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注重理論和實踐的結合,無論對中國的公物立法還是對道路、公園、河流、湖泊、海洋、文物等公物管理部門的執法都將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作者簡介
肖澤晟,1969年生,湖南隆回人,法學博士,現為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行政法學會理事,兼任南京大學——約翰·霍普金斯大學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員、江蘇省安全生產管理局法律顧問、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持和參加國家社科基金課題3項,主持教育部“十五規劃”教材項目(“憲法學”)1項。在《政法論壇》、《法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30餘篇,著有《憲法學一關於人權保障與權力控制的學說》(獨著)、《行政法學》(合著)、《憲法學》(副主編)、《行政許可研究》、《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制度解讀》(副主編)等著作多部。
媒體評論
本書作為我國大陸第·部專門研究公物法理論的專著,可謂“十年磨一劍”,不僅豐富了我國行政行為理論,彌補了我國行政組織法理論在“行政的物的手段”研究上的卒白,而且對我國公物法理論研究的進·步深入具有重要的意義。
——應松年
目錄
引言:社會公共財產與國家私產的分野
第一章 公物概述
一、公物的概念和範圍
(一)公物的概念
(二)公物的範圍
二、公物的分類
(一)行政用公物和公眾用公物
(二)其他分類
三、公物的作用
第二章 公物的成立與消滅
一、作為公物的形體的設定
(一)作為公物的形體的來源
(二)作為公物的形體的設定方式
(三)作為公物的形體的設定程式
二、公物命名
(一)公物命名及其作用
(二)公物命名的要件與形式
(三)公物命名行為的法律後果
(四)公物的冠名
三、公物命名的取消
(一)取消命名的主體
(二)取消命名的條件和程式
第三章 公物法的理論基礎
一、美國有關公園、河流、湖泊管理的公共信託理論
(一)公共信託理論的內涵
(二)公共信託理論的起源
(三)公共信託理論的發展
(四)公共信託理論的功能
二、公物理論與公共信託理論之比較
(一)概念分析框架不同
(二)理論的靈活性不同
(三)套用範圍不同
(四)對公物多元用途衝突的處理態度不同
(五)憲法化的程度不同
(六)對跨區域資源管理的影響大小不同
(七)私人通過法院實現公共權利的可能性不同
三、公物上的公共地役權
(一)公共地役權的概念及其特點
(二)公共地役權的功能
(三)公共地役權的設立
四、公物的二元產權結構:公共地役權與私法上的“剩餘財產權”
第四章 公物的管理與利用
一、公物管理體制
(一)公物管理權與“剩餘財產權”的分立
(二)公物管理權力在中央與地方間的分配
(三)公物管理權力的相對集中
(四)我國公物管理體制改革之路
二、公物管理中的對物行政行為
三、公物附近居民對公物的“增強”利用權
……
第五章 公物法的個案研究
第六章 未竟之課題
第七章 中國公物立法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
作為澤晟在中國政法大學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的授業老師,我很高興看到澤晟承擔的國家社科基金課題“公物法研究”已獲批准結項以及相應的專著《公物法研究》即將付梓出版。記得1996年在給澤晟等幾位研究生講授行政法時,我就發現他勤奮好學,特別喜歡提問和討論,並已表現出對公物問題的濃厚興趣。澤晟畢業後提交全國行政法學會年會論文,主題也大多與公物有關。我國國有財產雖然眾多,但我國《憲法》並未根據其用途的不同,將其區分為國有公物和國有私物(經營性國有資產)分別進行管理。目前我國規範國有財產管理的制度較多關注的是其收益用途,並普遍實行公物“有償使用”的制度,而忽視對公物公共用途的保護和對管理者權力的必要限制,使得公民生存所需要的許多公共財產成為一些人牟利的工具。公物作為行政的物的手段,作為行政組織法和給付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事關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公民基本權利能否得到切實保障。但因為公物問題跨越憲法、行政法與民法,歷來頗多爭議,再加上公物範圍廣泛,種類多樣,研究起來存在諸多難度,因此,國內學界一直鮮有人去研究。澤晟耗費數年之功,在進行大量調查研究和蒐集文獻的基礎上,運用比較研究、規範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的方法,結合大量的個案,對公物的範圍、公物命名的效果、公物使用關係的法律性質、公物上的財產權結構、公物利用的類型、公物附近居民的增強利用權、公物使用收費與許可的規範。
精彩書摘
(即廢止命名)之前。正是在此期間,公物才具有特殊的二元產權結構以及不同於私法財產的特殊法律地位。
(一)公物命名及其作用
公物命名是指行政主體對私法上的財產作出開始公用的意思表示,從而使其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公物的行為。①如果沒有命名,就不存在所謂的公物,即使事實上存在供公眾一般使用的情況也是如此。因此,公物命名行為具有創造性,它可以產生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一是確立了物的公用目的,並使物受到特別的公法利用規章的約束。公物命名的直接內容既不是公眾對公物的一般使用,也不是公物附近居民的使用,而是作為公物的財產之使用目的。例如公路是作為交通目的之用,公廁是作為公眾如廁之用。公物命名不僅確立了物的公用目的,而且使人們對物的使用必須遵循特別的公法利用規章的規定,如有關對物的使用是否收費、能否在公物上刊登廣告、對某種特別利用是否要經過許可等規定。
二是確立了服務於公用目的的公共地役權或者公法財產支配權,並限制作為公物的財產的所有權。自行政主體對財產作出開始公用的意思表示行為開始,就在該財產上產生了一項服務於公用目的並用以限制和排擠該財產私法所有權的公共地役權或者公法支配權,而作為公物的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則只能在不損害公物的公共目的的範圍內對其擁有的財產加以使用。
三是確立了公物一般使用的範圍。公物的公用方式是根據客觀標準由命名加以限定的。如根據街道的使用方式,可以將街道區分為既可供車輛通行又可供行人通行的街道。
後記
人類社會所控制的財產多種多樣。基於法律制度的不同安排,不同財產上可能有著不同的權利內容,並可能由不同的權利主體所享有。例如,對於某些財產而言,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既可能由一個主體所享有,也可能由不同的主體分享,而對於另一些財產而言,可能只有占有和使用的部分權能存在,而禁止對其進行收益或處分。公物法之所以有別於一般財產法,關鍵就在於公物法為保障公物公共用途的實現對公物上的權利作出了一種特殊安排,即儘管公物的所有權名義上歸國家、集體或者個人,但其使用權則屬於公眾,而公物的收益和處分權則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由於公物類型多樣,相應的制度安排也將完全不同,因此,本書的結論實際上並非“結論”,而只是法律制度對公物上的財產權作出的一種可能安排。
本書的寫作歷經多年,到臨近付梓出版時,才發現許多想說的問題並沒有說透,頗感遺憾之至,但因學識和精力所限,只能請讀者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