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

2013年6月6日,財政部以財發〔2013〕13號印發《利用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5條,自2013年6月6日起執行。

基本信息

財政部關於印發《利用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發〔2013〕13號

吉林、黑龍江、安徽、河南、寧夏、雲南省(自治區)財政廳、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

為加強利用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任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

財政部

2013年6月6日

管理辦法

利用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利用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結合亞洲開發銀行(以下簡稱亞行)貸款項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旨在通過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改善農業基本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通過引進亞行項目管理的先進理念和管理經驗,提高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亞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實施管理。

第四條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作為項目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會同亞行組織項目檢查工作。

第五條 地方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具體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業務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項目實施工作。

第七條 項目年度計畫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體實施計畫和上級農發辦下達的年度投資控制指標編制。

第八條 項目年度計畫按程式逐級上報,經國家農發辦同意後執行。

第九條 項目計畫進行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按亞行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亞行貸款由財政部統借統還,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配套資金籌措、資金撥付、會計核算、提款報賬和資金使用監督檢查等工作。亞行貸款及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按項目財政資金(含亞行貸款)的3.5%從省級財政配套資金中統一安排項目管理費,由省(自治區)農發機構統籌使用,用於省(自治區)、市、縣(市、區)項目管理支出,市、縣(市、區)不得重複安排。已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中央項目協調機構項目管理費申請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際字〔2007〕50號)有關規定在財政預算中列支項目管理費的,同級農發機構不得在項目財政資金中(含亞行貸款)重複安排項目管理費。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農發機構應及時完成年度財務決算工作,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四條 各級農發機構負責項目招標採購工作,嚴格按照《亞洲開發銀行貸款採購指南》組織項目採購活動,各級財政部門參與招標採購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根據項目年度計畫,編制採購計畫,經國家農發辦報亞行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加強採購貨物管理,定期檢查、監督採購貨物使用情況,嚴禁挪用、倒賣等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七條 項目工程建設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第十八條 各級農發機構負責項目實施的日常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按照國家農發辦規定實行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落實管護主體,健全管護制度,保證工程持續發揮效益。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做好項目監測評價和統計工作,提供相應經費和工作條件,加強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發機構可選聘專業機構和人員,對項目實施進度、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等進行監測評價,編寫專項監測評價報告。

第二十三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按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統計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編報統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國家農發辦依據本辦法,制定採購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提款報賬管理等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6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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