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出海船民證辦理指南

寧波出海船民證辦理是由寧波公安邊防支隊受理辦理。

法定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浙江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

第七條年滿十六周歲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出海前,應當向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

受理條件

應:1、年滿16周歲,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中國籍公民。

不應: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經濟、民事案件的;

4、出海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5、利用船舶進行過走私或者運送偷渡人員的。

填寫好《浙江省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材料形式材料詳細要求必要性及描述
一,《出海船民證》申領原件或複印件必要
1,申領《出海船民證》登記表下載:[空白表格],[示例表格]紙質材料A4紙必要
2,《出海船舶戶口簿》原件必要
3,辦理《出海船民證》人員身份證原件(審核後退回)及複印件複印件A4紙,身份證正反面複印在一面紙上必要
4,辦理《出海船民證》人員一寸照原件4張必要
5,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紙質材料A4紙非必要(,江東區,江北區,海曙區,北侖區,鎮海區,居民無需填寫)
二,《出海船民證》換證或註銷原件必要
1,《出海船民證》原件必要
2,《出海船民證》副證原件必要
3,《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原件非必要(非江東區,江北區,海曙區,北侖區,鎮海區居民註銷或更換船民證時提供)
4,《出海船舶戶口簿》原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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