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岸價格

到岸價格: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到岸價格

正文

CIF不能稱之為到岸價,這是不準確的。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把國際貿易中的FOB價格條件稱為離岸價格,從而也把價格術語中包含運費與保險費的CIF說成到岸價。甚至在一些正規媒體的文章中也不時出現這樣的說法。如在談到中國大豆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時,經常有報導說,中國大豆的離岸價(FOB)高於國外進口轉基因大豆的“到岸價”(CIF)等等。
FOB價格說成離岸價格是符合其含義的形象說法,因為FOB價格包含的是出口產品在越過船舷之前的所有成本與費用,風險也在裝運港的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把CIF價說成是到岸價格說成就是一種不科學的說法了。人們之所以誤稱CIF為“到岸價”是由於從表面上看CIF價格術語的確包含至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人們只是單純地從價格構成來為其命名。
國際貿易中真正意義上的到岸價應該是DES,而不是CIF,從交貨地點來看,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其他兩個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解釋。CIF價格條件下的賣方叫過地點不是目的港,而是裝運港。它是一種典型的象徵性交貨價格術語。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賣方提交契約約定的提單等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至於貨物何時抵達目的港,除非賣方在契約中做了明確的承諾,賣方不對貨物的抵港時間承擔任何責任。而真正意義上的到岸價格DES價格術語的含義是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契約規定的貨物提交買方,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CIF不是到岸價還因為CIF的風險轉移界限也是裝運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採用CIF價格術語成交的契約,如果載貨船舶在尚未駛離裝運港就觸礁沉沒了,買方是無法向賣方提交索賠的,理由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已轉移至買方,買方只能依據保險契約契約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這說明賣方對於風險並不負責至目的港,即到岸的價格術語是DES。在此術語下,風險在貨物被置於買方實際控制之下時轉移,此前的風險完全由賣方承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CIF,買方就可以在貨物沒有抵港之前不必考慮也誤需承擔任何風險,這才符合到岸價格的真正含義。
另外,在CIF的條件下,由裝運港至目的港的保險屬代辦性質,賣方只需按規定會慣例承擔正常保險費用。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賣方只需投買最低的保險險別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險義務;而在真正的到岸價DES條件下,賣方是為自己的利益投買保險的,他要根據自己貨物的情況來確定投保金額與保險險別,以及考慮是否加保各種附加險而支付保險費。
再者,CIF術語中的F 是指運費freight,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CIF契約中賣方的義務是按照通常的條件及慣駛的航線,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運費。但這裡所說的運費只是正常的運費,在運輸中載貨船舶可能遇到惡劣天氣,船上的機器可能出現故障,需要避風或修理,也可能由於轉船或繞漢等發生的運費稱為不正常運費。在CIF條件下,不正常運費均應由買方承擔。如國內某公司以CIF紐約價格條件向美國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險的基礎上加保了戰爭險和罷工險。在載貨船舶尚未抵達紐約港前,船方獲悉紐約港正在罷工,不能靠岸卸貨,於是便將貨物卸在紐約港附近的一個港口。一個月後,紐約港罷工結束,貨物又由該港轉運到紐約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運費,對這筆額外運費的負擔問題各方之間產生了爭議,對保險公司來說,雖然接受了罷工險的投保,但因罷工改港卸貨多增加的運費屬於間接損失,所以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而承運人依據提單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責任。賣方在CIF價格條件下負擔的是正常運費,在貨物越過船舷後風險與費用就都轉移出去了,不必再考慮貨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額外運費。爭議的最終結果是1500美元的額外運費只能由買方自己承擔了。由此看來,船舶在沒有到岸時,發生的運費仍需買方承擔。所以,沒有理由稱CIF為到岸價。

以貨物裝上運載工具並支付保險費、運費為條件的價格。又稱成本加保險費、運費價格。是國際貿易中廣泛套用的價格術語之一。由於CIF中的成本是指離岸價格,因此CIF又等於離岸價格加保險費和運費。國際貿易慣例對採用到岸價格的買賣雙方的具體責任規範為:
賣方:①負責租船或訂艙,在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裝船並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前一切費用和風險;②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③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④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及有關裝運單據
買方:①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②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並按規定支付貨款;③辦理在目的港的進口和接貨手續。
到岸價格中的運費是指船舶在海上正常航行的運費,不包括途中可能發生的不可預測的各種費用。採用到岸價格條件時,由於各國、各港口對卸貨費用解釋不一,為了分清責任,形成了幾種變形,如CIF班輪條件、CIF船底交貨、CIF卸到岸上,等等。使用這一價格術語時,還應在CIF後註明目的港名稱,如CIF上海。
在國際貿易尤其在海運貿易中,出口國通常選擇到岸價格,以便把運輸和保險費用交由賣方經辦,以爭取更多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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