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內容理解
罪刑法定原則
1、基本含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基本內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刑法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刑事實體法律規範。除此之外,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在我國,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個刑法修正案)和單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後法。只有在行為的時候已經存在並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對所發生的行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但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溯及力問題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表達了這一思想。
(3)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釋。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4)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法規的適當。
①明確性:刑法的規定必須清楚、明了,不得有歧義,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禁止殘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對於沒有侵犯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不允許將其作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
③禁止絕對不定刑。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實現了一般正義,但難以實現個別正義。現在各國的刑法都採取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1、基本含義: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於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2、主要內容
(1)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該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與言論權等等。如果憲法法律只規定了權利而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樓閣而已。
(2)每個人的權利應該受到憲法法律的平等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受到憲法法律保護的程度應該相同,不應該厚此薄彼,不應該區別對待。
(3)同樣的違法行為應受到相同的法律懲罰。法律不僅平等地保護合法權益,也平等地追究違法行為。不論是誰實施違法行為,不論其職位高低,不論其財富多少,都應當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應法外施刑,也不應法外施恩,決不允許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存在。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基本含義: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2、注意事項:
(1)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由罪與刑的基本關係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2)根據該原則,在適用刑法時,應將刑罰的輕重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刑、量刑、行刑各個環節均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