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放貸

打包放貸,是出口商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以信用證正本和銷售契約作為抵押品,申請此項貸款,以用於該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進貸、備料、生產和裝運。

銀行對出口商在接受外國訂貨到裝船前這段時間所需流動資金的貸款。
一、概念:
打包放貸(Packing Loan)是出口商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以信用證正本和銷售契約作為抵押品,申請此項貸款,以用於該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進貸、備料、生產和裝運。
貸款銀行通過審查銷售契約,了解出口商資信,不僅要求其經營良好,履約能力強,能夠按期、按質、按量完成交貨任務,還要通過審查信用證,了解信用證的相關信息,如最好是自由議付信用證。如是指定議付行的信用證時,被指定的議付行應是貸款銀行,信用證未載軟條款等。
申請打包貸款的出口商必須將信用證項下單據交給貸款銀行寄單結匯。貸款銀行即從收妥結匯金額中扣還打包放款本息和其他費用。如有還款不足部分,由貸款銀行從出口商的存款賬戶劃撥歸還貸款。
打包放貸對出口商的好處:
1.擴大貿易機會——在您自身資金緊缺而又無法爭取到預付貨款的支付條件時,幫助您順利開展業務、把握貿易機會;
2.減少資金占壓——在生產、採購等備貨階段都不必占用您的自有資金,緩解了您的流動資金壓力。
二、打包放貸的申請過程:
1.客戶申請
客戶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收購契約和外銷契約、貿易背景等相關稀料,並與銀行簽署《借款契約》
2.申請人條件
1)考察是否有真實貿易基礎、制單能力、對外履約信譽、能否按期、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收購)和出口交貨計畫等;
2)以申請打包放貸的信用證項下單據作為物權單據,確定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3)開證行必須資信可靠,所在地政局穩定,無金融危機,信用證不載有軟條款,信用證索匯有保障等;
4)有變現能力強的足額抵(質)押物或具有實力的企業擔保;
5)申請人和保證人沒有不良紀錄等
3.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1)打包放貸申請書
2)銀行開立的有效信用證正本
3)與信用證項下對應的貿易契約
4)出口批文或許可證(非三類商品除外)
5)申請人及保證人近期財務報表及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
6)申請人及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有董事會機構的企業還應加報董事會決議
7)用房地產抵押的應提供房地產所有權證書正本及銀行認可的物業評估報告
8)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4.收費標準
打包放款的利率按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5.其他要求
1)企業申請打包放款項下所有的人民幣和外匯結算業務均應在本行的人民幣和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2)做打包放款的信用證項下的擔架廠必須向貸款行交單議付。
3)在辦理出口押匯或收妥結匯時,不管貸款是否到期,銀行自動從押匯或結匯款項中扣除打包放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
4)打包放款逾期按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並向借款人和保證人追收,或處置抵(質)押物。
5)如借款企業挪用打包放款,應對挪用金額按分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並強制提前收回打包放款。
6)如借款企業有假出口打包,騙取貨款的行為,立即強制收回打包放款,停止所有授信業務的審批,直至打包放款本息收回為止。
6.放款用途、金額、期限
打包放款應該專款專用,即僅用於為執行信用證而進行的購貨等用途,打包放貸的貨幣,一般以人民幣為主。貸放金額視具體情況情形而定,貸款金額一般是信用證金額折人民幣的60%—80%,貸款期限為三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信用證有效期後21天。
7.擔保機制
信用證正本須留存於貨款銀行,以確保在貸款銀行交單議付。
8.還款來源
正常情況下以信用證項下收匯作為第一還款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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