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資金包括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城市建設的資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資本營運收入,以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等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用於城市建設的借貸性資金,以及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用於城市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城市建設資金的所有權屬縣人民政府。經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縣城建投資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城投辦)負責對城市建設資金進行管理。
第四條 全縣所有城市建設資金必須納入縣財政城建資金賬戶,實行專戶儲存,集中管理,專款專用,並嚴格按程式審批,按資金使用計畫、契約約定和項目建設進度撥付。
第五條 城建項目實行代建制,由縣政府指定項目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及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城建項目需使用城市建設資金的,由項目代建單位(含征地拆遷單位)提交書面投資申請和資金使用計畫,經縣城投辦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提出投資申請和資金使用計畫以前,項目代建單位應按照《公安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公政發〔2008〕3號)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並報縣城投辦備案。
第七條 城建項目實行“一個項目一套專帳”的管理辦法;項目代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縣人民政府審批的資金使用計畫,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報批。對無資金使用計畫或資金使用計畫未按程式報經批准的,縣城投辦一律不予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八條 城建項目實施招投標或政府採購之前,項目代建單位應將項目設計方案及相關施工圖、建設工程造價書、預算審計(審核)報告、招標檔案或項目採購申請,以及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工程勘察設計、造價諮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等契約報縣城投辦審核,並與縣城投公司簽訂《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契約》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建設後續手續。
第九條 城建項目應依法進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縣招投標中心和政府採購中心憑《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契約》受理招標或政府採購事宜。
城建項目造價預算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投資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造價預算由縣審計局審計,投資額50萬元以下的項目造價預算由縣造價管理站審核;項目最高限價由縣城投辦審定。
第十條 城建項目中標單位按契約約定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應按規定存入縣財政城建資金專戶,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城建項目應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實施,確需變更設計方案,且項目投資發生變化的,項目代建單位應書面徵求縣城投辦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報批,並將有關部門批准變更設計方案的檔案報縣城投辦備案。未按規定報經批准,擅自變更設計方案及投資計畫的,審計部門不對其進行決算審計,縣城投辦不予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二條 城建項目資金按以下程式撥付:項目施工單位根據項目資金使用計畫、施工契約和項目進展情況,向縣城投辦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經項目監理、代建單位審核,縣城投辦核准後,將資金直接撥付項目施工單位。
第十三條 城建項目竣工後,由縣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按照《公安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聯合辦理竣工驗收,並通知縣城投辦參與;項目經驗收合格後,項目代建單位應將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縣城投辦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決算經項目代建單位初審,審計部門審計後,縣城投辦以決算審計意見作為支付項目建設資金的唯一依據。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城市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並依紀依規追究相關領導及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縣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