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能源公司(EnCana)
加拿大能源公司網站:http://www.encana.ca/ 英文
加拿大能源公司簡介
總部位於加拿大艾伯塔省卡爾加里的加拿大能源公司於2002年成立,EnCana的前身是泛加拿大石油公司 (PanCanadian Petroleum Limited)。
泛加拿大石油公司是加拿大最大的石油、天然氣液和天然氣生產公司之一。其歷史可追溯到加拿大太平洋鐵路公司(以下簡稱C.P.R公司 ) 和阿爾伯達省石油工業創業時期。早在1883年,C.P.R公司的工人在加拿大西部阿爾伯達的梅迪辛哈特地區打水井時,首次發現了天然氣。幾年以後,C.P.R公司在該地區打了第一口天然氣生產井。這次發現以及以後的鑽井活動,促使人們在梅迪辛哈特和雷德克利夫地區先後建起了一系列以天然氣為原料的工廠。隨著C.P.R公司不斷地在薩斯喀徹溫和阿爾伯達省發現油氣礦藏,該公司逐漸將投資轉向這些油藏的開發上。1947年, C.P.R發現了來達克氣田。1958年該公司決定成立加拿大太平洋油氣公司(C.P.O.G),積極參與石油工業活動。1970年,加拿大太平洋油氣公司與中德爾里澳石油公司合併,之後並更名為泛加拿大石油公司。
主要業務
泛加拿大石油公司的業務涉及原油、天然氣和天然氣液的勘探、開發、生產和銷售活動。其業務活動主要集中在加拿大西部。1994年,常規原油、合成原油以及油田天然氣液日產量為13萬桶,天然氣為5. 74億立方英尺。此外,該公司還在荷蘭、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利比亞有經營活動,在印尼擁有商業權益,在加拿大和美國的天然氣液銷售設施中擁有權益。
加拿大能源政策的演變
在加拿大,真正商業意義上的石油鑽井生產始於1858年,最早也是目前最大的石油公司帝國石油公司(Imperial Oil)成立於1880年。而隨著 1898年帝國石油公司被美國石油大亨洛克斐勒的標準石油公司(Standard Oil)收購以及1911年荷蘭皇家殼牌公司(Royal Dutch/Shell)在加設立分公司以後,加尚未開發的油氣產業就開始大部分受控於大型跨國石油集團。這些石油巨頭為加油氣資源的勘探、生產、提煉、運輸、銷售等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資本和技術;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外資在加能源市場集中程度過高、市場缺乏競爭力等問題,尤其是觸及到敏感的國家安全問題。加經濟和能源產業的特點以及世界能源市場的發展促使加政府的能源政策經歷了一個促進開發——加強政府管制——放鬆管制——市場導向的演變和發展過程,其中也包含了加政府欲逐步奪回對本國能源資源控制權的過程。
一、開採初期至1956年,加政府鼓勵企業開發和利用油氣資源,產油量大幅提高,同時開始意識到外國石油巨頭控制加石油產業將對國家經濟發展產生深層次影響。
早期發現的加油田規模都不大,1930年加石油年產量僅為152萬桶。1947年在阿爾伯塔省Leduc地區發現較大規模油田後,刺激了國際石油公司(尤其是美國公司)在加的擴張和併購。Leduc油田發現後的十年間,加石油產能從每年700萬桶猛增到每年1.44億桶,人均耗油量增長了三倍,石油占總體能源消費的比重達到46%。到1956年,加石油生產可以滿足本國三分之二的石油需求,上世紀20年代90%的石油依靠進口的局面有所改變。
在石油產能猛增的同時,整個石油產業的80%已為外資所控。到1962年,八大國際石油公司擁有加60%的石油產量和95%的煉油能力,國際石油公司垂直型的壟斷地位和行為使加本國石油企業很難參與市場競爭。加政府和公眾擔心外國絕對控制石油產業會進而控制國家經濟危害國家安全,於是政府於1957年設立專門的Gordon委員會對外資控制問題進行調查。雖然調查報告建議外國在加經營石油公司中至少有20%-25%的加拿大股份、國際石油公司在加子公司採購更多的加拿大原料和設備、僱傭更多的加拿大管理人員,但由於國際石油巨頭和地方政府的反對以及出於金融安全的考慮,政府並未採取任何具體措施來改變外資占絕大多數的狀況。唯一與外資有關的政策是1961年頒布的關於北部地區和大西洋、太平洋近海岸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規定只有加拿大人擁有的公司或者加拿大人還有機會投資的外國控股公司才有權獲得在上述地區的開採和生產許可,目的是使加本國公司在尚未開發的石油區塊擁有控制權。
二、上世紀 60年代初加經濟增速的短暫放緩和1973-1974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機促使加政府在能源政策上採取更加積極的態度,利用國內國際市場達到利益最大化;同時政府對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意識更加強烈,努力增加對本國資源的控制權,設立國家石油公司(Petro-Canada),以國家身份直接參與油氣開發生產。
1956年蘇伊士運河危機後,加經濟增速有所放緩進而影響到石油產量。阿爾伯塔省的實際產量僅為產能的40%,世界原油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美國開始實施進口配額限制(後來免除對加限制)使得加政府於1961年開始以聲明的形式實施“國家石油政策” (National Oil Policy)。國家石油政策建議渥太華河以東地區(包括魁北克省和大西洋省份)的石油需求由廉價的中東和委內瑞拉進口油來供應,渥太華河以西地區由加拿大本國西部的石油供應。在當時沒有直通東部地區石油管道的情況下,該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既保證東部地區擁有廉價原油,又為加拿大西部不斷增長的石油提供加本國市場以及美國市場。1962年,國家石油政策有所收效,加對美出口石油增加到每天24萬桶,天然氣對美出口也達到7200 萬加元。而國家石油政策對外資控制權並沒有產生多大影響,石油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更多的加獨立石油公司成為跨國公司收購的目標。當時僅存的一家加拿大綜合石油公司Canadian Oil Companies也因無法從西部得到供應安大略省的原油而被Shell Canada所收購,成為國家石油政策的犧牲品,加拿大控制本國石油產業的能力又進一步下降。1963年上台的皮爾遜自由黨政府也曾考慮對外國兼併進行監控並迫使跨國公司向加公眾開放25%的股份,但其發表的產業指導意見最終遭到加投資界、商界和石油公司的反對和抵制。
直到1966年,加政府才設立能源礦產資源部,專門負責能源資源政策法規的制定和管理。1967年,加政府決定與20家石油礦業公司組成聯合體,共同開發極地石油天然氣,這是加聯邦政府第一次真正進入油氣產業。目的是促進極地圈油氣開發並保持加對最大保留地的控制權。
1973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機爆發,原油價格從3美元漲到12美元後,基於廉價進口石油的國家石油政策自然宣告終止。加政府在1973-1980年間主要通過石油進口補貼計畫(Oil Import Compensation Program)和國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Board)來減緩國際石油價格上漲對於加國內市場的衝擊。石油進口補貼計畫通過鼓勵進口比國際市場價格低的原油到加拿大來提煉以達到最終產品在加拿大製造(Made in Canada)的目的,而不是直接進口高價石油產品。這種做法對於國內大型煉油廠有好處,相當於對國內成品油實施了4.3分/加侖的保護關稅。1959年成立的國家能源局是一個獨立的能源監管機構,主要負責石油天然氣進出口管理、省際國際間管道建設和關稅管理等。加通過由國家能源局頒發石油和成品油出口許可證來控制油價高漲時的石油出口。
加政府對於控制整個經濟中外資比重的一個重要措施是於1973年設立了外國投資審查局(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gency,FIRA),開始對新的外資併購和石油巨頭在加的多元化經營活動(如金融保險等業務)進行審核和控制,並且使加拿大有機會在石油巨頭母公司的股權發生變化時有機會購回一部分加拿大子公司。目前的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 Canada Act)就是由FIRA演變而來,政府仍對2.5億加元以上的外資併購擁有否決權。
第一次石油危機以及上世紀70年代中期加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意識的增強使得加政府在外交、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開始表現政策的獨立性,減少對美國的依賴。1975年成立國家石油公司Petro-Canada,增加對本國油氣資源的控制權是特魯多自由黨政府當時“經濟國家主義化” (Economic Nationalism)思想的一部分。Petro-Canada經過不斷的收購和兼併,加上國家在資金和政策上的支持,逐步發展成為目前經營傳統油氣領域以及油砂和海洋石油的大型綜合石油公司,也成為國家調控石油產業的一個政策工具(Policy Tool)。
三、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國家能源計畫(National Energy Program)的破產使得加政府逐步放棄對能源市場的干預,放鬆管制並轉向以市場為主導的能源重組。
上世紀80年代初,加經濟的增長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能源需求大幅增加,石油產業占經濟的比重由1974年的7%增加到1980年的10%,油氣供應已占總體能源需求的57%。經過兩次石油危機後,石油已經成為一種對加國家安全和經濟基礎有重要意義的戰略商品。而外資控制加能源的局面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在加最大的200個公司利潤總和中,18家油氣公司的利潤所占比重為32%,而其中只有4家為加拿大控制公司。
為奪回對本國能源的控制權,特魯多自由黨政府於1980年開始實施國家能源計畫(National Energy Program,NEP),目標是到1990年油氣生產中的加拿大比重至少增加到50%;加控制大部分油氣公司以及加政府增加其在油氣產業的股份。這樣才能既控制股權,又真正控制公司的投資決策、利潤分配、採購、研發以及公司戰略。在上述目標下,加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具體的政策來鼓勵加占絕對控股,比如 Petroleum Incentives Program給予加控股公司直接貸款;取消資源耗減補助(Depletion Allowance)政策;實行新的油氣收入稅;給予Petro-Canada在油氣開發方面25%的土地權;指示Petro-Canada收購其它外資公司等等。
NEP 的實施遭到了外國政府和石油公司的強烈反對,石油公司採取了減少對加投資預算、拒絕參與油砂項目和海上油田開發等抵制措施;而美國政府認為NEP違反了 OECD國際投資準則。真正有關NEP爭論的焦點源自於加聯邦和地方政府關於能源資源所有權的爭執。加85%的石油生產來自於西部省份,尤其是阿爾伯塔省,憲法賦予各省份對所轄能源資源的管轄權。NEP在西部省份很不受歡迎,被認為是聯邦爭奪省的資源收入,NEP的石油天然氣收入稅(Petroleum Gas Revenue Tax,PGRT)被認為是雙重徵稅機制,使阿省損失了1000億加元的收入。阿省政府採取了停建油砂項目以及威脅切斷東輸油氣等抵制措施。在國際國內雙重壓力以及世界石油價格回落的影響下,加政府被迫於1985年取消了NEP,開始逐步放鬆對能源市場的管制,並減少了對能源領域所有權的限制,轉向以市場為基礎的、重點在於促進油氣產業繁榮的能源政策。
時至今日,加聯邦政府如何參與能源市場的監管仍然是加國內政治的一個敏感問題。受NEP失敗教訓的影響,此後聯邦政府沒有出台任何有關能源所有權的政策或指導意見,怕引起染指省資源權的猜測和關注。但隨著Petro-Canada逐步發展成為加五大綜合石油公司之一,擁有加第四大石油儲備,上游鏈第三大生產能力和下游鏈第二大煉油能力,以及加自身石油產業(勘探、開發、設備製造、研發)的發展,外資在加能源業總體比重逐漸下降,2000年外資占加油氣資產的41.7%,所有權問題不再像上世紀70年代受到社會公眾和政府的關注。
四、上世紀80年代後期至今,能源貿易被納入加美自由貿易協定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加石油產業進入繁榮發展時期。同時90年代環境和氣候變化問題的日益突出使得加政府在全球的社會和環保責任增加,簽署批准了東京議定書,開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1985 年NEP政策失敗後,加政府幾乎放棄了對能源領域的管制,主要由市場導向整個產業的發展,加石油出口大幅增長。而上世紀80年代加美經濟的日益融和需要把能源貿易納入自由貿易體系。最終能源貿易被寫入NAFTA第六章,取消三方間的能源進出口限制、出口稅和其它措施。加石油天然氣對美出口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到1999年加已經成為美最大的石油天然氣電力供應國,加石油和天然氣供應分別占美國需求的10%和16%。自從1989年加美自由貿易協定簽署以來,加對美石油出口增長了三倍,目前為163萬桶/天;天然氣對美出口增長了2.5倍,目前每年為3.9萬億立方英尺。NAFTA促使加美能源市場一體化程度加強,具體表現在NAFTA禁止加拿大向加消費者提供比向美國消費者更低的能源價格,第六章第605款還禁止加拿大減少對美能源供應,除非同時按一定比例減少加本國能源供應。
NAFTA能源條款在保障加石油天然氣擁有美國市場準入的同時,實際上也是在保障加對美能源供應,尤其是擁有僅次於沙特的1750億桶的油砂儲量使加在未來國際能源市場上將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在目前國際原油高漲以及油砂煉油技術不斷成熟的情況下,油砂已成為加重要戰略資源。預計到2010年約有450億加元將投資於新油砂項目和現有項目的擴張。加聯邦和省級政府近年來已經把重點轉移到吸引外國資本投入油砂項目,新任財長佛拉姆最近在向美國、英國商界推介加拿大投資環境時專門介紹了加油砂項目的潛力。國際石油公司在加也紛紛投資上馬油砂項目,外資油氣資產比重從2000年的41.7%增加到2004年的44.9%。預計今後一段時間內,加政府能源市場政策還會偏向於推動油砂項目的開發和生產。
上世紀90年代加能源政策的另一個主要變化是開始關注環境和氣候變化問題,簽署京都議定書並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鼓勵可替代能源和節約能源的開發。加是世界第七大基礎能源消費國,人均能耗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居世界前列,加能源產業占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0%。面對日益嚴重的空氣污染和氣候變化問題,加自身在全球中的社會和環保責任增加。政府簽署和批准了京都議定書,目標是到2008-2012年間把二氧化碳排放量從1990年的水平減少5.2%。但自從加簽署京都議定書之日起,國內(主要來自西部能源業界)就有反對的聲音,認為這將使加能源業失去競爭優勢。目前,保守黨新政府對於京都議定書態度也有所動搖,稱政府正在討論新的方法和政策來應對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問題。上世紀90年代加政府開始在自然資源領域開展可持續發展計畫,出台了一系列有關環保節能非常嚴格的標準和規定,同時對於可替代能源的發展給予財政稅收方面的政策支持。
綜上所述,加政府能源政策的演變經歷了上世紀60年代側重於開發、70年代80年代初側重於國家安全、80年代中期後側重於市場繁榮、90年代後開始關注環保的幾個階段,而關於能源資源所有權控制權的敏感問題則貫穿於能源政策制定過程的始終,其間有外國政府和資本與加政府和企業的相互角力,也有加國內政治的相互角力。
參考資料:http://www.ccenergy.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