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義務?
義務OBLIGATION一詞源於拉丁文OBLIGATIO,也是多義詞。在法學上大體有以下幾種義務說:(1)規範(norm)說,認為義務是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而對義務人規定的必要的行為尺度;(2)責任(duty)說,認為義務是與權利相對稱的,是法律關係參加者承擔必須從事一定行為或不應從事一定行為的責任;(3)約束(restraint)說,認為義務是國家規定並體現在法關係中的,人們應該和必須適應權利主體而做出或抑制一定行為的負擔和約束;(4)手段(means)說,認為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應該按照權利人要求從事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5)利益(profit)說,認為權利即為權利主體享受利益,義務即為義務主體履行不利益;(6)不受懲罰(free of punishment)說,認為義務就是如果做了相反的行為就要受到懲罰;(7)不做不法行為(avoiding unlawful behavior)說,認為義務就是不做將導致受制裁的原因的不法行為;等。綜合以上諸說,我們可得之,所謂義務就是為法律所規定的人的必為尺度、手段、責任、不利益和免受不法所導致的制裁或懲罰,它強調法律關係中主體行為的應當性。具體而言,義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關係中,法律關係一方為滿足另一方權利的實現需要而為法律所規定的應當行為(可表現為作為或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