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關者理論

利益相關者理論

利益相關者理論是在1984年弗里曼出版的《戰略管理: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書中提出的。利益相關者管理理論是指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為綜合平衡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而進行的管理活動。與傳統的股東至上主義相比較,該理論認為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各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企業追求的是利益相關者的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某些主體的利益。

基本信息

理論

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的股東、債權人、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等交易夥伴,也包括政府部門、本地居民、本地社區、媒體、環保主義等的壓力集團,甚至包括自然環境、人類後代等受到企業經營活動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客體。這些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密切相關,他們有的分擔了企業的經營風險,有的為企業的經營活動付出了代價,有的對企業進行監督和制約,企業的經營決策必須要考慮他們的利益或接受他們的約束。從這個意義講,企業是一種智力和管理專業化投資的制度安排,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依賴於企業對各利益相關者利益要求的回應的質量,而不僅僅取決於股東。這一企業管理思想從理論上闡述了企業績效評價和管理的中心,為其後的績效評價理論奠定了基礎。

定義

利益相關者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

“利益相關者”這一詞最早被提出可以追溯到1929年,通用電氣公司一位經理的就職演說(劉俊海,1999)。此後的數十年,對利益相關者的研究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

Penrose在1959年出版的《企業成長理論》中提出了“企業是人力資產和人際關係的集合”的觀念,從而為利益相關者理論構建奠定了基石。直到1963年,史丹福大學研究所才明確地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定義:“利益相關者是這樣一些團體,沒有其支持,組織就不可能生存。”這個定義在今天看來,是不全面的,它只考慮到利益相關者對企業單方面的影響,並且利益相關者的範圍僅限於影響企業生存的一小部分。但是,它讓人們認識到,除了股東以外,企業周圍還存在其他的一些影響其生存的群體。隨後,瑞安曼(EricRhenman)提出了比較全面的定義:“利益相關者依靠企業來實現其個人目標,而企業也依靠他們來維持生存。”這一定義使得利益相關者理論成為了一個獨立的理論分支。

在此後的30年間,對利益相關者的定義達三十多種,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利益相關者進行定義。其中,以弗里曼(Freeman)的觀點最具代表性,他在《戰略管理:一種利益相關者的方法》一書中提出:“利益相關者是能夠影響一個組織目標的實現,或者受到一個組織實現其目標過程影響的所有個體和群體。”Freeman的定義,大大豐富了利益相關者的內容,使其更加的完善。顯然,Freeman界定的是廣義上的利益相關者,他籠統地將所有利益相關者放在同一層面進行整體研究,給後來的實證研究和實踐操作帶來了很大的局限性。

克拉克森認為:“利益相關者以及在企業中投入了一些實質資本、人力資本、財務資本或一些有價值的東西,並由此而承擔了某些形式的風險;或者說,他們因企業活動而承受風險。”克拉克森的定義引入了專用性投資的概念,使利益相關者的定義更加具體。國內學者綜合了上述的幾種觀點,認為“利益相關者是指那些在企業的生產活動中進行了一定的專用性投資,並承擔了一定風險的個體和群體,其活動能夠影響或者改變企業的目標,或者受到企業實現其目標過程的影響”。這一定義既強調了投資的專用性,又將企業與利益相關的相互影響包括進來,應該說是比較全面和具有代表性的。

劃分

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企業員工、債權人供應商零售商、消費者、競爭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社會活動團體、媒體,等等。“簡單地將所有的利益相關者看成一個整體來進行實證研究與套用推廣,幾乎無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陳宏輝,2003)。那么,如何對這些利益相關者進行分類呢?目前,國際比較通用的是多錐細分法和米切爾平分法。

多錐細分法

“企業的生存和繁榮離不開利益相關者的支持,但利益相關者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細分,不同類型的利益相關者對於企業管理決策的影響以及被企業活動影響的程度是不一樣的”(陳宏輝,2002)。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內外很多專家和學者採用多錐細分法對利益相關者從不同角度對利益相關者進行了劃分。

Freeman(1984)認為,利益相關者由於所擁有的資源不同,對企業產生不同影響。他從三個方面對利益相關者進行了細分:(1)持有公司股票的一類人,如董事會成員、經理人員等,稱為所有權利益相關者;(2)與公司有經濟往來的相關群體,如員工、債權人、內部服務機構、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競爭者、地方社區、管理結構等稱為經濟依賴性利益相關者;(3)與公司在社會利益上有關係的利益相關者,如政府機關、媒體以及特殊群體,稱為社會利益相關者。

Frederick(1988)從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產生影響的方式來劃分,將其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利益相關者。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就是直接與企業發生市場交易關係的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股東、企業員工、債權人、供應商、零售商、消費商、競爭者等;間接的利益相關者是與企業發生非市場關係的利益相關者,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外國政府、社會活動團體、媒體、一般公眾等。Charkham(1992)按照相關群體是否與企業存在契約關係,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契約型和公眾型利益相關者兩種。

Wheeler(1998)從相關群體是否具備社會性以及與企業的關係是否直接由真實的人來建立兩個角度,比較全面的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四類:(1)主要的社會性利益相關者,他們具備社會性和直接參與性兩個特徵;(2)次要的社會利益相關者,他們通過社會性的活動與企業形成間接關係,如政府、社會團體、競爭對手等;(3)主要的非社會利益相關者,他們對企業有直接的影響,但卻不作用於具體的人,如自然環境等;(4)次要的非社會利益相關者,他們不與企業有直接的聯繫,也不作用於具體的人,如環境壓力集團、動物利益集團,等等。

米切爾評分法

米切爾評分法是由美國學者Mitchell和Wood於1997年提出來的,它將利益相關者的界定與分類結合起來。首先認為,企業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屬性中至少一種:合法性、權利性以及緊迫性。依據他們從這三個方面對利益相關者進行評分,根據分值來將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分為三種類型:(1)確定型利益相關者,同時擁有合法性、權力性和緊迫性。他是企業首要關注和密切聯繫的對象,包括:股東、雇員和顧客。(2)預期型利益相關者,由於三種屬性中任意兩種。同時擁有合法性和權利性,如投資者、雇員和政府部門等;有合法性和緊急性的群體,如媒體、社會組織等;同時擁有緊急性和權力性的,卻沒有合法性的群體,比如,一些政治和宗教的極端主義者、激進的社會分子,他們往往會通過一些比較暴力的手段來達到目的。(3)潛在型利益相關者,他們只具備三種屬性中的其中一種。

米切爾平分法,能夠用於判斷和界定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操作起來比較簡單,是利益相關者理論的一大進步。國內一些學者也從利益相關者的其他屬性對其進行了界定和劃分。

萬建華(1998)、李心合(2001)從利益相關者的合作性與威脅性兩個方面入手,將利益相關者分為支持型利益相關者、混合型利益相關者、不支持型利益相關者以及邊緣的利益相關者。陳宏輝(2003)則從利益相關者的主動性、重要性和緊急性三個方面,將利用相關者分為核心利益相關者、蟄伏利益相關者和邊緣利益相關者三種類型。

缺陷和不足

(1)傳統的企業理論認為,企業的唯一目標就是“實現經濟利潤最大化”。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出現,分散了企業的經營目標,除了經濟上的目標以外,企業也必須承擔社會的、政治上的責任。這很可能會導致企業陷入“企業辦社會”的僵局。一旦利益相關者理論被大眾所接受,企業的行為勢必受到框架限制,企業無形中被套上公益色彩,結果很可能會導致企業經濟利潤上的損失。更有可能讓企業陷入一種顧此失彼的境地,比如,企業實現了經濟利潤的最大化,卻又照顧不到社會責任;若過多地考慮到社會責任,又會讓對手有可趁之機,喪失了經濟上的優勢。

(2)利益相關者的界定過於寬泛,利益相關者的邊界到底在哪裡?雖然國內外很多專家和學者都對利益相關者的界定和劃分闡述了自己的看法,但大部分都只是停留在探討和假設階段。從涉及到的十幾種利益相關者來看,孰輕孰重,也不得而知。目前為止,還找不到一種理論和方法能夠定量的衡量眾多利益相關者的權重。

(3)如何將利益相關者理論運用於實踐?國內很多學者從多方面對利益相關者可行性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從理論上證明利益相關性理論可行。不過,由於利益相關性理論本身的不完善,實在是很難實踐。比如,理論中所涉及到的利益相關者太多太雜,僅顧客這一項,要想對他們進行集中起來採取行動是不可能的。很多學者多提出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的治理這一提法,目前為止也不具備可操作性。雖然弗里曼提出了支持利益相關者如何參與公司治理的“利益相關者授權法則”,理論的實施過程需要操作人對利益相關者理論以及參與基礎有比較深的認識。再則,這些參與機制的實現可能本身就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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