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

公權力

定義 公權力分為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指的是公機關所擁有;片面決定改變相對機關或相對私人權利義務的力量;例如擁有許可執照或強制驅離的權力。除此,狹義公權力基本架構與廣義相同,區分在於狹義公權力力量之行使針對於相對機關或相對私人不利益之時,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對機關負擔侵害的公權力力量之行使,才稱為狹義公權力。 公權力是人類共同體(國家、社團、國際組織等)為生產、分配和供給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制度、安全、秩序、社會基礎設施等),促進、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而對共同體成員進行組織、指揮、管理,對共同體事務進行決策、立法和執行的權力。合法的公權力本質上是一定範圍內社會成員的部分權利的讓渡,或是說一定範圍內社會成員的授權。

基本信息

解釋

公權力是為維護和增進公益而設的權力。它來源於私權力,是私權力實現的手段與保障。

公權力有利於保障個人權利的實現和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

另一方面,公權力也具有其內在局限和異化特質。

分類

公權力分為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指的是公機關所擁有;片面決定改變相對機關或相對私人權利義務的力量;例如擁有許可執照或強制驅離的權力。除此,狹義公權力基本架構與廣義相同,區分在於狹義公權力力量之行使針對於相對機關或相對私人不利益之時,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對機關負擔侵害的公權力力量之行使,才稱為狹義公權力。

公權力的相對為公權利;也就是公機關公權力之施與對象,在受力之時,得為自己主張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權利,稱為公權利。此公權利如源於公權力行使造成之侵害時,則稱為防禦性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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