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累計處罰制度

刑法中的累計處罰制度

《刑法中的累計處罰制度》認為,刑事數量規範中數量的性質屬於罪量。 第二章主要討論累計處罰制度的一般理論。 第二章主要討論累計處罰制度的一般理論。

圖書信息

作 者: 王飛躍
叢 書 名:

刑法中的累計處罰制度刑法中的累計處罰制度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10915出版時間:2010-08-01版 次:1頁 數:272裝 幀:平裝開 本:大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刑法

內容簡介

《刑法中的累計處罰制度》以刑事數量規範為視角,系統檢視了我國現有犯罪構成理論的局限性,全面討論了罪量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地位及作用,首次提出:傳統的構成要件四要件主要擔負著行為類型的識別功能,罪量擔負著價值評判的標示功能,使得罪量作為構成要件的地位得到充分說明和論證,並使得傳統犯罪構成四要件的作用得以全新闡釋。第一次提出刑事規範中的數量是罪量的標示方式之一,刑事數量規範的本質得以揭示,避免了刑法理論對刑事數量規範認識的混亂。同時,《刑法中的累計處罰制度》第一次系統論證了累計處罰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局限性,全面解析了累計處罰制度的基本內容,使累計計算從零散的法律規定上升為犯罪論中富有體系性的制度,從而使累計處罰制度與數罪併罰制度取得同種重要的理論地位。並且,《刑法中的累計處罰制度》第一次全面系統地研究了刑法中數量的認定問題,提出了數量計量的原則及規則,使得數量的認定有了指導性理論,改變了數量計量以往呈現的散亂粗淺局面。
全書分為四章。
第一章首先分析評價了我國刑法理論中的數額犯、數量犯等理論,指出將刑法中的數量規定稱為數額犯或者數量犯存在諸多弊端,宜將刑法中的數量規定稱為刑事數量規範。刑事數量規範,是指用一定數量來標示某一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並用以區別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刑事法律規定。刑事數量規範從不同角度可以分為具體型和概括型,行為自身數量與行為關聯數量,純正的數量規範和不純正的數量規範等類型。其後,對於刑事數量規範的性質,就我國刑法學界諸種學說中的構成要件說、處罰條件說、情節說三種觀點進行了介紹與評析。處罰條件說和情節說均沒有揭示刑事數量規範的本質,並且無法解釋刑事數量規範在定罪量刑中的意義。《刑法中的累計處罰制度》認為,刑事數量規範中數量的性質屬於罪量。罪量是犯罪構成體系中發揮價值評判功能的一個獨立要件。在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中,傳統的構成要件四要件主要擔負著行為類型的識別功能,罪量擔負著價值評判的標示功能。罪量在刑法規定中客觀存在,罪量作為構成要件具有合理性,罪量概念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罪量在價值評判中的獨特價值在於:能夠為價值評判提供必要的表達方式、使得社會危害性程度的評判成為一個體系、具有直觀的特點。根據罪量的標示方式,可將罪量分為明確罪量與模糊罪量。在明確標示中,可以分為特定事實標示和數量標示兩種。刑事數量規範為罪量的標示方式之一。
第二章主要討論累計處罰制度的一般理論。累計處罰制度在我國刑法中的直接體現就是累計計算。我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累計計算的規定有明確的及隱含的兩種方式。累計處罰制度涉及數個違法行為被評價為犯罪行為、數個罪輕行為被評價為罪重行為等價值評判問題;該制度還涉及是否從重打擊同一類型的數次行為、如何與現有犯罪構成理論中的具體構成要件兼容等技術問題。《刑法中的累計處罰制度》認為,累計處罰制度實現了罪刑均衡原則中的同等與區別的要求;和同種數罪以及連續犯理論相比較。有適用範圍廣、價值評判科學、可操作性強等諸多優點。累計處罰制度在罪量評判的行為人維度和行為類型符號化兩個方面體現了理論上的創新性。累計處罰制度應當屬於刑法學理論中犯罪論的重要內容。不過,累計處罰制度在適用方面及描述社會危害性程度方面具有局限性。
第三章主要討論了累計處罰制度的構成及其適用範圍。累計處罰制度的基本構成包括數次行為、數量、累加。數次中的“次”是指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在侵害行為侵害能力範圍內針對所有對象的單個侵害行為。由於我國刑法設定的數量規範僅適用於同一罪名的數個行為,因而一般情況下,數次“行為”僅限於屬於同一類型的數個行為。在理解“未經處理”時,不能將“未經刑事處罰”理解為包括已經受到過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能將“已經處理”理解為受到過任何紀律或者法律制裁;不能將“已經處理”的行為一概排除在累計處罰的適用範圍之外,但對業已經過行政或刑事處理的行為,應當將業已執行的懲罰扣除或者在適用刑罰時適當從輕。數量涉及計量對象的選擇、描述角度的選擇及計量單位的選擇問題。計量單位必須符合統一、質量同一、適用的要求。累加包括直接累加和折算累加。累計處罰制度的適用範圍包括法律規定範圍、時間範圍、程度範圍、歸屬範圍以及犯罪形態範圍。累計處罰制度應當適用於所有刑事數量規範涉及的犯罪中,因而不能局限於僅有明確規定的犯罪之中。在確定累計處罰制度適用的時間範圍時,應當按照如下原則:第一,刑法及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刑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如下原則:犯罪行為應否累計,適用追訴時效的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在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期間的,應當累計計算;違法行為發生前沒有犯罪行為發生的,應當結合行政法規有關處罰時效的規定確定應否予以累計。程度範圍的一般原則是“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累計,悖德行為不予累計”;集合型違法行為中,恆定主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即便單一的行為僅屬於悖德行為)涉及的全部數量應當累計。在損害結果的累計中,僅限於對行為人以外的他人受到的損害進行累計,對行為人自己的損害不能進行累計;對參與不同單位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能否累計,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行為應否累計,應當以該行為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為必要;不過,對於犯罪中止的,如果屬於應當免除處罰的情形,不能累計,如果屬於應當減輕處罰的情形,應當累計。
第四章主要討論了計量類型、計量原則、計量規則以及特殊情形下數值的認定幾個方面的內容。計量包括定量計量和定性定量計量兩種。計量原則是指對犯罪行為所涉及的數值進行認定過程中具有約束性並體現了數值認定的客觀性、合理性的基本準則。計量原則包括現實侵害原則和效率原則。現實侵害原則包括實際損害原則、當時當地原則、侵害本意原則三個派生原則。效率原則是指在認定犯罪行為所涉及的數值時,在儘可能準確認定犯罪數量的同時,兼顧辦案效率以節約司法資源。貫徹效率原則的方法主要有檔次法和估量法。計量規則是指在計量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相關法則。計量規則主要有擇重規則、扣除規則、折抵規則和有利被告規則。若干特殊情形下數值的計量主要討論了重複盜竊同一財物的計量、侵害同一人身的計量、共同犯罪數量的計量等方面。

作者簡介

本書以刑事數量規範為視角,系統檢視了我國現有犯罪構成理論的局限性,全面討論了罪量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地位及作用,首次提出:傳統的構成要件四要件主要擔負著行為類型的識別功能,罪量擔負著價值評判的標示功能,使得罪量作為構成要件的地位得到充分說明和論證,並使得傳統犯罪構成四要件的作用得以全新闡釋。第一次提出刑事規範中的數量是罪量的標示方式之一,刑事數量規範的本質得以揭示,避免了刑法理論對刑事數量規範認識的混亂。同時,本書第一次系統論證了累計處罰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局限性,全面解析了累計處罰制度的基本內容,使累計計算從零散的法律規定上升為犯罪論中富有體系性的制度,從而使累計處罰制度與數罪併罰制度取得同種重要的理論地位。並且,本書第一次全面系統地研究了刑法中數量的認定問題,提出了數量計量的原則及規則,使得數量的認定有了指導性理論,改變了數量計量以往呈現的散亂粗淺局面。
全書分為四章。
第一章首先分析評價了我國刑法理論中的數額犯、數量犯等理論,指出將刑法中的數量規定稱為數額犯或者數量犯存在諸多弊端,宜將刑法中的數量規定稱為刑事數量規範。刑事數量規範,是指用一定數量來標示某一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並用以區別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刑事法律規定。刑事數量規範從不同角度可以分為具體型和概括型,行為自身數量與行為關聯數量,純正的數量規範和不純正的數量規範等類型。其後,對於刑事數量規範的性質,就我國刑法學界諸種學說中的構成要件說、處罰條件說、情節說三種觀點進行了介紹與評析。處罰條件說和情節說均沒有揭示刑事數量規範的本質,並且無法解釋刑事數量規範在定罪量刑中的意義。本書認為,刑事數量規範中數量的性質屬於罪量。罪量是犯罪構成體系中發揮價值評判功能的一個獨立要件。在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中,傳統的構成要件四要件主要擔負著行為類型的識別功能,罪量擔負著價值評判的標示功能。罪量在刑法規定中客觀存在,罪量作為構成要件具有合理性,罪量概念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罪量在價值評判中的獨特價值在於:能夠為價值評判提供必要的表達方式、使得社會危害性程度的評判成為一個體系、具有直觀的特點。根據罪量的標示方式,可將罪量分為明確罪量與模糊罪量。在明確標示中,可以分為特定事實標示和數量標示兩種。刑事數量規範為罪量的標示方式之一。
第二章主要討論累計處罰制度的一般理論。累計處罰制度在我國刑法中的直接體現就是累計計算。我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累計計算的規定有明確的及隱含的兩種方式。累計處罰制度涉及數個違法行為被評價為犯罪行為、數個罪輕行為被評價為罪重行為等價值評判問題;該制度還涉及是否從重打擊同一類型的數次行為、如何與現有犯罪構成理論中的具體構成要件兼容等技術問題。本書認為,累計處罰制度實現了罪刑均衡原則中的同等與區別的要求;和同種數罪以及連續犯理論相比較。有適用範圍廣、價值評判科學、可操作性強等諸多優點。累計處罰制度在罪量評判的行為人維度和行為類型符號化兩個方面體現了理論上的創新性。累計處罰制度應當屬於刑法學理論中犯罪論的重要內容。不過,累計處罰制度在適用方面及描述社會危害性程度方面具有局限性。
第三章主要討論了累計處罰制度的構成及其適用範圍。累計處罰制度的基本構成包括數次行為、數量、累加。數次中的“次”是指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在侵害行為侵害能力範圍內針對所有對象的單個侵害行為。由於我國刑法設定的數量規範僅適用於同一罪名的數個行為,因而一般情況下,數次“行為”僅限於屬於同一類型的數個行為。在理解“未經處理”時,不能將“未經刑事處罰”理解為包括已經受到過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能將“已經處理”理解為受到過任何紀律或者法律制裁;不能將“已經處理”的行為一概排除在累計處罰的適用範圍之外,但對業已經過行政或刑事處理的行為,應當將業已執行的懲罰扣除或者在適用刑罰時適當從輕。數量涉及計量對象的選擇、描述角度的選擇及計量單位的選擇問題。計量單位必須符合統一、質量同一、適用的要求。累加包括直接累加和折算累加。累計處罰制度的適用範圍包括法律規定範圍、時間範圍、程度範圍、歸屬範圍以及犯罪形態範圍。累計處罰制度應當適用於所有刑事數量規範涉及的犯罪中,因而不能局限於僅有明確規定的犯罪之中。在確定累計處罰制度適用的時間範圍時,應當按照如下原則:第一,刑法及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刑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如下原則:犯罪行為應否累計,適用追訴時效的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在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期間的,應當累計計算;違法行為發生前沒有犯罪行為發生的,應當結合行政法規有關處罰時效的規定確定應否予以累計。程度範圍的一般原則是“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累計,悖德行為不予累計”;集合型違法行為中,恆定主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即便單一的行為僅屬於悖德行為)涉及的全部數量應當累計。在損害結果的累計中,僅限於對行為人以外的他人受到的損害進行累計,對行為人自己的損害不能進行累計;對參與不同單位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能否累計,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行為應否累計,應當以該行為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為必要;不過,對於犯罪中止的,如果屬於應當免除處罰的情形,不能累計,如果屬於應當減輕處罰的情形,應當累計。
第四章主要討論了計量類型、計量原則、計量規則以及特殊情形下數值的認定幾個方面的內容。計量包括定量計量和定性定量計量兩種。計量原則是指對犯罪行為所涉及的數值進行認定過程中具有約束性並體現了數值認定的客觀性、合理性的基本準則。計量原則包括現實侵害原則和效率原則。現實侵害原則包括實際損害原則、當時當地原則、侵害本意原則三個派生原則。效率原則是指在認定犯罪行為所涉及的數值時,在儘可能準確認定犯罪數量的同時,兼顧辦案效率以節約司法資源。貫徹效率原則的方法主要有檔次法和估量法。計量規則是指在計量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相關法則。計量規則主要有擇重規則、扣除規則、折抵規則和有利被告規則。若干特殊情形下數值的計量主要討論了重複盜竊同一財物的計量、侵害同一人身的計量、共同犯罪數量的計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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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刑事數量規範概述
第一節 刑事數量規範的概念
第二節 刑事數量規範的性質
第二章 累計處罰制度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 累計處罰制度的法律規定及其基本問題
第二節 累計處罰制度價值評判的合理性
第三節 累計處罰制度的理論創新性
第四節 累計處罰制度的刑法理論地位
第五節 累計處罰制度的局限性
第三章 累計處罰制度的構成及其適用範圍
第一節 數次行為
第二節 數量
第三節 累加
第四節 適用範圍
第四章 數量計量
第一節 數量計量的類型
第二節 計量原則
第三節 計量規則
第四節 若干情形下數值的計量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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