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國動力傘運動的管理,促進動力傘運動發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力傘是指滑翔傘與一台小型動力推進器相組合,構成的超輕型軟結構飛行器。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受國家體委委託中國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管理全國的動力傘運動。其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和航空體育運動法規,制定開展動力傘運動的管理辦法和其他相應規定;
(二)制定動力傘運動的教學訓練大綱和訓練、競賽規則,組織國內的集訓和全國性的動力傘比賽;
(三)制定動力傘運動的發展規劃,增進國際交往,選撥優秀運動員,參加和承辦國際及世界性的動力傘比賽;
(四)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航空運動協會的業務指導,審批有關開展動力傘運動的申請和報告,組織動力傘飛行實施技術的年檢,負責《動力傘飛行員運動證書》、《動力傘教練員證書》和技術檢查員的審批。
(五)實施並監督檢查開展動力傘運動的飛行安全工作。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航協)在當地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管理本地區的動力傘運動,其職責是:
(一)在中國航協的指導管理下積極推動動力傘運動在本地區的開展。
(二)積極組織本地區動力傘運動的訓練和競賽,為國家培養優秀動力傘飛行運動員。
(三)積極開展有償飛行活動,為動力傘運動的發展,積累資金。
(四)辦理本地區動力傘俱樂部的登記,承辦動力傘飛行的技術檢查,協助中國航協搞好動力傘飛行技術的年檢。
(五)負責本地區空中飛行管制工作的業務聯繫,承辦動力傘飛行計畫的申請與報批。
(六)監督檢查動力傘運動的飛行安全。
第三章 動力傘運動俱樂部
第五條動力傘運動俱樂部是組織開展動力傘運動的單位,開辦動力傘運動俱樂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航空運動協會章程的規定。
(二)有符合本辦法適航條件規定的動力傘。
(三)具有一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動力傘飛行教練。
(四)有開展動力傘飛行訓練的場地和保障務件。
第六條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開辦俱樂部時應向當地航協申請,尚未成立航協或無力審核該項運動的地區可直接向中國航協申請,獲準後,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報批。並根據各自業務性質到當地民政或工商部門註冊登記。
第七條申請開辦俱本部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接受申請的航協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俱樂部負責人簽署的開辦申請;
(二)俱樂部章程組織機構和領導成員名單;
(三)俱樂部的名稱及所在地址;
(四)場地使用許可證;
(五)指揮員、教員的簡歷及證明資料;中國航協頒發的證件。
第八條受理申請的航空運動協會應當在受理申請三十天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形式作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
第九條已經開辦的俱樂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申請、審批手續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俱樂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飛行的法規,積極開展動力傘活動;
(二)組織俱樂部成員努力學習飛行理論知識,認真進行飛行訓練,不斷提高俱樂部的組織工作能力和飛行人員的飛行技術水平;
(三)積極參加上級協會組織的集訓和競賽,爭創優異成績。積極開展有償飛行活動,促進俱樂部的發展;
(四)搞好動力傘的維護、保養和保管工作,做好飛行記錄,使動力傘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五)認真執行飛行計畫申請報批制度,加強請示報告,嚴格遵守飛行條件的規定,確保動力傘的飛行安全。
第四章 飛行人員
第十一條動力傘飛行人員包括:飛行學員、飛行員、飛行教員和飛行技術檢查員。動力傘飛行人員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嚴謹求實、雷勵風行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航空法規和飛行紀律,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第十二條動力傘飛行學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6周歲,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持有縣級以上醫院當年體格檢查合格證;
(三)必須是取得B級以上技術標準的滑翔傘運動員或二級以上技術標準的飛機跳傘運動員;
(四)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記錄本》。
第十三條動力傘飛行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章第十二條申所列條件;
(二)完成了動力傘教學訓練大綱規定的訓練內容和時間,經理論考試和飛行考試合格;
(三)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員運動證書》。飛行員參加飛行訓練和比賽,特別是執行其它任務飛行時,必須攜帶此證書。
第十四條動力傘飛行教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章第十三條中所列條件;
(二)經過動力傘理論教學,飛行技術教學和教學法的考核合格;
(三)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教員證書》。組織實施動力傘教學時,必須攜帶此證書。沒有取得此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動力傘的教學工作。
第十五條動力傘飛行技術檢查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章第十四條中所列條件;
(二)通過了懸掛滑翔委員會技術檢查員資格審查;
(三)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技術檢查員聘書》。實施動力傘飛行技術檢查時,必須攜帶此證書。
第十六條申請辦理《動力傘飛行員運動證書》和《動力傘飛行教員證書》辦法:
(一)完成了動力傘訓練大綱規定內容和時間的動力傘飛行員,通過所在俱樂部向主管航協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填寫《動力傘運動證書申請報名表》
(三)由中國航協聘任的技術檢查員進行考核,並在申請報名表上填寫考核意見,上報主管省級航協。
(四)省級航協簽署意見後,上報中國航協批准。暫無地方協會的,可由俱樂部直接上報中國航協批准。
第十七條申辦證書的動力傘飛行人員,需按規定交納考核、辦證費用。
第五章 飛行條件
第十八條起飛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開闊、無紊亂氣流,面積通常不小於15O米×lO0米;
(二)不影響起傘和助跑;
(三)淨空條件良好,起飛延長線上無影響起飛的障礙物;
(四)有起飛不順利時保證安全著陸的備份距離;
第十九條著陸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無紊亂氣流及影響著陸的障礙物;
(二)不影響傘具的收裝;
(三)降落五邊航線及廷長線上淨空條件良好,有能夠保證復飛的備份距離;
第二十條氣象條件:
(一)飛行區域內無降水;
(二)飛行高度以下無雲霧,水平能見度不小於1公里;
(三)地面風速不大於5米/秒,空申風速不大於7米/秒。
第二十一條嚴禁動力傘飛入空中禁區,禁止動力傘夜間飛行,無水上飛行設備的動力傘,禁止在廣闊水域上空飛行,無論在任何地形上空飛行時,飛行高度必須高於障礙物60米以上。
第六章 裝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條動力傘的研製、生產與銷售,必須持有中國航協和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聯合審查簽發的適航證明,產品檢測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維護手冊。
第二十三條 進口動力傘,必須持有國際權威機構出具的適航證明和檢測證明,並經中國航協型號認證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進口動力傘的國內代理商,必須到中國航協註冊,方可辦理經營手續。
第二十五條各俱樂部的動力傘,應報省級航協登記註冊,並報中國航協備案,暫無地方航協地區的俱樂部,可直接報中國航協登記註冊。未登記註冊的動力傘,不得投入飛行。
第二十六條使用動力傘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應在登記註冊時向主管航協聲明,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經營手續。
第七章 安全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動力傘飛行時,飛行員應使用與自己體重相匹配的動力傘傘衣,配備無線電雙向能動通訊器材。
第二十八條 動力傘飛行時,飛行員必須戴頭盔,穿堅固輕便的飛行鞋,配帶計時錶和高度表。必要時還應穿戴防護和救生裝備。
第二十九條 未經審批,禁止動力傘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區和寬闊水域上空飛行。
第三十條 動力傘飛行員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十一條動力傘飛行員每年由中國航協進行一次年檢,審核飛行員的飛行技術水平,並頒發新的證書。未經年檢和年檢不合格的飛行員不得進行除訓練飛行以外的任何飛行,待補檢合格後,再頒發證書。參加年檢的飛行員,應按規定交納年檢費用。
第三十二條動力傘飛行發生事故,按一等:人員死亡;二等:人員重傷,動力傘報廢;三等:人員骨折,動力傘嚴重損壞的等級標準,分別在12小時,24小時,72小時的時限里,由所在俱樂部經上級地方航空運動協會上報中國航協。各地方協會,應對二等以上事故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報告報中國航協和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開展動力傘運動做出貢獻的俱樂部和個人,審批成立俱樂部的航空運動協會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審批成立俱樂部的航空運動協會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飛整頓、收繳證書的處罰,有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報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未經申請登記,擅自成立俱樂部的;
(二)違反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
(三)無證飛行的;
(四)不接受安全監督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體委發布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