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劑量

剩餘劑量就是根據劑量限值作為參考,還剩餘的劑量。也就是劑量限值減去已受照射的劑量的值。

個人劑量限值和風險限值通常由國家監管機構決定。對於正常照射,個人劑量限值已由ICRP第60號出版物提出了建議,國際原子能機構等6個國際組織聯合提出的“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標準”(BSS)確定作為國際標準。

在中國核行業標準EJ/T317—1998中以確定論方式對潛在照射推薦如下規定:①在設計基準事故情況下,確保允許進入控制區並進行必要操作的工作人員中的任何個人在操作期間通過內、外照射途徑全身所接受的有效劑量小於或等於50mSv;②在嚴重事故情況下,除下列幾種情況之外,應急工作人員的受照應控制在職業照射最大年限值50mSv之內:a)為了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的損傷;b)承擔旨在避免大的集體劑量的行動;c)承擔旨在防止災害性條件惡化的行動。對於承擔b)和c)行動時工作人員的受照控制在100mSv以下,承擔a)行動時控制在500mSv以下。

輻射防護標準

為了保障輻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劑量限制體系及其原則所制訂的基本標準。用它來對正常照射加以控制,防止發生確定性效應,將隨機性效應的發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在過去,通常講的輻射防護標準實質上指的是劑量限值以及由它引出的各種導出水平。自從1977年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發布了第26號出版物後,輻射防護標準所涉及的內容擴大為整個劑量限制體系:實踐的正當性、輻射防護最最佳化和個人劑量的限值。劑量限值的基本限值包括輻射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值,公眾中個人的劑量限值和教學培訓中接受照射的學生和學徒工的劑量限值。此外還有導出限值[包括內照射的導出限值用年攝入量限值(ALI)表示,氣載放射性濃度的導出限值用導出空氣濃度(DAC)表示],管理限值(為了管理的目的,主管部門或企業負責人根據最最佳化原則,對輻射防護有關的任何量制定的管理限值,它們嚴於基本限值或導出限值),參考水平(為有效地實施防護,輻射防護部門事先規定的確定行動的水平,它包括記錄水平、調查水平和干預水平)等。

1991年,ICRP發布了第60號出版物《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建議書》。之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國際勞工組織(IL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構(NEA / OECD)、泛美衛生組織(PAH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倡議制定了《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標準》,IAEA於1997年出版安全叢書第115號。BSS和ICRP60中對職業照射的劑量限值規定:①在監管部門規定的5年內有效劑量不超過100mSv情況下,平均每年不超過20mSv;②要求任何一年內不超過50mSv;③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為150mSv;④四肢(手和腳)或皮膚的年當量劑量為500mSv。由於實踐引起的有關關鍵居民組成員的估計的平均劑量限值為:①年有效劑量為1mSv;②在特殊情況下,假若連續5年內的平均劑量不超過1mSv/a,在單一年份的有效劑量可達5mSv;③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mSv;④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mSv。

目前,國內有關部門已聯合組成編制組,正在根據ICRP-60的原則等效採用BSS修改中國輻射防護基本標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