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生效
刑法的生效,是指刑法發生效力的起始時間。刑法的生效時間有
兩種規定:
一、公布後不立即生效,規定經過一段時間後的某一日開始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公布的,但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才生效,這是因為刑法的條款繁雜、內容豐富、不易於普及,公布後不生效,經過一段時間的宣傳學習後,達到一定的普及程式後才生效,更能發揮刑法的打擊、震攝作用。
二、公布之日起生效。
這種生效的刑法一般是指特別刑法,即針對某一時間、某一事件的單行刑法,這類刑法條款較少、內容單一、易於普及和掌握,如《關於禁毒的決定》、《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都屬於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單行刑法。
刑法何時生效,在刑法的最後一條都會作出明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附則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本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關於禁毒的決定》第十六條規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