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信息化協會由與信息化相關的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自願聯合,於2003年7月28日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領導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協會成立至今,選舉產生了三屆協會領導機構。三屆協會理事長分別由原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主任,現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朱炎;國務院發展研究信息中心副主任、國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總裁李明及神州數碼(中國)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CEO郭為擔任。協會會員組成主要以駐京信息系統集成商、監理公司、信息安全企業、信息服務業企業相關外企、科研院所、區縣信息中心等構成。隨著會員企業的壯大,經社團辦批准,協會增設了公共繳費分會及信息安全分會,協會承擔了北京市信息化專家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依託專家委員會連續兩年編撰北京信息化年鑑,參與完成《北京電子政務運維標準》、《北京信息化發展報告》等信息化相關研究工作,在北京市委宣傳部、北京市經信委、北京市科委的指導下連續四年組織承辦了“信息北京十大套用成果評選”活動。
協會成立幾年來,在合作交流、行業自律、研究諮詢、宣傳展覽、培訓考察、接受政府和其他單位委託從事相關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為企業提供關於信息化標準、發展戰略等報告會、研討會,信息化套用項目發布會,講座的工作。
有計畫的組織了政府、企業參與國際交流、區域交流活動;組織中國信息化推進大會媒體宣傳;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與四川、隴南地震災區的援建工作,為在京的孤兒院組織捐獻了大量圖書與設備。
宗旨
貫徹國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與政府部門的聯繫,增強信息化行業自律,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促進首都信息化深入發展,為建設世界城市貢獻自己應有的力量!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信息化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BIA。
第二條 本協會由與信息化相關的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及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與政府部門的聯繫,增強信息化行業自律,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促進首都信息化深入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 合作交流
推動信息化企業、事業及社團單位之間的合作與橫向聯合,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開展信息化引資引智和技術合作,舉辦國內外行業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 行業自律
制定信息化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和監督機制,協助政府部門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開展信息化行業評優,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資質認證工作。
(三) 研究諮詢
研究首都信息化發展趨勢,開展行業調研,建立信息化專家顧問隊伍,為政府和社會提供諮詢服務,促進信息化立法和相關標準制定。
(四) 宣傳展覽
編輯、出版相關刊物,組織論壇、講座和其他各種宣傳活動,舉辦信息化相關產品、技術展覽會。
(五) 培訓考察
組織各種信息化培訓和考察、進修。
(六) 其他
接受政府和其他單位委託從事相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 團體會員:與信息化相關的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團體會員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代表出任團體會員的代表。
(二) 個人會員:在信息化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個人。
(三) 名譽會員:在信息化領域的學術和實踐中有較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
第七條 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成績和影響;
(四) 無違法違紀和不良行為記錄。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
(三) 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 交納會費;
(四)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並提供資料;
(六)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七) 未經正式授權,不得以協會名義進行各種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團體理事單位應當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理事。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副理事長以上人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現屆理事會可以推薦下一屆理事會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可聘任名譽理事長、顧問。
理事長(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主要職責是: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正副秘書長中至少有一名專職人員。
秘書長主要職責是:
(一) 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組成人員為3人(或5人)。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 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 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 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 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八) 監事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國內外有關企業、事業、團體單位及個人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收取:理事單位每年4000元,會員單位每年2000元。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被主管部門依法撤消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二屆會員大會部分修改,2005年8月5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期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