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迴避

公務迴避

公務迴避是公務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若與所處理的事項存在利害關係,應當依法終止職務行為並由其他公務員行使相應職權的制度。公務迴避中的利害關係既包括本人和法定的親屬關係人員,也包括師生關係、同學關係、戰友關係、同鄉關係、上下級關係、敵意關係、競爭關係等。根據公務所涉及的領域不同,分為執行內部公務的迴避、行政執法的迴避和司法裁判的迴避。

基本信息

迴避制度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實行迴避制度,有利於促進國家公務員清正廉潔,秉公辦事,有利於防止國家公務員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和聲譽。

規定公務迴避的理由是,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如果處理的問題與自己或自己的親屬有關,就極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擾,即便秉公辦事,也容易受到別人的猜疑,不利於公務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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