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浙江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
第七條年滿十六周歲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出海前,應當向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
受理條件
應:1、年滿16周歲,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中國籍公民。
不應: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經濟、民事案件的;
4、出海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5、利用船舶進行過走私或者運送偷渡人員的。
填寫好《浙江省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詳細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一,《出海船民證》申領 | 原件或複印件 | 必要 | |
1,申領《出海船民證》登記表下載:[空白表格],[示例表格] | 紙質材料 | A4紙 | 必要 |
2,《出海船舶戶口簿》 | 原件 | 必要 | |
3,辦理《出海船民證》人員身份證原件(審核後退回)及複印件 | 複印件 | A4紙,身份證正反面複印在一面紙上 | 必要 |
4,辦理《出海船民證》人員一寸照 | 原件 | 4張 | 必要 |
5,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 | 紙質材料 | A4紙 | 非必要(,江東區,江北區,海曙區,北侖區,鎮海區,居民無需填寫) |
二,《出海船民證》換證或註銷 | 原件 | 必要 | |
1,《出海船民證》 | 原件 | 必要 | |
2,《出海船民證》副證 | 原件 | 必要 | |
3,《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 原件 | 非必要(非江東區,江北區,海曙區,北侖區,鎮海區居民註銷或更換船民證時提供) | |
4,《出海船舶戶口簿》 | 原件 | 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