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企業發展資金),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對工業企業納稅大戶及項目建設、科技創新、品牌建設等方面成績突出的企業和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建設實施獎勵。
第三條 縣財政局負責企業發展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企業發展資金的年度使用計畫由縣經濟局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編制,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批准後,按批准的計畫使用。
第五條 企業發展資金主要採取獎勵方式發放,其獎勵項目及標準為:
(一)納稅大戶獎
納稅大戶獎主要獎勵當年入庫稅額(扣除財政返還,下同)達1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企業當年入庫稅額達到100萬元即獎勵1萬元;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按2‰的比例予以獎勵。
(二)品牌建設獎
對當年獲國家馳名商標或國家名牌產品稱號的工業企業獎勵20萬元,獲省著名商標或省名牌產品稱號的工業企業獎勵5萬元,獲市知名商標稱號的工業企業獎勵5000元;對其它企業的品牌建設,參照對工業企業的品牌建設實行獎勵。
(三)成長工程獎
對在當年考核中首次被認定為規模企業,且當年入庫稅額達2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對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單位,當年轄區內每新增一家規模企業,給予1000元獎勵。
(四)項目建設獎
對在當年項目建設中固定資產投入(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包括招商引資項目)超過300萬元的企業,按投資額的3‰給予獎勵。
(五)科技進步獎
對當年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稱號或創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稱號或創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六)鄉鎮工業綜合考評獎
對當年鄉鎮綜合考評中,工業經濟單項考評排名前五名的鄉鎮,給予鄉鎮工業專班1萬元的獎勵,並授予“工業經濟發展先進單位”獎牌。
上述各類獎項的獎金應獎勵給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第六條 申請獎勵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統計報表規範;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七條 企業申請獎勵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申請品牌建設獎和科技進步獎的企業,需提供有關機構頒發的獎牌、證書;
(三)申請納稅大戶獎的企業,需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稅憑證;
(四)小企業進入規模企業申請獎勵的,需提供統計部門出具的認證材料和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稅憑證;
(五)申請項目建設獎的企業,需提供資金投入憑證;
(六)考核單位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申報資料應於每年12月25日前報送縣經濟局。
第八條 縣經濟局會同縣財政局、質監局、工商局、科技局、統計局、審計局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並依據審核情況提出企業發展資金獎勵實施方案,報請縣政府審批。企業發展資金獎勵實施方案經縣政府批准後,由縣國庫收付中心統一將獎勵資金撥付到相關鄉鎮、開發區、部門或企業。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公安縣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公政發〔2008〕32號)同時廢止。縣內已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