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在什麼地域、對哪些人適用的問題。刑法的空間效力在理論上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四個原則。
第一是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刑法在這個國家的領域範圍之內它是有效的。所謂屬地它是一個立體的概念,既包括這個國家的領陸,也包括這個國家的領海和領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領域不僅包括了領陸、領海、領空,還包括了刑法上所說的浮動領土。我國刑法第6條2款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當然這種規定也導致了兩個不同國家的管轄權競合的問題。
第二個原則是屬人管轄原則,所謂屬人管轄,也就是按照國籍的原則來管轄。我國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當然這種規定同樣存在著與國外刑法管轄的競合。
第三個原則是保護管轄原則,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四個原則是普遍管轄原則,這是對國際犯罪懲治的管轄原則。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時間效力
在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當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問題,即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我國刑法是堅持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從舊就是按照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處罰。從輕有兩種情況,一是舊法規定為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從新法也就是不認定為犯罪;二是舊法新法都認為是犯罪,但新法處罰較輕則從處罰輕的法律規定即從新法。當然現在理論上還有一個中間法的問題。
適用範圍
(一)完全有溯及力,也叫從新原則。認為新刑法全部適用其生效以前的行為。這常見於一個政權建立之初所頒布的刑法,如1922年的蘇俄刑法典第23條規定:“本刑法典對於實行前未審判的一切案件,同樣適用。”
(二)完全沒有溯及力,也叫從舊原則(舊是指舊刑法,即行為時刑法,以下同)。認為新刑法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完全不適用,只能依據行為時刑法審理案件,“英美判例采之”。
(三)部分有溯及力。認為新刑法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不是完全適用,也不是完全不適用,而是有選擇地利用。具體來講又可以分為從輕原則,部分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
1.從輕原則,認為新刑法與行為時刑法相比較,哪個法律輕就適用哪個法律來審理案件。如1907年的日本刑法典第6條規定:“犯罪後法律使刑罰有變更的,適用較輕的法律。”
2.部分從新原則,認為新刑法有部分內容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可以適用。如泰國刑法典·頒布刑法典令第6條規定:“本刑法典一經實施,不管某一法律已做如何規定,關於任何一部法律中罰金易服徒刑,本法典的規定應當予以適用......”
3從新兼從輕原,認為新刑法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有效力,但依行為時刑法對行為人有利時,則適用行為時刑法。如1974年的日本刑法草案第二條第四規定:“保全處分適用新法。但是關於保全處分的要件與收容期,準用第二款的規定。”(第二款規定:“犯罪後,刑罰變更或者其他有關刑罰的法律變更的,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的法律。”)
4.從舊兼從輕原則,認為處理案件應當依據行為時刑法,新刑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但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刑較輕的,則適用新刑法。如我國97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用這一原則,如中國,俄羅斯,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等。日本的改正刑法草案也採用了從舊兼從輕原則。對於美國,有的學者卻認為:“憲法禁止追溯既往的規定,通常被理解為‘加重不得追溯,減輕不受此限’。”從舊兼從輕原則,既體現了法不溯及既往往原則,又較好第保護了行為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