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編是刑法典的第一級單位。我國刑法將總則和分則列為兩編,附則不另立一編,但性質上與總則、分則並列。把各種刑法規範科學而系統地納入總則和分則之中,並使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刑法總則是關於刑法的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以及關於犯罪和刑罰一般原理的規範體系,這些法律規範是定罪量刑所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刑法分則是關於具體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規範體系,這些法律規範是定罪量刑的具體規則。根據上述標準,可以將刑法規範分為總則性規範和分則性規範。在刑法典中刑法總則規定的是總則規範,刑法分則規定的是分則規範。不僅刑法典的規範可以分為總則性規範與分則性規範,而且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按其內容屬性也可以作這樣的劃分。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內容大多屬於刑法分則性規範,但也有個別總則性規範。應當指出,刑法總則規範的效力不僅及於刑法典,而且也用於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對此,我國刑法第101條明確規定:“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這裡的有刑罰規定的法律,就是指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從理論上說,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的關係是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的關係。附則是關於刑法內容的附屬性規定,一般涉及刑法的生效等非實體性內容。
“章”
編下是章,章是總則和分則兩編之下的單位。刑法總則和分則各自獨立設章。我國刑法總則分設五章,刑法分則分設十章。在刑法分則中,罪名往往按章排列,各章的排列有一定的順序,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節"
章下是節,節是章根據需要而下設的單位,反映章內部的有機聯繫。我國刑法,根據內容決定章下是否設節。在刑法總則中,凡內容較多並且有明確的層次之分的,往往設節,否則就不設節。在刑法分則中,罪名較多的第三章與第六章下設節,其他章下均不設節。
"條"
節下是條,條是表達刑法規範的基本單位。刑法規範通常都是以條文形式出現的,因而是刑法規範的基本構成元素。配置在各編、章、節中的刑法條文,全部用統一的順序號碼進行編號。編號自成系統,不受編、章、節劃分的影響。刑法條文採用統一編號,便於檢索,引用方便。
"款"
條下是款,款是設於某些條文之下的單位。有些條文表達的內容簡單,只有一段,因而沒有必要在條下設款。在條文所要表達的內容比較豐富,存在若干層次的情況下,需要在條下設款。我國刑法中的款採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例如,我國刑法第23條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概念,第二款規定的是未遂犯的處罰原則。
在款的內部還有段之分。在某些情況下,在同一款里還會包含有兩個甚至三個意思。在學理上,對同一款里包含的兩個意思,分別稱為前段與後段;對同一款里包含的三個意思,分別稱為前段、中段與後段。在具有這種結構的條款當中,如果用“但是”這個連線詞表示轉折關係的,則從“但是”開始的這段文字,在學理上稱之為但書。刑法中的但書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1)補充性但書,這種但書是前段的補充,使前段的意思更為明確。例如我國刑法第13條前段規定了犯罪的概念,後段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就是補充性但書的適例,它從反面使犯罪概念更加明確。(2)例外性但書,這種但書是前段的例外。在條款中,幾是以“但是……除外”這種句型出現的但書,都屬於例外性但書。例如我國刑法第65條前段規定了累犯的概念和處罰原則,後段規定:“但是過失犯罪除外”,這就是例外性但書的適例。因此,過失犯罪是累犯構成的排除性條件。(3)限制性但書,這種但書是對前段的限制。例如,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就是限制性但書的適例。
"項"
條與款下有項,項是某些條或款之下設立的單位。刑法典中的項,往往採用基數號碼進行編號。一般來說,列為項的內容之間往往具有並列關係,並共同從屬於條或款。例如,我國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以上五種主刑,刑法學分為五項加以規定。
"目"
條與款下還有目,目也可能設於節下條上,一般來說,目是某些條與款之下設立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