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做法
出口商與國外進口商簽訂買賣契約後,就要組織貨物出口。在此過程中,出口商可能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例如,出口商用自有資金購買貨物,存放在倉庫里,資金積壓占用。
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用進口地銀行向其開發的信用證,或者其他保證檔案,連同出口商品或半成品一起,交付出口地銀行作為抵押,借入款項。出口地銀行在此情況下向出口商提供的貸款就稱為打包貸款。
打包貸款的期限一般很短,出口商借入打包貸款後,很快將貨物裝船運出,在取得各種單據並向進口商開發匯票後,出口商通常前往貸款銀行,請其提供出口抵押貸款,該銀行收下匯票和單據後,將以前的打包貸款改為出口押匯,這時的打包貸款即告結束。在打包貸款中,如果出口商不按規定履行職責,貸款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以收回貸出款項。打包貸款的數額一般為出口貨物總值的50%~70%。
好處
發放貸款時
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存款”等科目;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打包貸款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取利息時,借記“單位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或“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貸款時,借記“存放境外同業”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
應對打包貸款進行全面檢查,併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於不能收回的打包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准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