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關於國家的主要權力相互獨立,並由不同部門分別執掌和相互牽制的學說。分權思想在古希臘時代就已萌芽。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一切政體都包含議事、行政、審判三個職能組織的思想。古羅馬政治思想家波利比奧斯也提出過執政官、元老院、公民大會三個職能部門相互分立和牽制的思想。其後,古羅馬思想家M.T.西塞羅強調恢復元老院尊嚴和執政官權力,內含立法與行政兩種職能分立思想。歐洲封建社會早期的文化落後,政權形式簡陋,沒有產生出分權思想。14世紀後,義大利思想家馬西略繼承亞里士多德思想,在其混合政體構想中提出分權思想。封建社會後期,法國思想家J.博丹明確主張司法權應獨立於君權。古代分權思想主要體現為不同職能部門的分工上,並且權力劃分並不嚴格。近代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鬥爭中,對君主的專權深惡痛絕,認為國家權力不應集中於一人或一個部門之手,否則會導致政府腐化,使公民自由失去保障,主張國家權力應分立。英國思想家J.洛克的分權思想是,立法權為最高權力,屬於民選議會,執行權和聯盟權可同時由國王掌握。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明確地闡述了分權與制衡理論,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互相牽制的思想。
英、法資產階級思想家所提出的分權思想,具有資產階級要求與封建君主進行階級分權的色彩,實際上是主張資產階級的君主立憲制,但它為反對封建專制,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提供了理論基礎,為近代許多國家的資產階級所接受和發展。美國最先在政治實踐中運用分權理論,將三權分立作為聯邦憲法的原則,建立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美國民主主義者T.潘恩、T.傑斐遜不僅主張中央分權,而且提出中央與地方層層分權與制衡的思想。在封建勢力較為強大,資產階級力量較為弱小的德國,以及19世紀波旁王朝復辟後的法國,其分權思想不同於英、法思想家的觀點。它們往往強調君主在立法、行政等權力中的調節作用。德國思想家G.W.F.黑格爾認為孟德斯鳩的分權論是機械的,他主張在以君主為核心的前提下,王權、行政權、立法權的協調與統一。法國自由主義思想家B.孔斯坦注重君權在行政權、經常代表權(上院)、公共意見權(下院)和審判權等幾種國家權力間的調節作用。分權學說在19世紀曾被康有為、梁啓超等介紹到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家孫中山結合中國古代存在過的考試和監察制度,提出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思想。
分權學說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以及在維護和穩定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中起過積極作用。但作為一種學說,它並不科學,掩蓋了國家權力的階級實質。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權力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只能歸屬於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資產階級思想家所主張的分權“不過是為了簡化和監督國家機構而實行的日常事務上的分工罷了”,它並不能改變國家權力統一的階級性質。
代表人物
分權學其代表人物是亞里士多德、波里比阿、西塞羅。亞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學》一書中論述了政體的三要素,即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可以說是分權學說的萌芽。繼亞里士多德之後談論分權學說的是波里比阿。他極力讚揚羅馬政體中的執政官、元老院、保民官三者的權力相互配合與制衡的原則,並認為這是羅馬興盛的主要原因。波里比阿發展了亞里士多德的分權學說。繼波里比阿之後闡述分權學說的是西塞羅,他的分權理論主要表述在《共和國》一書中。主張共和政體應兼備君主、貴族、平民三種政體的優點,是三者的互相結合和相互糾正。從政體的形勢與實現國家權力的三個部門之間的關係來說,西塞羅完全繼承了波里比阿的主張。
此後,分權學說在很長一段時間,尤其在西歐中世紀幾乎銷聲匿跡。直到現代,資產階級作為同封建勢力進行鬥爭的新興階級,才把分權理論發展成為一種比較完整的學說。其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洛克的分權理論主要表述在《政府論》一書中。他在該書下篇辟專章論述國家的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認為1、立法權是指制定法律的權力,是指如何運用國家的權力以保障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力。2、執行權是執行法律的權力,是經常存在的負責執行被制定和繼續有效的法律。3、對外權是指有關戰爭與和平、聯合與聯盟以及同國外的一切人士進行外交的權力。與此相對應,他認為議會是掌握立法權的機關,政府是掌握執行權的機關。洛克在他的分權理論中還論述立法權、執法權、對外權三者的地位和關係。認為,立法權高於一切,其它權力都是由它派生並受它支配的。但是,他並不認為立法權是毫無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權廢除公民的財產權,也不能把立法權轉讓給他人。
開創者
洛克的分權理論符合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要求,但帶有妥協性,因為它承認國王的權力。洛克的分權理論在國家權力的劃分方面和很不科學。他對兩權之間的關係也只談到它們的許可權分工,而沒有涉及它們之間的制衡。因此,洛克只是近代分權學說的開創者。
完成者
近代分權學說的完成者是孟德斯鳩。他的分權理論主要表述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建立以權力置於權利的政治體制、馬忠、鄭觀應、陳熾等。他們通過接觸西方文化,片面地介紹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並加以宣傳和頌揚。在維新變法中康有為和梁啓超更為系統地介紹了分權學說。在分權學說方面還有自己獨特建樹的人是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他把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發展為五權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分立。但在實踐中並未得到實施。至今,分權學說對中國的政治生活還有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