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
涵義:
法治反腐: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 法治反腐,即通過制定和實施法律,限制和規範公權力行使的範圍、方式、手段、條件和程式,為公權力執掌者創設公正、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運作機制,使公權力執掌者不能腐敗、不敢腐敗,從而達到減少和消除腐敗的目標。
出處:
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屆中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對反腐作出進一步部署,“要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
引申
“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張大共稱,“通過制定和實施法律,限制和規範公權力行使的範圍、方式、手段、條件和程式,使公權力執掌者不能腐敗、不敢腐敗,從而達到減少和消除腐敗的目標”。
歷史
在《關於法治反腐的思考》一文中,張大共提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反腐,經歷了運動反腐、權力反腐、制度反腐、法治反腐四個時期。
他逐一分析了前三個時期的“軟肋”:運動反腐,依靠大規模的民眾運動懲治腐敗,但腐敗是個慢性病,解決起來不可能一蹴而就;權力反腐,容易因領導者的改變而改變,因領導者注意力的轉移而轉移;制度反腐,黨紀政紀大多缺少與其配套的具體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強制性和約束力。
深化反腐敗的必由之路回顧新中國建立以來的歷史,我們黨反對腐敗有過四種方式:一是運動反腐,即依靠大規模的民眾運動懲治腐敗。這種反腐敗方式背後的哲學理念是“速勝論”,畢其功於一役,實際上這是不現實的。腐敗是個慢性病,解決起來不可能一蹴而就。二是權力反腐,即一種以權力為主導、通過領導者權力意志推動的反腐敗方式。優點在於較為便捷高效,但容易因領導者的改變而改變,因領導者注意力的轉移而轉移。三是制度反腐,即通過健全從政行為規範和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的黨紀政紀,營造保障廉政的制度環境。但這些黨紀政紀大多缺少與其配套的具體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強制性和約束力。四是法治反腐,即通過制定和實施法律,限制和規範公權力行使的範圍、方式、手段、條件和程式,為公權力執掌者創設公正、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運作機制,使公權力執掌者不能腐敗、不敢腐敗,從而達到減少和消除腐敗的目標。法治反腐更加注重法治的“頂層設計”,更加注重從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機制入手,更加充分發揮法治對 於公權力的引導、規範、制約和懲戒作用。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有更高要求,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和穩定性。
條件和現實基礎
法治反腐已具備良好條件和現實基礎。
一是全黨的共識。
自黨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來,我們黨和國家反腐倡廉方略轉向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製度建設。黨的十八大特彆強調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這都說明,法治開始融入國家治理過程,厲行法治成為解決腐敗問題的根本方式。最近一些高官腐敗案件的公開審理,再次表明我們黨“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
二是法制條件的成熟。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越來越多的法律被用來約束政府和管理者,規範權力的運行。法制日漸完善為法治反腐提供了法制基礎。
三是人民民眾的期盼。
老百姓的法治意識越來越強,政治參與熱情越來越高。而新興媒體的興盛,也為網路監督、民眾監督提供了便利,為法治反腐創造了有利條件。
核心是以法治權腐敗說到底是權力的腐敗。與強大的權力相比,我們現有的權力約束機制顯得單薄脆弱,“牛欄關貓”,既“籠”不住權力,也容易一觸即破。各種腐敗案件一再證明,缺乏有效制約的權力是危險的,權力失去監督和約束,就會走向反面甚至變質。因此,把權力關進籠子,運用法治方式給權力這隻狂躁的“野獸”安上轡頭,才能解決核心問題、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
當務之急
當前,以法治權當務之急是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權力法定。
長期以來我國一些部門公權力授予主體不明確,政府部門職權範圍不盡明晰、自由裁量權大。要遏制腐敗必須簡政放權、依法確權,界定權力行使的邊界,壓縮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規範權力運行的 機制。對公權力而言,行使職權的行為自始至終須有法律依據,法無規定即禁止。特別是要依法界定和規範政府職能許可權,防止侵權、越權和濫權;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分開;進一步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建設有限政府、法治政府。
二是程式法定
統一的行政程式規則是建設廉潔政府的基礎。通過法定程式規範公權力執掌者行使權力的手段、方式、過程和步驟,要求公權力執掌者在決策時必須信息公開、透明,必須通過聽證會、論證會以及有關會議的審議,乃至票決的程式,保證公眾參與和領導班子集體的民主參與,防止公權力尋租帶來腐敗。
三是監督法定。
有權就必須有監督,沒有監督的權力是危險的權力。控制人類貪慾,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法律。法律可以對權力加以限制, 並且落實到國家制度設計和公權力配置上, 建立對公權力和公權力行使者的制約監督機制,有效壓縮腐敗活動可以利用的“灰色空間”。當前,我國對公權力運行的監督既包括紀檢、監察監督的環節,也包括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和媒體監督的環節,要進一步提高監督的公信度,增強權威性。
四是公開法定。
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
政府以老百姓看得懂的形式公開信息,實行“玻璃房”式操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貪腐就失去了生存的條件和土壤。2008年5月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社會各界呼籲建立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等,都是利用公開制度預防腐敗的重要措施,必須在此基礎上完善公開制度,提升政務公開的立法層級,實現公權力全過程的公開。
五是問責法定。
所謂問責,是指對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後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要打造真正的官員“問責制”,需要一套科學嚴密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規範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包括“問什麼人的責、什麼事可以問責、問責的方式有哪些、按什麼程式 問責、問責後怎么辦”等關鍵問題,以及對官員復出的時間、程式和事由都要進行統一明確的法律規範。
推進步驟
共識達成,工作亟待推進在我國社會深刻變革、反腐敗形勢嚴峻複雜的情況下,以法治方式推進反腐敗工作,已逐步成為社會共識。但這條路如何走,其路徑如何選擇,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和釐清。在此過程中,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一是加強立法,完善反腐敗法律法規。
立法權本質上是人民意志的匯集和表達。立法權提供反腐敗的制度、規範和程式,是法治反腐的第一道防線。近年來,我國在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時,增加了一些反腐敗的條款,這些條款大多散見於相關法律之中,過於分散,缺乏統一性。加之一些制度設計不嚴密、不系統、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強,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威懾力明顯不足。因此,要進一步加強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工作,認真解決部門借立法擴權卸責等問題。要加強反腐敗的立法力度,抓緊制定反腐敗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國家機關編制法、重大決策程式法、行政組織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進一步 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罰力度, 完善政府採購法、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從制度源頭堵住或減少公權力尋租的可能。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配套法規,特別是加強地方性法規建設。目前,有的地方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台了諸如網路監督、預防職務犯罪、機關效能建設等反腐敗的地方性法規,其實際效果及社會反響是好的,應當認真總結這方面的好做法、好經驗,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
二是推進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行政權是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和管理公共事務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行政權具體掌握著國家絕大多數資源的分配使用權,具有更多的腐敗資源、腐敗條件和腐敗可能,是反腐敗的重點對象。如果行政權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把反腐敗各項法律規範執行到位,在法律制度的執行上不搞“下不為例”,不“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就能起到反腐敗第二道防線的作用。作為執法環節的行政權,不僅要堅持依法自律和控權,做到自己不貪不腐、不濫用職權、不以權謀私、不執法犯法、不權錢交易……還要做到依法防貪、依法治權、依法治官, 切實保證行政權依法廉潔高效的行使,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三是充分發揮司法懲治腐敗的功能作 用。司法是公正的象徵,公正則是腐敗的剋星。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就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公正司法,充分發揮司法作為反腐敗最後一道防線的作用。一方面,要切實保證良好的司法環境。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排除各種干預和干擾, 把審判權回歸人民法院,把矛盾糾紛解決的終結權回歸人民法院。同時,應當儘可能地剝離或者減少司法權的經濟、民事、行政和社會活動, 避免司法機關自己成為被告, 從制度設計和程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減少司法腐敗的可能。另一方面,司法機關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司法,依法嚴懲各種腐敗犯罪。尤其要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切實做到“不管涉及什麼人,不論權力大小、職位高低,只要觸犯黨紀國法,都要嚴懲不貸”。
四是培育反腐敗的文化環境。國學大師錢穆曾經說過,“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產生;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解決。”法律與文化同屬意識形態範疇,密不可分。多年來,我們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上出台的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不可謂不多,但腐敗現象並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還在一些領域滋生蔓延,這說明制度的有效實施往往依賴於非正式的制度體系,即道德、習俗、宗教等社會文化體系的支撐。因此,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還需要發揮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全社會加強和改進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識、民主意識、規則意識和廉潔意識。同時加大治理腐敗文化的力度,擠壓“腐敗亞文化”的生存空間,努力積聚強大的廉政“正能量”。
法治反腐任重道遠、十分艱巨,但只要全黨全社會堅定信心,不斷創新思路、跟進舉措、完善制度,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就一定會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績,以法治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新成效取信於民。(作者為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省紀委原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