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包頭市衛生局的主要職責是 :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政策,貫徹國家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建立全市基本藥物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工作。
(四)組織實施全市衛生髮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區衛生、農村牧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負責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全市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規劃與策略,貫徹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負責指導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六)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負責醫務人員資格認證和醫療衛生機構從業許可證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採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負責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診療科目、醫療技術套用和大型設備的準入管理。
(七)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組織調度全市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貫徹國家、自治區扶持和促進蒙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承擔並推進蒙中醫藥的挖掘、整理、繼承、發展、研究、創新及保護,促進和推動蒙中醫藥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起草包頭市蒙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法規草案、發展規劃及人才培養等規劃,並納入全市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促進蒙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
(十)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含蒙醫院、中醫院、蒙中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質量和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一)組織制定全市重點醫藥衛生科學研究和學科發展規劃,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套用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及包頭市的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全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
(十三)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
(十四)負責包頭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擔全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地方病的綜合防治和科研監測工作。
(十六)承辦包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來信來訪、衛生外事、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綜合治理、目標實績考核管理、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工科(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等工作,綜合協調管理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準入;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務、群團、精神文明建設等;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綜合治理協調管理;協調組織城市醫療機構人員支援農村社區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配置;協調專項經費的安排使用與管理;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機關財務管理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統計工作。
(四)衛生應急辦公室
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公共衛生應急處理工作,擬訂並貫徹執行公共衛生應急處理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和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公共衛生應急活動;
建立與完善公共衛生應急處理信息和指揮系統,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組織協調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的緊急醫療救護工作,承擔自然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的醫療救援和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公共衛生應急知識培訓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科
擬訂全市疾病控制的發展規劃和策略,組織實施重大疾病預防控制項目,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管理和指導,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與疫情的蔓延;組織協調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指導監督各旗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地方病防治工作;承辦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農村牧區衛生管理科(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辦公室)
擬訂全市農村牧區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的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牧區基本衛生保健規劃,實施並組織評估,指導監督農村牧區基本衛生保健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政策,承擔全市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工作和各項制度的落實及綜合管理;參與規劃並指導農村牧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依法開展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與相關管理工作,收集、分析農村牧區衛生相關信息,指導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農村牧區衛生工作的相關政策;承擔包頭市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科
負責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對母嬰保健和生殖健康專項技術、社區衛生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專項技術標準,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制定婦幼保健、社區衛生、健康教育機構的建設、人員崗位、技術服務和信息系統規範並組織實施。
機構二
(八)醫政科
貫徹執行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護理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指導醫務、護理和采供血人員的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實施工作;指導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貫徹執行藥品和醫療器械臨床套用管理的法規、規章、政策;協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和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承擔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日常工作; 負責醫療機構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九)蒙中醫藥管理科(蒙中醫藥管理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自治區、包頭市的蒙中醫藥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蒙中醫藥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蒙中醫醫療機構及人員的準入、評價和監督管理;協調蒙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研究機構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改革;組織實施蒙中醫藥標準化管理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蒙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規劃;組織開展全市蒙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科
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工作;組織實施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承擔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一)科技教育科
擬訂全市醫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全市重點醫療衛生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和適宜技術推廣及衛生科普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醫療衛生領先學科、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組織協調指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保健科
擬訂包頭市幹部保健工作計畫和有關規定;負責全市保健對象的幹部保健管理、預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負責全市重要會議、大型活動及重要接待任務的醫療保障工作,確定幹部保健基地,承擔包頭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十三)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全市衛生系統糾風工作和行風投訴舉報工作。
領導信息
張健 男,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主任醫師。包頭市衛生局黨委書記、局長。 主持市衛生局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政工科、規劃財務科。
賈永清 男,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講師。包頭市衛生局黨委副書記、市愛衛辦主任。協助張健同志工作,分管機關黨總支。
趙玉蓮 女,蒙古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副主任檢驗師。包頭市衛生局黨委常委、副局長。協助張健同志工作,分管蒙中醫藥管理科。
劉穎 女,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 包頭市衛生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協助張健同志工作,分管監察室。
雲冠星 男,蒙古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包頭市衛生局黨委常委、副局長。協助張健同志工作,分管醫政科、農村牧區衛生管理科、保健科。
彭曉東 男,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包頭市衛生局黨委常委、副局長。協助張健同志工作,分管疾病預防控制科、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科、衛生應急辦公室、市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網上集中服務管理中心。
郝 相 男,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包頭市衛生局黨委常委、副調研員。協助張健同志工作,分管科技教育科、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科、市健康教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