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義務

公民基本義務,法律術語,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

拼音

gōng mín jī běn yì wù

概念

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體現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結合,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基本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應該履行的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某種責任。
(1)基本義務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
(2)基本義務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障的性質。
(3)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的一體性。
1.憲法第52條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憲法總綱規定,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1.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公民必須保守國家秘密
3.公民必須愛護公共財產;
4.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
5.公民必須遵守公共秩序;
6.公民必須尊重社會公德。
1.祖國安全是指國家領土、主權不受侵犯和國家各項機密得以保守,社會秩序不被破壞。
2.祖國的榮譽是指國家的尊嚴不受侵犯,國家的信譽不受破壞,國家的榮譽不受玷污,國家的名譽不受侮辱。
3.祖國的利益對外是指中華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榮譽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對內是指相對於個人利益、集體利益的國家利益。

(一)

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二)

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我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三)

具體規定:
1.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對被羈押的人不徵集服兵役;
3.因身體條件不適合的免服兵役;
4.對全日制學生和是家庭唯一勞動力的人實行緩徵。

(四)

我國公民服兵役義務的形式:
1.服現役--參加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
2.服預備役--參加民兵組織和經過預備役登記;
3.參加軍訓--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的軍事訓練;
4.承擔優撫費--人民民眾對義務兵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照法律納稅;
(6)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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