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 的規定,公司減資是指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根據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依法減少註冊資本金的行為。

減資條件

公司減資,無論是否造成剩餘資本少於法定標準的情況,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切實貫徹資本確定原則,確保交易安全,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原則上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考慮到一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公司資本過多

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閒置和浪費,不利於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公司嚴重虧損

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減資材料

公司減資所需資料清單:

1、公告45天以後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2、前期驗資報告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新章程、新股東會決議、舊章程

5、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如果有法人股,需要法人股營業執照複印件

6、報紙原件以及複印件

7、減資前銀行對賬單

8、最近一期驗資報告

備註:復件材料都需加蓋公司公章

法定程式

(1)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包括:①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②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2)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 變更登記。

具體方法

減少出資總額

減少出資總額,同時改變原出資比例;

減少各股東出資

以不改變出資比例為前提,減少各股東出資。

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減資方法可混合使用。

登記材料

1、投資者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決議;(需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原件)

3、股東各方關於減資的協定(獨資企業為減資決定);(原件)

4、股東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契約、章程修改協定(非獨資企業)或章程修改決定(獨資企業);(原件)

5、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的審計報告(內有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

6、國稅、地稅部門出據的正常納稅情況證明;(原件)

7、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需由董事長簽字,並蓋章)(原件)

8、省級以上報紙減資公告;(原件)

9、通知債權人回執;(原件)

10、驗資報告複印件;

11、上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表;

12、營業執照複印件、批准證書原件;

13、原企業契約章程及批覆;

14、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編制目錄,並裝訂成冊5、公司減資公告的格式及登報公告需要的材料 ××公司減資公告

經本公司股東會(出資人)決定:本公司註冊資本從 萬元減至 萬元。請債權人自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本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逾期不提出的視其為沒有提出要求。

減資登報公告需要到當地市級公開發行報刊辦理。

公司減資公告需提供的材料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2.公司減資股東會決議。

總述

綜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減資是受到嚴格限制的,而作出這種限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因此在減資的程式中,減資協定必須經股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要公告或通知債權人,保證債權人有提出清償或要求提供擔保的機會,最後,減資後剩餘資本須符合法定限制,如不通知債權人,就會導致程式上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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