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船舶戶口簿

出海船舶戶口簿

《出海船舶戶口簿(GA 338-2001)》由公安部邊防管理局提出,公安部計算機與信息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公安部邊防管理局和北京金辰西科尼安全印務有限公司負責起草。書中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附錄G、附錄H和附錄J均為標準的附錄。

內容簡介

《出海船舶戶口簿(GA 338-2001)》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著作權頁:
3.3.2內芯
所有頁碼的字型為Times體,字號10P。
所有文字均為安托楷體。
a)第1頁的內容為:出海船舶戶口簿、船名:、船籍港:、年月日簽發至年月日止、省(區、市)市(地)公安局邊防分局。內容、尺寸及式樣見附錄B(標準的附錄)。“出海船舶戶口簿”字號為24P,“船名:、船籍港:”字號為18P,其餘內容的字號為12P。
b)第2頁的內容為:注意事項。一、出海船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頒發的法律、法令及各有關規定,嚴禁一切違法行為。二、出海船舶須隨船攜帶此簿,以備查驗,入(出)港時按規定到當地公安邊防部門申報登記。三、此簿由船上負責人妥為保管,不準偽造,不準私自填寫、塗改,不得缺頁和轉借,若有遺失,應立即報告簽發機關。四、船上人員如有增減、變動,須持所在單位或鄉(鎮)管區證明,由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批准,在“出海船民情況登記”表內登記蓋章方為有效。五、船舶及船員先進事跡的表揚、獎勵,違章、違法行為的處理,由公安邊防部門在“記事欄”內登記。六、此簿因故損壞或有關登記表使用完後,持此簿到簽發單位更換,不得私自拆換、銷毀。七、此簿只限於隨船備查和入(出)港登記時使用。八、船舶出賣、停航或報廢應及時將此簿交回發證機關。九、此簿未經年度審驗無效。內容、尺寸及式樣見附錄C(標準的附錄)。
“注意事項”的字號為18P,其餘內容的字號為12P。
c)第3頁的內容為:船舶概況登記、船名號、船籍港、作業類型、建造時間、船主、地址、船上負責人、航行區域、常駐地泊點、船質、噸位、馬力、航速、(管理機構蓋章)。內容、尺寸及式樣見附錄D(標準的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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