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公安縣委、公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公安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公發〔2010〕7號)精神,設立公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正科級機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應急、督查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增加指導、監督全縣政府系統信息公開和電子政務工作的職責。(二)增加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二)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起草和審核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三)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請示縣政府的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四)根據縣領導的要求,對縣政府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報縣政府領導決定。
(五)檢查督辦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對縣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縣政府領導有關指示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六)協助縣政府領導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負責本級和上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縣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提案的辦理落實。
(八)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辦理縣委、縣政府領導交辦的有關信訪事項,協助處理各部門各鄉鎮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
(九)圍繞縣政府的重點工作和縣政府領導的意見,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指導、監督全縣政府系統信息公開和電子政務工作,及時做好信息收集和反饋,負責全縣政府信息系統和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的建設和管理,為縣政府領導決策服務。
(十一)做好行政事務工作及行政接待工作。
(十二)負責縣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和縣政府辦公室掛靠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辦理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設13個內設機構:(一)文秘科。
負責縣政府會務等工作的組織、協調、落實;負責辦公室的有關日常事務;負責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檔案、文電、有關會議紀要的草擬、核稿、送審、印刷、分發;編寫縣政府大事記;負責縣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辦公室文書檔案管理;指導下級機關公文處理。
(二)人事科。
負責縣政府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機關目標責任制管理、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和機關計畫生育及紀檢等方面的工作,負責掛靠單位的人事管理等工作。
(三)行政科。
負責縣政府領導的活動安排;負責辦公室範圍內的接待工作,參與縣政府的重大接待活動;負責工會、老幹部管理工作;管理辦公室機關財務和車輛。
(四)一科(工業科)。
負責工業經濟、信息產業、開發區建設、城投、企業改革、招商引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電力、電信、郵政、移動、聯通、鹽務、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文電及相關領導講話、有關材料的起草或初審,負責相關會務的組織和相關工作的督辦檢查,參與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和協調處理。
(五)二科(農業科)。
負責農業、農村、農經、水利、血防、林業、水產、氣象和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等方面的文電及相關領導講話、有關材料的起草或初審,負責相關會務的組織和相關工作的督辦檢查,參與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和協調處理;聯繫縣科協。
(六)三科(財稅科)。
負責財政、編制、監察、審計、稅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菸草、民政、住房公積金管理、殘聯等方面的文電及相關領導講話、有關材料的起草或初審,負責相關會務的組織和相關工作的督辦檢查,參與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和協調處理。
(七)四科(教衛科)。
負責教育、衛生、文化、人口和計畫生育、廣播電影電視、體育、外事僑台、旅遊、民族宗教、地方志等方面的文電及相關領導講話、有關材料的起草或初審,負責相關會務的組織和相關工作的督辦檢查,參與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和協調處理;聯繫縣文聯。
(八)五科(發展建設科)。
負責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交通、海事、商務、糧食、供銷、棉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藥品監督、工商、石化、統計、科技、物價、公安、消防、司法等方面的文電處理及相關領導講話、有關材料的起草或初審,負責相關會務的組織和相關工作的督辦檢查,參與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和協調處理;聯繫縣法院、縣檢察院。
(九)調研信息科。
負責組織政府系統的調研活動,完成縣政府主要領導布置的調研任務,編髮《政府調研》;負責全縣政務信息工作,編髮《公安政務信息》。
(十)文字綜合科。
負責起草《縣政府工作報告》;審核或起草縣政府主要領導的重要講話;負責綜合性匯報材料的審核或起草;編髮《政情通報》。
(十一)縣政府政務督查室(副科級)。
負責上級政府交辦件、批辦件和縣政府重要檔案、會議決定事項及縣政府領導批示件的督查落實;負責上級和本級人大、政協交縣政府的建議、議案、提案的辦理、轉辦和督查落實;負責全縣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情況綜合;參與有關矛盾糾紛的協調處理。
(十二)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總值班室)(副科級)。
負責縣政府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組織、指揮、協調全縣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應急救援、新聞發布等工作;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協助縣政府領導處置重大突發事件;聯繫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承擔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總值班工作。
(十三)縣政府金融辦公室(副科級)。
負責金融、保險等方面的文電及相關領導講話、有關材料的起草或初審,負責相關會務的組織和相關工作的督辦檢查,參與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和協調處理。
人員編制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3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席1名;內設機構中主任3名、科長10名。縣長、副縣長行政編制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政編制外單列。
其他事項
(一)縣人民政府研究室。縣人民政府研究室(正科級)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外掛牌。
1、主要職責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和決策諮詢,開展政策性、專題性調查研究,為縣政府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2)對全縣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為制定全縣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區域經濟發展政策提出建議。
(3)組織專家對縣政府重大決策方案進行諮詢論證;接受委託,組織或參與對有關部門和地區擬訂的發展規划進行研究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4)組織、協調全縣政府系統調查研究和決策諮詢工作。
(5)負責蒐集、分析、整理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綜合信息、動態,編輯內部刊物。
(6)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人員編制
縣人民政府研究室人員編制含在縣政府辦公室行政編制中,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正科級)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外掛牌。
1、主要職責
(1)審查修改縣直各部門上報縣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以及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檔案。
(2)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和解釋工作,辦理縣政府所屬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3)承辦省、市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所屬部門關於立法徵求意見的工作,並受縣政府委託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4)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工作,組織或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彙編工作。
(5)協調縣直部門之間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中的矛盾和爭議。
(6)承辦由縣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受縣政府委託,承辦縣政府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應訴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應訴工作。
(7)承辦以縣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協調全縣行政賠償工作。
(8)負責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分析和綜合上報工作。
(9)指導全縣各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全縣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工作及全縣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制度的建立、推行和完善工作;負責並指導全縣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縣政府向市政府和縣人大報告依法行政情況。
(10)負責全縣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清理、審查確認和公告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
(11)參與或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
(12)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實施以及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中的問題,向縣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13)組織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
(14)聯繫縣政府法律顧問組;參與縣政府重要經濟契約、協定的審查工作;辦理涉及縣政府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案件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按縣政府授權,對縣直部門或單位的經濟契約進行審查。
(15)組織開展政府法制宣傳、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經驗交流,負責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開展政府法制諮詢服務。
(16)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17)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2個內設機構:
(1)行政複議應訴科
負責承辦縣政府行政複議日常事務;代理縣政府在行政、民
事訴訟案件中的應訴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承辦以縣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事宜;配合做好法制宣傳和法律諮詢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2)綜合科
負責承辦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審核、備案、清理及解釋工作;
負責執法協調;承辦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核和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承辦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參與上級對本縣的執法檢查活動;負責對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法制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工作;負責聯繫縣政府法律顧問組;負責經濟契約審查;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3、人員編制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人員編制含在縣政府辦公室行政編制中,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長2名。
(三)公安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正科級)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外掛牌。
1、主要職責
(1)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全縣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2)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縣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
(3)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
(4)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項的依法審批和綜合管理,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與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5)組織實施全縣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和監督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
(6)組織開展對人防工程質量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重大人防工程質量問題的爭議,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
(7)參與防災救災,承擔全縣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責任,監督、檢查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擬訂人民防空演習(練)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8)組織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方案,協調利用地方、軍隊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全縣人民防空警報網建設實行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監督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暢通,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9)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負責防空知識教育培訓。
(10)承擔全縣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管理責任,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11)承擔戰時組織指揮城市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和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責任,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12)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設2個內設機構。
(1)行政審批科
負責人防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綜合管理和網上審批,代表縣人防辦作出審批(許可)決定;負責對需要向上級報批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對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防護設備質量、資質等級監督檢查;負責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
(2)綜合科
負責組織起草檔案、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檔案、機要、信訪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人民防空規範性檔案的解釋、人民防空行政複議答覆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負責本辦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務。
3、人員編制
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人員編制含在縣政府辦公室行政編制中,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