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傘的誕生
只能在山坡起飛的滑翔傘,無法滿足生活在無山地區的飛行愛好者的需要。20世紀80年代,飛行專家們發明了一種利用機械動力在平地起飛,然後自由翱翔的特殊翼型傘,這就是動力傘。它由一台小型發動機和滑翔傘組成,可以在平地起飛,起飛過程簡單、場地易尋。飛行員藉助發動機的推力和滑翔傘的升力飛上藍天。動力傘的發明使飛行傘的自由度和安全性提高到新的層次。運動員在任何地方開動身上的發動機即可升空,當爬升到一定的高度後,關上發動機又可以享受高空滑翔盤氣流飛行的樂趣。即使在氣流複雜的情況下也不會發生意外。只要重新打開發動機,就可以靈活選擇方向,繼續空中旅程了。1989年,法國人將動力傘傳入我國,由於動力傘具有簡單易學、靈活安全的優點,近幾年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
動力傘的種類
動力傘是飛行器中最安全的一種,即使空中停車也能象滑翔傘一樣滑翔降落。動力傘分輪式和背式兩種。輪式應比背式會更安全一點,因為著陸是有避震緩衝設定。現在國內的動力傘都是進口的,價格較昂貴,國內還未有廠家生產。背式
背式是將一台15-20公斤的機器背在背後,開動機器,在地面跑上幾步就能升到空中,到了空中機器的重量就交由傘去承重,方向用左右手拉繩控制,油門由手指鉤住,油門大小可操縱升降,飛這種機器你得有較強壯的體格;輪式
飛輪式,身體則不用承受重量,起飛時象飛機似的在地面滑行一段距離,左手控制前輪滑行方向,右手則控制油門,在空中方向用左右腳蹬棒控制,用油門大小來操縱升降。動力傘的常識
動力傘發動機多數是兩衝程機器,加普通汽油,93,97都行,要摻混兩沖全合成機油,比例一般30:1或40:1。油箱有5升的,7升的,9升的,12升的不同的機器不一樣,也可以選配大小,也可以附加增多。油耗根據發動機拍量大小而不同,約為每小時4升。動力傘的飛行高度取決於飛行環境和器材的性能,特殊比如轉子發動機的動力傘,曾經飛越過珠峰。要問能飛多遠,要看油量,風的大小,是順風,還是逆風,靜風時,一般時速45公里。順風能上60公里,逆風會在45公里以下,甚至懸停倒退。動力傘不著陸飛行的世界紀錄已經超過1000公里,由西班牙人REMON創造,他也是2007年在中國舉辦的第五屆世界動力傘錦標賽的世界冠軍。動力傘飛行分運動員賽事飛行和愛好者休閒飛行,做一名動力傘運動員需要有運動證書,你才有參賽的資質。運動員證書由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懸掛滑翔及滑翔傘委員會頒發。作為一名愛好者飛行目前還沒有受到具體的約束,也沒有動力傘駕駛證可以辦理,但是必須遠離機場,飛機起降航線,軍隊,邊境等重要地區。隨著國家低空逐漸開放,相應的國家有關飛行規定,具體可參照中國民用航空器飛行規則等有關內容。動力傘的風險
動力傘飛行屬於航空體育運動,多數人認為動力傘有危險,實際上並不是。最危險的是人的因素,這在任何航空飛行中都是一個主要學習課程。動力傘飛行的學習必須在有資質的教練的指導下,完成動力傘教學培訓大綱內容,並通過考核稱為合格的動力傘飛行員後,才能將風險降低。動力傘的學習
動力傘簡單易學,只要身體健康,基本都能學習,限制很少,已知年齡最小的動力傘飛行員是12歲,最大的有72歲。雖然簡單易學,但是切不可在沒任何人的指導下自學,這是極度危險的和對自己不負責任的。烏拉山動力傘創始人烏拉巴特,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是自學動力傘。經歷了生與死的考驗,最後留下一身殘疾。通過烏拉山動力傘的多年發展,已經有了完整安全的學習動力傘的方法,我們沒必要再走重複危險的道路。動力傘的用途
動力傘用途大致以下幾種:動力傘廣告宣傳,動力傘空中表演,動力傘航拍航攝,動力傘架線,動力傘載客觀光,動力傘巡線,動力傘營救,動力傘偵察(例如凌汛偵察,森林防火),娛樂休閒等等動力傘裝備要求
頭盔:是對飛行員頭部進行保護的重要器材。即使進行地面練習也應戴頭盔活動。對頭盔要求堅固輕便,內部有緩衝墊,減少阻力,應具流線外形,視野開闊,尺寸要與頭型吻合。飛行服:必須要準備運動專用的飛行服,在練習時,可任意自由地進行各種激烈的運動,飛行時,可以保護身體。注意:即使是在夏天,飛行時也要時身體暴露在外的部分儘可能少。
高度表:又叫爬升率測定表。是多用途綜合電子儀表,以電池為能源,液晶數字顯示,可顯示絕對高度;上升、下降速度;日期和時間等。
手套:為保護手部和高空防寒,即使在夏天飛行也最好帶一副薄手套。冬天可以帶厚手套,手指必須能靈活運動,手套外表不能有掛鈎等附屬檔案。
備份傘:也叫副傘或救生傘,是當在空中喪失飛行能力的緊急情況下確保飛行員能夠安全返回地面的必備器材。備份傘摺疊體積小,重量輕,開放速度快,多為手拋式,故它的使用和摺疊方法需要事先進行專門訓練。
衛星定位儀:GPS是國際航聯近年才批准用於航空運動的飛行儀表,GPS 除能準確確定飛行中的位置外,其最有用之處是可以將飛行航線以程式輸入儀表,在空中可指示你如何去飛行,顯示飛行平均速度和到達下一站的預計時間。對在比賽和長途越野飛行中尋找目標轉彎點,準確控制飛行航線有很大幫助。
座袋:也叫吊帶,是飛行員在空中飛行的座椅,一般按人體工程學設計,具有良好的舒適性和對人體的防護功能。為適應不同級別的飛行員與傘衣配套,座袋分為座式、臥式和可操縱式3種,一般可操縱座袋僅適用於技術水平較高的高級飛行員和競賽傘配套。
鞋子:因為起飛時要奔跑,著陸時也可能降落在崎嶇不平的地面,故應穿著結實堅固、輕便、透氣性好,鞋底較厚,防滑,能良好地吸收著陸衝擊力的高腰運動鞋或登山鞋。
飛輪式動力傘注意事項
輪式動力傘飛行條例1.每次飛行前必須檢查,當感到任何有可能影響安全的疑慮時,就不要飛行。
2.任何不利氣象條件下不要飛行;風速超過6.7m/s不要飛行;側風超過20度、4.4m/s不要飛行。
3.飛行是必須戴頭盔和目鏡。
4.要特別注意保護長發,避免衣服和身體接觸螺鏇槳、滑輪和操縱繩。
5.起飛是緩緩加大油門,機體開始運動,當傘充氣並升到頭頂正確位置後,加大油門
6.著陸時側風不要超過20度,如有情況復飛。
7.不要同時蹬兩個腳操縱棒,不要頻繁操縱。
8.在飛行高度低於30米時做機動飛行要注意保持高度,適當加大功率,以免降低高度
9.不要在如果發動機突然停車時不能安全著陸的空域飛行
10.不要在危險地區,如高壓線、樹林和建築物等上空飛行,不要試圖穿過障礙物。
11.起飛和著陸應正對風。如不可避免地要順風著陸,風速必須小於3.5m/s。
飛行前檢查
起飛前應檢查:輪子,框架,腳操縱棒,動力系統,傘衣和吊掛。滑跑時注意
滑跑時油門要適中,不能全油門或油門過小,當傘升到頭頂後,最外幾個氣室可能沒有充滿,這是一種正常現象。滑跑速度過低,傘衣充氣困難,在速度適中時蹬兩個腳操縱棒,使後緣向下灣,迫使空氣從前緣出來,將向下折的前緣吹開,待所有的氣室都充足後再放掉腳操
縱棒,端部氣室封閉時,起飛是非常危險的。
風和動力傘
對動力傘而言風是最危險的因素之一,任何時候風是可預見的又是不可預見的。如果飛行是不了解風和氣象你將......,必須學習氣象知識。比如動力傘的最大速度是42km/h,風速達到32km/h時,相對地面有10km/h,而風速達48km/h時動力傘只能後退,安全的風速範圍是不大於24km/h(6.7m/s),這樣有18km/h的安全餘量。順風時地速加快,在逆風時若用同量的油就飛不回你的場地了。 側風起飛和著陸都是危險的,傘會向風的方向偏去,滑跑時可能將小車拖翻,解決方法是向相反的方向蹬腳操縱棒。亂流
當風吹過地面的障礙物時(如樹、建築物、山和橋等)引起分裂而產生大量的渦流,空氣變成亂流。在大多數障礙物的下方都會形成渦流,試圖將傘壓向地面或將傘吹塌或造成操縱失靈。為避免,距障礙物至少應在15米以上。不要在預報有暴風或雷雨地區飛行。發動機故障
在飛行中發動機停車,立即找著陸地,並儘可能逆風著陸。若在150米以 下,不要浪費時間去2次啟動,觀測在下滑路線上是否有電線桿、高壓線等障礙物,在距離地面4.5米時蹬腳棒,進行雀降。你可能選擇的迫降區域是樹林,這總比高壓線好,把樹尖當作地面,進行雀降,在落下穿過樹時,不要去抓樹枝;若迫降只能選擇在水面上,怎么辦?面對風,檢查安全帶,看他能從那個方向解開,作雀降動作,當輪子接觸水面時,解開安全帶,從一側跳入水中,躲開傘和傘繩,如有可能,取下頭盔和護目鏡。所以,不要在你不能正常著陸的地區上空飛行,如果要在障礙物上飛行,必須有足夠的高度,保證能越過障礙物安全著陸。在湖面上飛行,必須有足夠的高度能保證事故後,能滑翔到對岸。在樹林上空飛行時,附近應有安全著陸的場地。
輪式動力傘
性能參數
性能: 單位為英制空速:26to28mph
機身重量:282lbs
起飛允許重量:800lbs
起飛滑行距離:100'-300'
著陸滑行距離:50'-75'
最大載重:525lbs
爬升率:400'-900'/min
下沉率:10'/sec
滑翔比:4.0:1.0
失速速度:StallResistant
組裝時間:25Hours
動力配備
發動機Rotax:582DC
減速比:2.58:1.0
功率:65HP
滑翔傘
翼展:39.5'
翼長:12'2
翼面積:500sqft
單位負荷:1.4lbs/sqft
油箱:10Gal
參考價格
參考價格約18萬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國動力傘運動的管理,促進動力傘運動發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力傘是指滑翔傘與一台小型動力推進器相組合,構成的超輕型軟結構飛行器。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三條受國家體委委託中國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管理全國的動力傘運動。其職責是:(一)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和航空體育運動法規,制定開展動力傘運動的管理辦法和其他相應規定;
(二)制定動力傘運動的教學訓練大綱和訓練、競賽規則,組織國內的集訓和全國性的動力傘比賽;
(三)制定動力傘運動的發展規劃,增進國際交往,選撥優秀運動員,參加和承辦國際及世界性的動力傘比賽;
(四)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航空運動協會的業務指導,審批有關開展動力傘運動的申請和報告,組織動力傘飛行實施技術的年檢,負責《動力傘飛行員運動證書》、《動力傘教練員證書》和技術檢查員的審批。
(五)實施並監督檢查開展動力傘運動的飛行安全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航協)在當地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管理本地區的動力傘運動,其職責是:
(一)在中國航協的指導管理下積極推動動力傘運動在本地區的開展。
(二)積極組織本地區動力傘運動的訓練和競賽,為國家培養優秀動力傘飛行運動員。
(三)積極開展有償飛行活動,為動力傘運動的發展,積累資金。
(四)辦理本地區動力傘俱樂部的登記,承辦動力傘飛行的技術檢查,協助中國航協搞好動力傘飛行技術的年檢。
(五)負責本地區空中飛行管制工作的業務聯繫,承辦動力傘飛行計畫的申請與報批。
(六)監督檢查動力傘運動的飛行安全。
第三章俱樂部
第五條動力傘運動俱樂部是組織開展動力傘運動的單位,開辦動力傘運動俱樂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航空運動協會章程的規定。
(二)有符合本辦法適航條件規定的動力傘。
(三)具有一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動力傘飛行教練。
(四)有開展動力傘飛行訓練的場地和保障條件。
第六條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開辦俱樂部時應向當地航協申請,尚未成立航協或無力審核該項運動的地區可直接向中國航協申請,獲準後,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報批。並根據各自業務性質到當地民政或工商部門註冊登記。
第七條申請開辦俱本部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接受申請的航協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俱樂部負責人簽署的開辦申請;
(二)俱樂部章程組織機構和領導成員名單;
(三)俱樂部的名稱及所在地址;
(四)場地使用許可證;
(五)指揮員、教員的簡歷及證明資料;中國航協頒發的證件。
第八條受理申請的航空運動協會應當在受理申請三十天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形式作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
第九條已經開辦的俱樂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申請、審批手續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俱樂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飛行的法規,積極開展動力傘活動;
(二)組織俱樂部成員努力學習飛行理論知識,認真進行飛行訓練,不斷提高俱樂部的組織工作能力和飛行人員的飛行技術水平;
(三)積極參加上級協會組織的集訓和競賽,爭創優異成績。積極開展有償飛行活動,促進俱樂部的發展;
(四)搞好動力傘的維護、保養和保管工作,做好飛行記錄,使動力傘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五)認真執行飛行計畫申請報批制度,加強請示報告,嚴格遵守飛行條件的規定,確保動力傘的飛行安全。
第四章飛行人員
第十一條動力傘飛行人員包括:飛行學員、飛行員、飛行教員和飛行技術檢查員。動力傘飛行人員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嚴謹求實、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航空法規和飛行紀律,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第十二條動力傘飛行學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6周歲,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持有縣級以上醫院當年體格檢查合格證;
(三)必須是取得B級以上技術標準的滑翔傘運動員或二級以上技術標準的飛機跳傘運動員;
(四)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記錄本》。
第十三條動力傘飛行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章第十二條申所列條件;
(二)完成了動力傘教學訓練大綱規定的訓練內容和時間,經理論考試和飛行考試合格;
(三)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員運動證書》。飛行員參加飛行訓練和比賽,特別是執行其它任務飛行時,必須攜帶此證書。
第十四條動力傘飛行教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章第十三條中所列條件;
(二)經過動力傘理論教學,飛行技術教學和教學法的考核合格;
(三)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教員證書》。組織實施動力傘教學時,必須攜帶此證書。沒有取得此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動力傘的教學工作。
第十五條動力傘飛行技術檢查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章第十四條中所列條件;
(二)通過了懸掛滑翔委員會技術檢查員資格審查;
(三)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技術檢查員聘書》。實施動力傘飛行技術檢查時,必須攜帶此證書。
第十六條申請辦理《動力傘飛行員運動證書》和《動力傘飛行教員證書》辦法:
(一)完成了動力傘訓練大綱規定內容和時間的動力傘飛行員,通過所在俱樂部向主管航協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填寫《動力傘運動證書申請報名表》
(三)由中國航協聘任的技術檢查員進行考核,並在申請報名表上填寫考核意見,上報主管省級航協。
(四)省級航協簽署意見後,上報中國航協批准。暫無地方協會的,可由俱樂部直接上報中國航協批准。
第十七條申辦證書的動力傘飛行人員,需按規定交納考核、辦證費用。
第五章飛行條件
第十八條起飛場地條件:(一)場地平坦、開闊、無紊亂氣流,面積通常不小於15O米×lO0米;
(二)不影響起傘和助跑;
(三)淨空條件良好,起飛延長線上無影響起飛的障礙物;
(四)有起飛不順利時保證安全著陸的備份距離;
第十九條著陸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無紊亂氣流及影響著陸的障礙物;
(二)不影響傘具的收裝;
(三)降落五邊航線及廷長線上淨空條件良好,有能夠保證復飛的備份距離;
第二十條氣象條件:
(一)飛行區域內無降水;
(二)飛行高度以下無雲霧,水平能見度不小於1公里;
(三)地面風速不大於5米/秒,空申風速不大於7米/秒。
第二十一條嚴禁動力傘飛入空中禁區,禁止動力傘夜間飛行,無水上飛行設備的動力傘,禁止在廣闊水域上空飛行,無論在任何地形上空飛行時,飛行高度必須高於障礙物60米以上。
第六章裝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條動力傘的研製、生產與銷售,必須持有中國航協和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聯合審查簽發的適航證明,產品檢測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維護手冊。第二十三條 進口動力傘,必須持有國際權威機構出具的適航證明和檢測證明,並經中國航協型號認證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進口動力傘的國內代理商,必須到中國航協註冊,方可辦理經營手續。
第二十五條各俱樂部的動力傘,應報省級航協登記註冊,並報中國航協備案,暫無地方航協地區的俱樂部,可直接報中國航協登記註冊。未登記註冊的動力傘,不得投入飛行。
第二十六條使用動力傘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應在登記註冊時向主管航協聲明,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經營手續。
第七章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動力傘飛行時,飛行員應使用與自己體重相匹配的動力傘傘衣,配備無線電雙向能動通訊器材。第二十八條 動力傘飛行時,飛行員必須戴頭盔,穿堅固輕便的飛行鞋,配帶計時錶和高度表。必要時還應穿戴防護和救生裝備。
第二十九條 未經審批,禁止動力傘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區和寬闊水域上空飛行。
第三十條 動力傘飛行員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十一條動力傘飛行員每年由中國航協進行一次年檢,審核飛行員的飛行技術水平,並頒發新的證書。未經年檢和年檢不合格的飛行員不得進行除訓練飛行以外的任何飛行,待補檢合格後,再頒發證書。參加年檢的飛行員,應按規定交納年檢費用。
第三十二條動力傘飛行發生事故,按一等:人員死亡;二等:人員重傷,動力傘報廢;三等:人員骨折,動力傘嚴重損壞的等級標準,分別在12小時,24小時,72小時的時限里,由所在俱樂部經上級地方航空運動協會上報中國航協。各地方協會,應對二等以上事故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報告報中國航協和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開展動力傘運動做出貢獻的俱樂部和個人,審批成立俱樂部的航空運動協會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審批成立俱樂部的航空運動協會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飛整頓、收繳證書的處罰,有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報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未經申請登記,擅自成立俱樂部的;
(二)違反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
(三)無證飛行的;
(四)不接受安全監督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發布實施並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民用航總局,CCAR-91-R2(民航總局令第188號檔案)第O章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01條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管理超輕型飛行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規則。在本章中,超輕型飛行器是指由單人駕駛、僅用於娛樂或體育活動、不需要任何適航證的空中飛行器具,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如無動力驅動,空機重量小於71千克(155磅);
(b)如有動力驅動,應當滿足下列限制:
(1)空機重量小於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險時使用的飄浮和安全器械;
(2)燃油容量不超過20升(5美制加侖);
(3)全馬力平飛中,校正空速小於100千米/小時(55海里/小時);
(4)發動機停車後的失速速度不超過校正空速45千米/小時(24海里/小時)。
第91.1303條檢查的要求
(a)在局方要求時,按照本章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任何人應當允許局方檢查其飛行器是否適用於本章的規定。
(b)在局方要求時,超輕型飛行器的駕駛員或運營人應當提供表明該超輕型飛行器只遵守本章規定的可靠證據。
第91.1305條偏離
需要偏離本章要求實施運行的任何人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書面偏離批准檔案。
第91.1307條合格證和登記
(a)超輕型飛行器及其部件和設備不要求按航空器適航審定標準進行審定,也不要求具有適航證。
(b)局方對駕駛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沒有航空知識、年齡及經歷的具體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員執照及體檢合格證。
(c)超輕型飛行器不要求國籍登記或噴塗任何標誌。
第91.1309條有危害的運行
(a)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b)任何人不得允許從超輕型飛行器上以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體。
第91.1311條晝間運行
(a)超輕型飛行器只允許在日出至日落之間運行。
(b)如果超輕型飛行器裝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燈,且至少在5公里可見,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時間前30分鐘和公布的日落時間後30分鐘的黎明和黃昏運行該飛行器。
第91.1313條在航空器附近運行的規則
(a)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應當保持警覺,觀察並避開其他航空器,並且將航行優先權讓給所有航空器。
(b)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其他航空器產生碰撞危險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c)有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應當將航行優先權讓給無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5條在人口稠密區上空運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鎮、居民區的人口稠密區或任何露天人群集會上空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7條在特定空域裡的運行
未經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9條在空中危險區、空中禁區或空中限制區的運行
未經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險區、禁區或限制區機構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險區、禁區或限制區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23條地面目視參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25條飛行能見度和距離雲的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飛行能見度或距雲距離小於本規則第91.155條要求的基本目視飛行規則最低天氣標準時運行超輕型飛行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