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註冊資本與註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
分配
1)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註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註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註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夠出具驗資證明的法定驗資機構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有國有資產參股的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不再作為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
相關規定
規定介紹
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註冊資本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後,註冊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新公司法第26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新公司法第59-64條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
註冊資本金只用交納20%。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於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採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智慧財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範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新公司法規定,不再要求企業的註冊資是否為生產、銷售、科技開發等註冊資(金)。
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可占註冊資本的70%
原法: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
新法: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修改理由:現行公司法對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定過低,不利於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鼓勵技術創新。但規定過高有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為此,應適當提高無形資產在出資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規定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註冊資本的70%。
登記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註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註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占註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檔案。
第十五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式,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十二條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法規
特種行業
特種行業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的相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金)限額 | ||
行業分類 | 最低註冊資本限額(人民幣) | 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 |
銀行業:全國性商業銀行 | 100000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8屆全國人的常委會13次會議通過2003年12月27日第10屆全國日人的常委會第6次會議修正 |
銀行業 :城市合作商業銀行 | 10000萬元 | 同上 |
銀行業:農村合作商業銀行 | 5000萬元 | 同上 |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 | 30000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關管理條例》1994年2月25日國務院第148號發布 |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 | 20000萬元 | 同上 |
證券公司(綜合類) | 50000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9屆全國人的常委會6次會議通過 |
證券公司(經紀類) | 5000萬元 | 同上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1000000萬元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2000年11月10日國務院令第297號發布 |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 | 100萬元 |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證券委發布) |
保險公司 | 20000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6月30日第8屆全國人的常委會14次會議通過 |
期貨經紀公司 | 3000萬元 |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67號發布 |
國際旅行社 | 150萬元 | 《旅行社管理條例》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令第205號發布 |
國內旅行社 | 30萬元 | 同上 |
會計師事務所 | 30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1993年10月31日第8屆全國人的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 |
拍賣企業 | 100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7月5日第8屆全國人的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 |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 50萬元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令第307號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全國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 | 200000萬元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1年1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33號發布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全國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 | 1000萬元 | 同上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 | 20000萬元 | 同上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 | 100萬元 | 同上 |
房地產開發企業 | 100萬元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248號 |
基金管理公司 | 10000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 |
出版企業 | 30萬元 | 《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343號 |
直銷企業 | 8000萬元 | 《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令第443號 |
外資企業
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或相當於10萬元人民幣的外幣。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繳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資有限公司繳付方式執行。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中外合資企業以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可不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由全體投資者簽署價格議定檔案,確認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