 一旦發球員和接發球員都站好各自的位置,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延誤發球。
9.1.2 發球員和接發球員應站在斜對角的發球區內,腳不觸及發球區和接發球區的界線。
9.1.3 從發球開始(規則9.4所述),直到球發出(規則9.6所述)之前,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兩腳必須都有一部分與球場接觸,不得移動。
9.1.4 發球員的球拍應首先擊中球托。
9.1.5 在發球員的球拍擊中球瞬間,整個球應低於發球員的腰部。
9.1.6 在擊球瞬間,發球員的拍桿應指向下方,使整個拍頭明顯低於發球員的整個握拍手(圖五)。
9.1.7 發球開始(規則9.4所述)後,發球員必須連續向前揮拍,直至將球發出。
9.1.8 發出的球,應向上飛行過網,如果未被攔截,球應落在規定的接發球區內(即落線上上或界內)。
9.2 根據規則9.1.1~9.1.8的規定,如果發球不合法,應判“違例”(規則13所是述)。
9.3 發球員發球時未能擊中球,應判“違例”。
9.4 一旦雙方運動員站好位置,發球員揮拍時,發球員的球拍頭第一次向前揮動即為發球開始。
9.5 發球員應在接發球員準備好後才能發球,如果接發球員已試圖接發球則應被認為已做好準備。
9.6 發球開始後(規則9.4所述),發球員的球拍擊中球或者未能擊中球均為發球結束。
9.7 雙打比賽,發球員或接發球員的同伴站位均不限,但不得阻擋對方發球員或接發球員的視線。
10 單打
10.1 發球區和接發球區:
10.1.1 發球員的分數為0或雙數時,雙方運動員均應在各自的右區發球或接發球。
10.1.2 發球員的分數為單數時,雙方運動員均應在各自的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
10.2 發球員和接發球員應交替對擊直至“違例”或“死球”。
10.3 得分和發球
10.3.1 接發球員違例或因球觸及接發球員場區內的地面而成死球,發球員就得1分。隨後,發球員再從另一發球區發球。
10.3.2 發球員違例或因球觸及發球員場區內的地面而成死球,發球方就失去發球權,接發球球員得1分。隨後接發球員成為發球員。
11 雙打
11.1 一局比賽開始和每次獲得發球權得一方,都應從右發球區發球。
11.2 只有接發球員才能接發球;如果他的同伴去接球或被球觸及,則為“違例”,發球方得1分。
11.3 擊球次序和位置。
11.3.1 發球被回擊後,由發球方的任何一人擊球,然後由接發球方的任何一人擊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
11.3.2 發球被回擊以後,運動員可以在球網的各自一方任何位置擊球。
11.4 得分和發球
11.4.1 接發球方違例或因球觸及接發球方場區內的地面而成死球,發球方得1分,原發球員繼續發球。
11.4.2 發球方違例或因球觸及發球方場區的地面而成死球,原發球方失去該次發球權,接發球方得1分
11.5 發球區和接發球區
11.5.1 每局開始首先發球得運動員,在該局本方得分為0或雙數時,都必須在右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
11.5.2 每局開始首先接發球得運動員,在該局本方得分為0或雙數時,都必須在右發球區接發球或發球;得分為單數時,則應在左發球區接發球或發球。
11.5.3 他們的同伴發球或接發球時的站位,與上述兩條相反。
11.6 發球都應從左右兩個發球區交替發出(規則12和14規定的情況除外)
11.7 自一局開始,發球權是從首先發球員到首先接發球員,然後是該接發球員的同伴,接著是對方應站在右發球區的運動員(規則11.5的規定),之後是他的同伴,如此傳遞。
11.8 運動員發球順序和接發球順序不得錯誤。一名運動員在同一局比賽中不得連續兩次接發球(規則12和14規定得情況除外)。
11.9 一局勝方的任一運動員可在下一局先發球,負方得任一運動員可以先接發球。
12 發球區錯誤
12.1 以下情況為發球區錯誤:
12.1.1 發球順序錯誤;
12.1.2 在錯誤的發球區發球;
12.1.3 在錯誤的發球區準備接發球,且球已發出。
12.2 如果發球區錯誤,在一次發球擊出前未被發現,則錯誤不予糾正。
12.3 如果發球區錯誤在下一次發球出前發現:
12.3.1 雙方都有錯誤,應“重發球”;
12.3.2 錯誤一方贏了這一回合,應“重發球”;
12.3.3 錯誤一方輸了這一個回合,則錯誤不予糾正。
12.4 如果因發球區錯誤而“重發球”則該回合無效,糾正錯誤重發球。
12.5 如果發球區錯誤未被糾正,比賽繼續進行,並且不改變運動員的新發球區和新發球順序。
13 違例
以下情況均屬違例:
13.1 發球不合法(如規則9.1、9.3或11.2所規定的情況)。
13.2 比賽時:
13.2.1 球落在球場界線外,即不落在界線上或界內;
13.2.2 球從網孔或網下穿過;
13.2.3 球不過網;
13.2.4 球觸及天花板或四周牆壁;
13.2.5 球觸及運動員的身體或衣服;
13.2.6 球觸及球場外其他物體或人。
(關於比賽球館的建築物結構問題,必要時地方羽毛球組織可以制定羽毛球觸及建築物的臨時規定,但有關組織有否決權)。
13.3 比賽時,球拍與球的最初接觸點不在擊球者網的者一邊(擊球者在擊中球後,球拍可以隨過網)。
13.4 比賽進行中:
13.4.1 運動員的球拍、身體或衣服觸及球網或球網的支撐物;
13.4.2 運動員的球拍或身體從網上侵入對方場區(規則13.3規定的情況除外);
13.4.3 運動員的球拍或身體從網下侵入對方場區導致妨礙對方或分散對方注意力;
13.4.4 妨礙對方,即阻擋對方緊靠球網的合法擊球。
13.5 比賽時,運動員故意分散對方注意力的任何舉動,如喊叫、故作姿態等。
13.6 比賽時:
13.6.1 擊球時,球停滯在球拍上,緊接著被拖帶拋出;
13.6.2 同一運動員兩次揮拍或連續兩次擊中球;
13.6.3 同方兩名運動員連續擊中球;
13.6.4 球觸及運動員球拍後繼續向其後場飛行。
13.7 運動員嚴重違犯或一再違犯規則16的規定。
13.8 發球時,球掛在網上,停在網頂或過網後個掛在網上。
14 重發球
14.1 由裁判員或運動員(沒有裁判員時)宣報“重發球”,用於中斷比賽。
14.2 遇不能預見或意外的情況,應重發球。
14.3 除發球外,球過網後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應重發球。
14.4 發球時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同時違例,應重發球。
14.5 發球員在接發球員未準備好時發球,應重發球。
14.6 比賽進行中,球托和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離,應重發球。
14.7 司線員未看清,裁判員也不能作出裁決時,應重發球。
14.8 規則12.3規定的發球區錯誤應重發球。
14.9 “重發球”時,最後一次發球無效,原發球員重新發球(規則12的規定除外)。
15 死球
下列情況為死球:
15.1 球撞網並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
15.2 球撞網或網柱後開始向擊球者網的這一方地面落下;
15.3 球觸及地面;
15.4 宣報了“違例”或“重發球”。
16 比賽連續性、行為不端及處罰
16.1 比賽從第一次發球起至比賽結束應是連續的(規則16.2和16.3允許的情況除外)。
16.2 下列比賽中,每場比賽的第一局與第二局之間允許不超過90秒的間歇,第二局與第三局允許有不超過5分鐘的間歇。
16.2.1 國際比賽項目;
16.2.2 國際羽聯批准的比賽項目
16.2.3 所有其他的比賽(除非有關組織預先公布不允許這些間歇)。
(有電視轉播的比賽,裁判長可在賽前對規則16.2的執行作出決定)
16.3 暫停比賽
16.3.1 遇有不是運動員所能控制的情況,裁判員可以根據需要暫停比賽;
16.3.2 在特殊情況下,裁判長可以要求裁判員暫停比賽;
16.3.3 如果比賽暫停,已得分數有效,續賽時由該分數算起。
16.4 不允許運動員為恢復體力或喘息延誤比賽。
16.5 接受指導和離開球場
16.5.1 不允許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接受指導(規則16.2或16.3的規定除外);
16.5.2 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未經裁判員同意,不得離開球場(規則所述的不超過5分鐘間歇除外)。
16.6 裁判員是比賽是否延誤的唯一裁決者。
16.7 運動員不得由下列行為:
16.7.1 故意延誤或中斷比賽;
16.7.2 故意改變球的形狀或損壞球,以此影響球的速度或飛行性能;
16.7.3 舉止無禮;
16.7.4 規則未述的其他不端行為。
16.8 對違犯規則16.4、16.5或16.7的運動員,裁判員應執行:
16.8.1 警告;
16.8.2 對已被警告過的一方判違例;
16.8.3 對嚴重違犯或屢犯的一方=判違例並立即向裁判長報告,裁判長有權取消違犯一方的該場比賽資格。
17 裁判職責和受理申訴
17.1 裁判長對比賽全面負責。
17.2 臨場裁判主持一場比賽並管理該球場及其周圍。裁判員應向裁判長負責。
17.3 發球裁判員應負責宣判發球員的發球違例(規則9)。
17.4 司線裁判對球在其分管線的落點宣判“界內”或“界外”。
17.5 臨場裁判員對其所分管職責內的事實的宣判是最後的裁決。
17.6 裁判員應做到:
17.6.1 維護和執行羽毛球比賽規則,及時地宣報“違例”或“重發球”等;
17.6.2 對申訴應在下一次發球前作出裁決;
17.6.3 使運動員和觀眾能隨時了解比賽的進程;
17.6.4 與裁判長磋商後撤換司線或發球裁判員;
17.6.5 在缺少臨場裁判員時,對無人執行的職責作出安排;
17.6.6 在臨場裁判員未能看清時,執行該職責或判“重發球”;
17.6.7 記錄與規則16有關的情況並向裁判長報告;
17.6.8 將所有與規則有關的爭議提交裁判長(類似的申訴,運動員必須在下一次發球擊出前提出;如在一局比賽結尾,則應在離開賽場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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