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的必然性
公司債務產生的必然性1、生產經營與債務同行
公司的資本金是生產資料與流動資金,而規模生產的運營,債務就跟蹤而至。其資金通過貯備、生產、銷售、結算、分配等環節資金流向企業,流出企業,再流入企業,再流出企業(或暫存在於企業)循環往復,不停地不同形態在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穿行。公司的運營資金、資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組成必然是債務資金。如國家標準規定的特級資質房屋總承包施工企業,法定註冊資本金為3億元,盈餘公積為註冊資本的25%即7500萬元要求,年度竣工的工作量為15億元以上(其它條件不作介紹),就此經濟標準而言,產值150000萬元,自有資金37500萬元,其它債務或結算資金就應當為150000-37500=112500萬元(在忽略結算資金的兌現時的負債金額數量),如此狀態下的資產負債率即為75%,就是運用了百分之七十五的資金是債務資金。如果公司還需要進行固定資產方面的投資,那么,資產負債的比率還要升高;如果企業通過結算工程款收入,可以充分收回工程進度款結算資金,那么,公司的資產負債比率也可以下降。
2、吸收債務對企業的發展有積極意義
⑴公司為了完成既定的生產目標,流動資金不足時,舉債可以保持生產的正常。
⑵公司為了更新改造設備與裝備,資金不足時必然想到融資,或融資有相當的優惠待遇時也會主動吸收融資,更新或購置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來增強企業的生產能力與效率,還可以減輕職工勞動強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與費用。
3、公司經市場調查後,發現並經過決策在主營業業務以外進行對外投資可以獲得更多收益,或大生產規模進行市場規模擴張,自有資金不足時,必然會舉債。債務資金對企業的生存、發展的確有著眾多的好處,用好債務資金對國家、對企業、對債權人都有深刻的意義。
影響
債務資金的風險對公司的影響債務資金對公司影回響該有足夠的認識,象“水能載舟,水亦能復舟”一樣,債務對公司的發展,有幫襯與促進作用。同時,也可能帶來副面的影響與消極的作用。負債率過高,公司要為此負出資金的成本及利息費用也高,管理債務資金也要花相當的精力,應付舉債與還債方面的雜事會讓管理者疲憊不堪,如應付或操作不當,還會有失公司信譽與利益。如公司出具了銀行本票、債權人到銀行去貼現。公司存在銀行的資金不足以兌取時,公司的生產經營其它方面需要的資金,就會受之影響。總之,過高的負債,隨時都會給企業造成風險或困難。過高的負債,還可能導致公司被債權人“吞併”。
籌劃
公司債務的籌劃一個合格的管理者,都必須是籌劃資金、駕馭債務資金的能手,任何一個成功的企業,都必須首先在規劃債務的“前途”方面獲得成功。
在舉債階段,要審核債務產生的合法性、合理性、必然性,對公司發展有積極影響的債務資金,企業又能夠消化並按期償付的債務資金,方可接納。債務資金進入公司後,要規範核算,加強監督,嚴格考核,科學安排“債務”的前途:
1、主動清償債務。
按債務的種類、金額、約定的結算期限,主動安排資金,及時或提前還債,儘可能節省債務資金的產生資金成本與費用。
2、進行債務重組。
充分調研市場,獲取有利的經濟信息,運用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或以資產抵消債務、或以應收賬款抵消債務、或以相應的股權或債權償還債務、或以還需用的固定資產償還債務、或以勞務抵償債務。爭取以閒置的資產來抵消所應償還的債務,最佳化公司的資金結構,降低資產負債比例,從而獲得一石二鳥的功效。
3、將債務轉化為資本。
在無資金還債時,公司要積極與債權人溝通,及時將債務轉化為資本(股本)。這樣,既可以吸收債權人參與公司管理,引進先進的管理模式與成功的管理經驗,又可以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節省債務資金應該承擔的利息支出。同時,還可以克服債務的消極影響,轉變資金供應的渠道,增強企業抗禦財務風險的能力,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能夠確保公司的穩定與發展,確保國家、企業投資人、債權人、職工及企業的相關方通過債務籌劃獲得更多的經濟收益。
與公司債的區別
公司債與公司債務的區別1、公司債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公司債務則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
2、公司債是股份有限公司與不特定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公司債務則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3、公司債是一種可轉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公司債務的轉讓則受契約法的限制。
4、公司債的償還具有一律性,而公司債務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
5、公司債的形式為債券,公司債務則是多樣性。
法律分析
公司逃避債務的法律分析一、公司逃避債務的主要方式
實踐中,債務公司往往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特點,以公司的法律外殼為掩護,通過各種方式來逃避債務。主要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關聯法人
關聯法人以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性最為典型和突出,在關聯法人中,債務公司往往通過虛假設立優先權轉移優良資產,或採取虛假交易、虛構債權債務等手段擬逃避應清償的債務。當債務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如果允許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用其虛假債權與真正的債權人一起甚至優先於真正債權人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顯然違背公平原則。作為被執行人的子公司以自身財產對其法律行為和債務承擔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不承擔出資之外的責任,顯然違背公平原則。
2、空殼化公司
空殼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幾種表現:(1)公司沒有自己擁有的財產;(2)雖有公司財產但沒有維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3)公司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4)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實質區分的人格。有的債務公司一套班子幾塊牌子,公司之間及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產權不清晰,在客觀上給第三人造成錯覺。當債權人向其中一個債務公司主張債權時,其財產可以隨意轉化為另一公司的財產,從而達到對抗債權人的目的。
3、“掛靠關係”公司
法院在執行實踐中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在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有案外人提出異議,稱該財產不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而是異議人的財產,並提供掛靠協定證明自己是掛靠在被執行人名下,以被執行人名義對外經營的。而法院在審查異議時很難判斷此財產是否真屬於掛靠者,也無法排除被執行人與掛靠者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可能。
4、改制企業
一些企業在經營陷入困境後,利用企業改制擅自轉移債務,甚至故意“懸空”債務,給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製造障礙。特別是有些企業進行部分改制的情況下,原企業剝離部分資產吸收其他投資人改制為公司,此時原企業並不消滅,只是資產構成發生了變化。這種改制方式使得本來用於擔保原企業債務的資產減少,如果還是由原企業獨立對外承擔責任,就構成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侵害。
5、公司清算判決的執行
在現實中,有很多公司自行解散後根本不進行清算,甚至拒絕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為擋箭牌,以承擔有限責任為藉口來規避法律,使法院作出的清算判決往往存在著易判難執行的問題。法院判決後,清算義務人怠於清算,不承擔清算責任,或者不按法律規定程式進行清算,隱匿財產,甚至在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公司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債務的成因
1、我國法律對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剛性規定造成了人們對法人人格絕對化的理解。
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第1款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此剛性的規定造成了人們對法人人格絕對化的理解,認為法人的債務只能以法人自身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即股東只在出資的份額內承擔責任。股東如果對法人履行了出資義務,沒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註冊資金行為,便不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任何責任。於是,經濟生活中就出現了大量的空殼法人,有的法人在成立後,註冊資金便被“巧妙”地轉移走,如以高額工資、獎金、借支或者其他方式將註冊資金提走,使法人沒有自主財產進行負債經營。而當這些“空殼”法人因負債被訴諸法院時,債權人往往面臨著一個雖然打贏了官司,卻由於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其合法權利得不到實現的局面。
2、現行法律對濫用法人人格行為缺乏制裁手段,使得對於利用法人獨立人格規避債務的相關責任人強制執行十分困難。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在經濟交往中的種種欺詐行為制裁不力,對賴賬逃債者抽逃出資、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表等不法行為缺乏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及有限責任的特性,把設立公司作為逃避法律,有錢不還債的工具。雖然法律規定了抽逃註冊資金或者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但由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抽逃註冊資金或者虛假註冊的行為方式不具體而操作性不強。再者,這種責任的查證十分困難,債權人對欠債法人的財物變動情況無從查證,加之地方保護主義因素,這種刑事案件鮮有可見。這些現象使得公司的獨立人格異變為逃避法律監督的工具,造成難以追究惡意逃避債務的直接責任人,從而使得大量債務案件無法執行。
三、解決公司逃避債務的法律對策
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定的一種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是對法人人格獨立制的有益補充和完善,兩者共同構成法人制度辯證統一的兩個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實際上是對已經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狀態的一種揭示和確認,而不是對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所以,該法理所體現的是一種效率與公平相結合的精神,即法律將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般原則而堅持,以確保股東不對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並充分利用公司獨立人格的一切優勢,但也決不容忍股東為謀求非法或不正當利益而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造成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