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根據原衛生部藥政局1993年頒布的《抗菌藥物臨床研究指導原則》將抗菌藥物的臨床療效分為以下4級:痊癒——症狀、體徵、實驗室檢查及病原學檢查均恢復正常;顯效——病情明顯好轉,以上4項中有一項未完全恢復正常;進步——病情有所好轉,但不明顯;無效——用藥72小時後,病情無明顯進步或有加重者。以上痊癒和顯效合計為有效,據以計算有效率。
Chubick提出的病情判斷標準。疾病活動性記分用補充的Chubick法:發熱、關節炎、漿膜炎、典型皮損、神經精神症狀、脫髮、全身中毒症狀、尿常規異常、血沉(ESR)>50mm/h、貧血、白細胞數<4×1012/L(4000/mm3)、血小板數<100×109/L(10萬/mm3)、心電圖顯示心肌受損、低補體血症、LE細胞(+)、抗核抗體(ANA)≥(++)或≥1∶80、抗dsDNA抗體(+)等17項指標,每項1分,≥4屬活動組;≤3為非活動組。分度:輕度4~5分;中度6~7分;重度≥8分。
常用標準
通常用以下的標準衡量:
(1)個人的心理活動與客觀環境是否統一。其內容包括:個人能否適應他所生活的環境對他提出的要求,心理活動能否適應環境的變化,言行是否能為正常人所理解,對生活中的問題能否用積極的態度加以解決而不企圖逃避。一個人的言行表現出能基本適應社會活動環境即為正常。
(2) 個人的心理活動是否正常、完整、協調。首先,看其智力是否正常,智力落後是人類最常見的心理疾病;其次,看其知、情、意、行之間是否基本協調一致;最後,看其心理特點,言行是否符合年齡特徵。
(3) 整個心理活動是否統一。看個性心理特徵是否具有相對穩定性,是否有完整的人格,性格是否過於偏執,對於自身是否有適當的了解,是否存在正常人所沒有的某些變態心理現象等。
(4) 是否具有對人際關係的心理適應能力。對人際關係難以適應而引起的人際關係的心理失調,將影響人的心理健康。人的心理適應,最主要的就是對人際關係的適應,而人的心理病態主要是由於人際關係的失調而來。
心理學標準
判斷心理活動正常與否的標準如下:
①以經驗為標準:研究者根據自身心理活動的體驗和經驗來鑑別常態與變態。這是一種以一般老年人的心理活動與行為進行對比的方法。此標準主觀性較大,不同研究者之間的差異也較大,人們可能將那些與自己體驗不同的人的表現都認為是變態的。
②社會適應性的標準:人是生活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的,在正常情況下,老年人與其所生活的環境是協調一致的,其行為準則、道德規範、價值觀念等均應符合於社會的要求,即適應於社會環境。如不能順應社會環境,則被認為是病態。社會適應性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時間、地點、文化、風俗習慣等不同而有所差別。
③病因與病狀存在與否的標準:腦的結構與生理生化方面發生障礙,如顱腦損傷、中毒、感染、營養缺乏,或發現遺傳、代謝等障礙,儘管心理異常不十分嚴重,也可肯定心理異常。大腦沒有明顯結構損害,但由於強烈的精神刺激而引起大腦功能失調,也可確定有心理異常存在。這一標準較客觀,但局限性較大。因為某些嚴重的心理變態目前尚未能發現病因或腦結構上的變化。
④統計學標準:正常人(包括老年人在內)也或多或少地表現了一些異常心理現象,與病人之間只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用統計學的方法,將分配居中(即近於平均數)者視為常態,居於兩極端者視為變態。但簡單地以純數量為依據來區分極為複雜的心理活動是片面的表面的。許多行為的分配不一定呈常態曲線。有的雖呈常態分配,僅有一端為變態,另一端仍可以認為是常態的,如智力的常態分配即如此。
⑤心理測驗和實驗的標準:通過心理測驗工具和心理實驗儀器的檢查來判定老年人的心理與行為是否正常,能給人們提供比較客觀的數據;作為 一種規範的方法,也容易為大家所掌握;可以大大減少不同研究者所造成的差異。智力測驗,記憶測驗,人格量表等均屬此類測驗。但心理活動本身是十分複雜的,受許多因素的制約,很難只藉助於簡單的工具或儀器恰如其份地測試出來。而且,還有許多方面的心理活動和行為尚不能靠測驗的方法來判斷。因而,這種方法也有其局限性。上述幾種標準在明顯心理變態時均適用,但在邊緣狀態時,則均難以下定論,因此需同時套用幾種方法來綜合分析,才能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