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審計局

公安縣審計局

根據《中共公安縣委、公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公安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公發〔2010〕7號)精神,設立公安縣審計局,正科級機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湖北省公安縣審計局主要負責公安縣政府各部門和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為國家公務員編制,正科級機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縣屬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三)增加為重點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統籌、組織、協調全縣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定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縣級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實施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審計執法、審計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縣長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

3、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及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4、地方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縣直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縣投資和以縣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6、縣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本縣財經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等與縣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監督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全縣審計專業培訓,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法定審計監督對象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本縣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推進審計信息系統建設。

(十一)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事務及文書、統計、財務、信訪、綜治維穩、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全局會議的組織和有關檔案的起草;協助紀檢、監察部門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稱管理。

(二)綜合科。

負責審計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總結分析審計工作,組織編寫審計綜合報告、經驗材料;負責審計對外宣傳、信息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規劃,並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起草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本局大事記、組織沿革;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對內部審計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法規科。

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研究審計、財經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在審計實踐中的運用,提出推進審計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的意見和建議;審理(覆核)局內審計項目;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縣審計局監督的對象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組織召開審計聽證會;組織實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財政金融審計科。

提出全縣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對縣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資金收支情況的審計;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的審計;負責對全縣財政、地稅、國有資產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負責對縣級金融機構的信貸、財務收支執行以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審計;圍繞財稅體制改革中的財政分配及金融體制改革中的巨觀調控等問題,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縣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和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根據有關法律和縣政府規定對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由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等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由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縣政府規定,負責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國家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投資和以縣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席1名,總審計師1名;辦公室主任1名,科長8名。

工勤人員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縣審計局設3個派出審計機構,行政編制為8名。

1、派出審計一室。

負責農林水系統二級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對埠河、斗湖堤、楊家廠、孟家溪、獅子口、斑竹當等鄉鎮人民政府機關及鄉鎮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派出審計二室。

負責縣發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建投資公司、科技局、教育局、文化局、衛生局二級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對麻豪口、藕池、黃山頭、甘家廠、毛家港等鄉鎮人民政府機關及鄉鎮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派出審計三室。

負責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糧食局、商務局、供銷社二級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對夾竹園、閘口、章田寺、南平、章莊鋪等鄉鎮人民政府機關及鄉鎮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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