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

北京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成立於1996年10月8日,是我國首家省級人才服務行業協會。它是北京地區人才服務管理的行業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誠信服務和自覺自律,團結會員,組織、協調開展各項活動,推動彼此之間的合作和交流,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同時起行業管理作用,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為首都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目前由人才服務機構和人事經理兩個專業工作委員會組成,另外設有特聘專家組,在此基礎上適當時侯成立專家諮詢工作委員會。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領導機構是協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現在協會有48個理事單位,22個常務理事單位;領導班子設顧問、名譽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協會還設有監事會和自律委員會,規範和監督協會會員的行為。協會常設機構是秘書處,在秘書處的領導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縮寫BHRC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相關組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精神,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實施行業協調、行業服務、行業自律,推進標準化進程,促進北京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187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對會員開展非營利性服務。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增進會員之間、本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團體之間的橫向交流,推介會員單位形象及產品,搞好各類培訓,加強業務合作,促進共同發展;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動態,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法訴求,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協調會員遇到的利益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配合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並完善人力資源服務地方標準,實施行業服務規範,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進程;

(四)在會員中開展貫徹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標準活動,鼓勵創先爭優,指導並推動會員業務最佳化升級,以提高全行業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五)進行行業自律和行風監督,加強行風評議監督,嚴格行業自律,維護行業信譽,反對各種欺詐、不正當競爭行為。對違反本團體章程、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行為或團體作出相應處理,維護人力資源服務市場的良好秩序;

(六)辦好協會網站,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受政府委託進行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統計,開展業務諮詢,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政策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開展人力資源管理學術研究,編輯出版由會員提交的優秀論文集,指導人力資源服務實踐;

(八)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取得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法人實體,以及與本行業有關的單位和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章程,服從本行業的服務公約,支持並積極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聘請相關人士為本團體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由43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聘請相關人士為本團體顧問;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5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2011年6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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